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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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础,是教学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搞好专业建设的基础工作。其宗旨是提高课程教学的效果和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使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理论框架和思维方法,有意识地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造能力。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把课程建设作为教学基本建设的中心环节和重点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了加强和指导课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二、课程建设的组织第三条 课程建设是综合性的建设工作,需要人、财、物协调配合才能做好,必须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组织和领导。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课程建设与评价的组

2、织决策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受理申请、汇总材料、传递信息、安排会议、组织验收等工作。各学院(系、部)也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课程建设组织与领导工作。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的课程建设职责(一)审议课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二)审议学校课程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三)审议课程建设项目和计划; (四)审定年度经费投资方向和重点建设项目;(五)检查课程建设项目实施和执行情况;(六)组织课程建设项目评估和验收;(七)评定并推荐课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校级精品课程等) 。三、课程建设的规划第六条 对于课程建设,各学院(系、部)要统筹安排、总体规划,提出近期和远期的目

3、标。学校要制定 510 年的课程建设规划,13 年的课程建设计划。各学院(系、部)也应制定相应的规划与计划。各门必修课程要制定本课程建设的长远规划与近期计划,并按照课程建设指标体系进行建设,使各级的课程建设工作有明确的奋斗目标。第七条 课程建设规划的内容(一)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二)课程建设的近期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条件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规划等; (三)为达到目标而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四)需要学院(系、部)和学校提供的条件(含经费) 。第八条 校级精品课程建设规划报教务处,其它课程的课程建设规划报学院(系、部) 。课程建设归属单位根据课程建设规划,合理

4、、有效地分配教学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课程建设工作。四、课程建设的目标第九条 通过建设,达到 “五个一” ,即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校级精品课程的建设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结构较为合理的师资队伍和较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主讲教师资格符合要求,教师敬业,师资培训做得好。(二)有符合要求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总结、讲稿、教案、习题集(库) 、试题集(库) 、课件及其它教学资料等教学文件。(三)根据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高水平的基本教材,并有完备的实验指导书等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四)有实验环节的课程

5、重视实践环节的建设,具备良好的实验教学条件,实验开出率高,在开放实验室、开设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方面成绩显著,实验室与实验质量管理水平高。(五)注重教学研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因材施教、素质培养、教书育人等方面有规划、有措施、有成果。积极组织双语教学课外辅导。(六)有稳定的、良好的教学效果,任课教师授课优良率达 80%以上,学生对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得比较牢固,并能灵活应用。五、课程建设的实施第十条 做好课程建设工作是每位教师的重要职责,必须层层发动,调动全体教师重视并积极投入课程建设工作。所有课程尤其是必修课程,开课前必须按照课程建设基本条件调查表进

6、行评价,不合格的课程要查找原因,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课程依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设置,并严格按照归属单位进行管理。为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课程建设,应确定部分课程分期分批建设,一般校级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为每三年一期。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均配备课程负责人,负责对该课程的教学组织、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课程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最新学术成果及与相关学科的交叉和应用,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的长远规划与近期计划,并能够组织贯彻落实。第十三条 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报教务处备案,其它课程的负责人学院(系、部)备案。课程建设负责人的调换应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7、 校级精品课程资源要在东华理工大学校园网上实现共享。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断的,必须取得教务处同意,并在课程网站中注明原因,所在学院(院、部)和课程组应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精品课程建设申请和审批程序(一)由课程负责人向学院(系、部)提出申请,填写东华理工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申请书 ; (二)学院(系、部)组织学术委员会对本院公共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等课程的建设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讨论,结合本院(系、部)的教学整体安排和需求以及申请人水平和资格签署意见,符合校级精品课程条件的向学校申报;(三)教务处对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预审,校教学委员会根据院(系、部)上报材料和教务处审查意见,结合

