1、廊坊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 局机关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过错责任的确认以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纪检监察人员具体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 是指局机关各业务科(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造成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
2、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地进行。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5、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6、违犯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7、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伪证造成不良影响的;8、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9、行政不作为的;10、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11、其他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发生过错的;2、在讨论、审
3、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行政行为明确表示同意的;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4、其他不应追究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1、主动发现其行政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2、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 3、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吃、拿、卡、要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2、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3、其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第九条 经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承办
4、人员汇报事实有误、隐瞒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致使承办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或局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承担一定责任,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应当审批而未经审批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且未经该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同意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经该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同意的,由该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3、经审批、审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核科室(监察支队)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4、承办科室(监察大队)提出的处理意见被上级领导改变后造成行政执法进错的,由上级领导负改变部分的责任。 5、复议案件
5、经复议后改变原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由承办复议的科室及领导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十条 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属于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后果的,责令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2、属于情节较重已经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3、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除责令改正外,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4、属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构成违反党纪
6、政纪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5、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由局机关先行赔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自接到或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调查。决定调查的应当指定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延长一个月。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 10
7、 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第十四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科室(监察大队)或个人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办公室受理的复核应当在 10 日内作出答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个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人的错误性质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时限为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之日起一年之内。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廊坊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
8、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防止违法与纠正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案卷评查与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案卷标准立卷归档。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将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文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和同类文书适当归并原则进行排列,并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卷归档,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在结案后 3 个月内立卷归档。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打分,没有上级
9、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的,由评查小组确定。第六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制作案卷评查单,注明所评案卷名称、文号、存在问题、判定理由、评查分数等。第七条 局机关每年组织 1 次以上全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评查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布评查案卷的范围、评分标准、评委组成和工作要求等;(二)评查组织者在参评单位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三)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四)评查员向评查小组汇报案卷初评结果、主要问题、推荐优秀案卷;(五)评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评查意见并拟制评查通报;(六)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的,口头反馈评查结果,并听取
10、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局领导汇报;(八)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九)案卷评查结束,通知被评单位取回案卷。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专项评查。专项评查可以临时通知被评查单位、指定案卷、现场或异地审查案卷。第九条 积极参加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案卷评查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按时按要求提交案卷;(二)尊重评查人员,如实、礼貌地进行解释;(三)听取反馈意见,组织学习评查通报;(四)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五)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究。第十条 集中评查的优秀案卷和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先进单位按全部案卷得分平均得分高低确定若干名
11、。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依法行政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评查时不提交或不完全提交案卷的,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时予以扣分。第十三条 评查中发现具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等方面较大错误的,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收到执法监督函的案件承办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案卷评查组报告。第十五条 发现违法违纪线索
12、或者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三)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组织单位应当将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廊坊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增强日常巡查的有效性,及早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相关法
13、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日常巡查执法活动主要指列入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的各类执法活动,包括受理核查举报、事故调查处理、许可非许可项目核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普查重点监管单位、抽查非重点监管单位、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活动等。第三条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安排好日常巡查任务,本着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和提高工作效率原则,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并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及时调整确定每个月的具体巡查计划及人员执法任务量,规定日常巡查频次。第四条 日常巡查执法以现场检查方法执行,巡查中必须“四定” ,即确保定巡查人员、定巡查责任、定巡查企业、定巡查要求,使巡查工作任务分解到人
14、,责任落实到人。第五条 监管巡查人员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时应有 2 人以上参加。巡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巡查目的、要求、工作程序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日常巡查执法主要是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通过加强监督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巡查时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检查单位资格合法情况。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证照,如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二)检查安全管理规范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同时” 建 设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备案情
15、况等。(三)检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资格和遵章守纪情况,从业人员“三级” 教育情况等。(四)现场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范措施。(五)其它需要检查的情况。第七条 监管巡查人员应将巡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形成巡查记录,使用统一执法文书,并对记录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检查结束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发现隐患时,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实行跟踪督办;限期整改期满后,应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对逾期整改或者拒绝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八条 定期上报巡查执法情况。各监管巡查人员每日应填写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记录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巡查备案登记表(附件)。每月 28 日前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络员须汇总本机构上述报表情况,并报送至局法制机构,作为年度执法任务考核依据之一。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