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民政行政执法依据、优化执法程序、细化裁量基准、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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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3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政局的行政执法行为,理清民政行政执法依据、优化执法程序、细化裁量基准、明确文书标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制定了徐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附件: 1. 徐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2. 徐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目录3. 徐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4. 徐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 4 -附件1徐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

2、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民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民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第三条 市民政局 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工作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市民政局委托的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 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第六条 市民政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

3、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法定权- 5 -利和义务等。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是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实施办法、徐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 照 徐 州 市 民政 局 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工 作 规 定 (徐 民 法 20166号),通过行政执法文书、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加强对执法活 动 全 过 程 的 记 录 跟 踪 。第九条 建立行政 执法公示制

4、度,按照徐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徐民法2016 5号),在市民政局网站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 第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徐州市民政局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徐 民 2017117号)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十二条 行政执 法相关法律文书样式及制作的要求,依据徐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等规定执行。- 6 -第二章 程序启动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市民政局根据上级

5、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职权启动。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经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应当事后补报。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 违法线索,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初步核查。 第十五条 经初步核 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相关建议等,由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移交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民政局负责人审批。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案的, 执法机构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七条 案件承 办人具体负责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等。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6、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可以申请承办人回避。 承办人的回避,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决定。 - 7 -第三章 调 查第十九条 行政执 法程序启动后,执法机构应当核实材料,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不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江苏省行政执法证,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

7、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笔录中载明。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协助案件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有关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四)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等 行 政 强 制措 施 ;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员拒绝、逃避或采取暴力、威胁- 8 -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的,可以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违法行为发

8、生地基层组织协助调查,也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协助。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内容应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同时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询问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摁手印。 被 询 问 人 拒 绝 签 字 的 ,应 当 由 执 法 人 员 在 笔 录 上 签 名注 明 情 况 。 第二十六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勘验笔

9、录中载明。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9 -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章 证 据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 应当采取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 事 人 可

10、 以 以 书 面 、口头或者其 他 方 式 向 市民政局提 供 证据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电子数据;(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三十一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10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五)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三十二条 调查 取证应当提取证据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复印件或证明该物件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原件保管人员注明“经 核 对与原件无 误 ”,签名或盖章,并 签署时间。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 员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证据应当确凿、充分、合法、有效,能准确反映违法事实情况,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第三十五条 需要 对案件证据等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

12、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第五章 听 证- 11 -第三十六条 市民政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市民政局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市民政局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市民政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第三十七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

13、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市民政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 12 -询问;(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市民政局。第三十八条 听证应 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

14、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第六章 决 定第三十九条 调查 取证结束,案件承办人应当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由、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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