8、学校学科定位和经费情况,审批校级重点建设课程的立项及资助力度,并予以正式公布。六、课程建设的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要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作为课程建设基金,用于资助校级重点课程的建设工作。经费预算的审批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校教学委员会有权对经费的使用状况和实际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经费的使用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第十七条 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节约使用项目经费。课程建设基金可用于与课程建设有关的资料购买、复印、实验建设的小样制作、试题库、教具等,其它与本建设有关的专项经费,需经申请,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使用与报销。经费使用应有记录,供教学

9、委员会在项目验收时审核并作为评价的依据之一。经费使用范围和额度具体使用范围和用途包括:1. 因研究需要所购置的图书资料费(不超过总额的 25%) ;2. 办公用品(不超过总额的 10%);3.调研差旅费:指为该课程建设而进行调研的费用和与该课程建设有关的专题研讨会、学术会议的费用。(不超过总额的20%)4.课程建设相关劳务费(不超过总费用的10%,人员劳务开支需提前申请备案,并审核劳务成果后方可报销);5.其它与教学过程、教学环节密切相关的费用(总经费的35%)(与本建设有关的专项经费,需经申请,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使用与报销)。七、课程建设质量的评价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质量评估分中期检查评估、终结

10、性评估。学校每年确定一批校级精品课程进行建设,经费投入后,要按课程建设目标进行年度验收。每批精品课程建设结束后要逐门进行终结性评估,验收课程建设成果。经正式评定为精品课程的,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课程,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精品课程资格。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的中期检查(一)校级精品课程先填写东华理工大学课程建设年度进展表,专家根据年度进展表进行检查。(二)学校每学期对全校各门精品课程进行课堂教学状况抽查。第二十条 课程建设的终结性评估(一)学校对到期的校级精品课程进行终结性评估验收,各建设课程应填写终结评估验收表,并根据东华理工大学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及内涵说明写

11、出自评报告,准备好成果实物。(二)教务处组织专家逐门课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校教学委员会审批。(三)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建设资格。八、课程质量评价第二十一条 课程质量评价的作用课程评价主要是对课程建设及其质量进行综合性价值分析与判断,其目的与作用在于:(一)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课程评价有利于系统、全面地对课程建设质量和教学过程质量进行科学管理与监控,从而确保教学的教学质量有前提保证,教学目标与教学计划能得到有效实施。所以各院(系、部)应对课程教学过程质量进行制度化监控。(二)推动课程的全面建设。课程评价打破了教学质量仅限于教师个人的讲授水平与教学效果,而是涉

12、及课程的全部工作,是院(系、部)、课程组群体努力与合作的结果;课程评价还不局限于该课程现阶段的水平和效果,还要看今后持续一般时间内可能达到的教学水平和效果。各院(系、部)应对课程建设分别做出 3 年计划和 5-6 年规划。(三)促使课程的管理工作科学化。课程评价具有针对性、连续性、示范性和督导性,可以促进各课程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不断自我改革、自我调整、自我提高;同时也能帮助学校全面掌握课程建设与发展水平的总体状况,有利于大面积提高课程质量。各院(系、部)应结合评估不断规范课程管理、取长补短,做出改革方案。第二十二条 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依据与构想(一)本评价指标体系依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

13、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 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体系和部分兄弟院校本科课程评估方案,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原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评价项目进行了适当的增、减和调整制定而成。(二)本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地使评价标准趋于定量化,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对部分不宜定量评价而又重要的指标,则采取定性描述、模糊判断的评价方法。指标力求内涵明确,重点突出,利于操作。(三)本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于我校本科课程。评估过程中,若因课程性质、特点不同等原因,某一指标无法评价时,该指标按缺项处理。第二十三条 课程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一)

14、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都属于课程评估范围。(二)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课程建设及其教学质量有权进行指定性检查与评估。(三)教务处负责具体的课程评估安排。(四)各院(系、部)应成立课程评建小组,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分批,负责课程质量的自查自评。(五)凡参加评价的课程,先由系(教研室)提出自评报告,院(系、部)评价小组先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一并交教务处,再由校专家组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课程质量评价结论标准(一)本评价指标体系设一级指标 6 项,二级指标 23 项,主要观测点 23 项。评价指标等级分为 A、B、C、D 四级。(二)如本课程二级指标有缺项,可由课程组写出书面报告,经

15、评估专家组批准作技术处理,其处理公式为:实际得分=测评得分/100-缺项分*100(三)校级精品课程标准:根据上述指标,校级精品课程是指在总体上较好地符合课程建设标准的课程,总分在90-100分之间,并且二级指标D=0、C3。东华理工大学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序号一级指标 序号二级指标评 估 标 准 权重评 估 等 级A B C D1-1教师队伍结构教师队伍的年龄、学位、职称等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青年教师中有研究生学位的比例60%。41-2 主讲教师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占本课程组教师总数的35,具备中、高级职称的主讲教师占85以上。41-3 师资培养有完善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培养青年教师、教学

16、骨干的计划和有力的措施,并能很好的落实。41-4 教师风范治学严谨,从严执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思想明确,教学态度端正,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主动投身教学改革和教学工作。41-5 科研能力三年来,承担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有论文或科研成果在相应级别的学术交流(含在相应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或获奖。41 师资队伍24分1-6 教学研究课程(群)组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每学期开展本课程组活动 2 次以上,活动内容丰富,组织认真;有 1 篇以上针对本课程的教研论文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高教研究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有针对本课程的教学研究课题1-2 项。4有 符 合 本 专

17、业 培 养 目 标 和 培 养 规 格 、 科学 的 教 学 大 纲 (含 实 验 、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2-1教 学 大 纲( 含 实 验实 习 大 纲 ) 有 根 据 培 养 目 标 而 制 订 的 课 程 群 的 教 学要 求 和 群 内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整 合 优 化 的 具体 方 案 , 及 群 内 各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52-2 教学日历以 2 小 时 为 单 位 认 真 填 写 , 理 论 、 实 践 、作 业 等 内 容 完 整 , 及 时 上 报 , 学 时 执 行误 差 小 于 6%。32-3讲稿(教案)内容系统完整,概念正确,符合教学大纲

18、要求,图文并茂,具有特色(每次更新不少于 1/3)。32教学文件16分2-4教学资源建设利用“网络教学综合平台”建立课程网页,将课程相关资源上传。 53 教材建设10 分3-1 主讲教材积极选用近三年的优秀教材或教育部推荐的教材。 53-2辅助教材与资料有与本课程(群)密切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和其他院校教学改革的相关资料;详细的课程群介绍。54-1实验开出率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实验开出率为100%。学生参与性强,效果好。 54-2实验指导书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或自编合适的试验指导书 54实践教学15 分4-3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出率50%,效果好。55-1教学内容改革

19、课程内容设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规律。理论课程内容经典与现代的关系处理得当,具有基础性、研究性、前沿性,能及时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改教研成果引入教学。45-2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使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结合教学需要积极制作和应用直观教具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效果好,多媒体授课时数15%。45-3 双语教学双语教学授课时数80%,有原版外语教材与讲稿,教学效果好。 45-4 考核方法有一套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制度,考试方法多样,命题科学性强,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考察,能合理反映学生的能力,成绩分布合理。 45教学改革和教学手段20 分5-5试题库(

20、集)已建立符合教学大纲的试题库(集),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在考试中应用,效果好。46-1督导组评价督导组对本课程(群)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率90% 56-2 学生评价学生网上评价对该课程(群)组教师教学评价优秀率90%。 56教学效果15 分6-3学生考试成绩考 试 成 绩 优 良 , 近 三 年 考 试 成 绩 平 均 分为 75, 标 准 差 为 5, 成 绩 呈 正 态 分 布 对试 卷 作 详 细 科 学 分 析 , 并 很 好 的 反 馈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不 及 格 率 5 , 学 生 成绩 分 布 合 理 ; 实 验 、 见 习 均 有 完 整 的 考核 体 系 , 成 绩 计 入 总 分 。5九、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的课程建设。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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