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脱盲证件办理的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规范街道脱盲服务证登记办理工作,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全面落实脱盲,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街道社区内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二、监督检查内容街道民政办是否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安徽省关于做好脱盲证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高效地脱盲服务登记办理工作。1、“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
2、来”。3、“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三、监督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员参与,充分发挥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作用,推进全国扫盲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街道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形成“办事处统一领导,民政办分工负责,社区协调推进,齐抓共管”的扫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街道要认真做好扫盲的规划、扫盲教学和管理工作,加强扫盲管理队伍、教师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扫盲质量和效益。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经营户诚信自律,规范个体经营户信息公示
3、,加强对个体经营户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强化个体经营户信用约束,依据个体经营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 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指导全街道各类个体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范围内登记的全街道各类个体经营户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工作。二、 监督检查对象全街道范围内登记的个体经营户。三、 监督检查内容个体经营户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四、 监督检查方式对街道个体经营户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分为以下三种:(一)每年 6 月 30 日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根据工商局确定的抽查名单,街道对个
4、体经营户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安排部署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街道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个体经营户公示信息的抽查;(三)根据群众举报进行核查。对街道个体经营户公示信息的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方式。五、监督检查措施抽查个体经营户公示信息,街道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查个体经营户公示信息,街道可以借助“外脑外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六、监督检查程序(一)不定向抽查程序。根据工商局确定的抽查名单,由登记部门
5、或被委托的登记部门,按照上述监督检查方式,街道对其通过个体经营户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定向抽查程序。首先按照个体经营户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确定特定条件,然后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个体经营户名单,再由登记部门或被委托的登记部门,按照上述监督检查方式,对其通过个体经营户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三)实地核查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被抽查个体经营户实施实地核查的,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个体经营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个体经营户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
6、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七、监督检查处理对个体经营户的监督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按责令的期限公示即时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1.检查中,未发现个体经营户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个体经营户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在该个体经营户的公示信息中。2.检查中,发现个体经营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个体经营户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
7、公示即时信息的;(三)公示个体经营户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3.检查中,有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个体经营户,街道通过个体经营户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街道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 号)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灵活就业登记范围1、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
8、理就业登记,并为首次登记人员办理登记证。企业新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在 30 日内办理就业登记;2、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 30 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二、灵活就业登记办理程序与时限1、就业登记范围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公共就业服务职介机构申报;2、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公共就业服务职介机构受理材料并审核。3、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市公共就业服务职介机构打印证件中的相关内容,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台帐,将登记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到就业信息数据库中的“就业失业登记软件”后,将证件发给申请对象。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管理处等单位需办理登记证的,暂由单位收集材料
9、后统一到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属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登记证的,先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再按上述程序进行登记。登记证办理时限为受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三、灵活就业监管措施1、尽快完善就业登记制度。不是这个制度没有什么用处,也不是每年只是需要向中央提供什么城镇人口登记失业率有没有超过 3%。我们要很好的利用这样一个制度,并尽快的完善它。我们还要赋予它全新的一个职能,那就是为相关的劳动和法律部门提供依据。 2、通过建立和完善就业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所有参加就业的人员,必须在就业的所在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就行就业登记。这样就可以根据就业人员的登记,及时安排劳动监察部门进行
10、劳动监察。监察那些用工单位,是不是及时同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不是给员工们建立了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和公积金。3、通过完善这样一个就业的登记制度,就可以增加员工们的收入,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因为,很多的农民工,包括一部分的城镇就业的临时工,他们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即便是政府部门聘用的临时工,也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各种保险没有缴纳,失业后不能够享受补偿和救济。中高收入的职工们一般都能够享受三险一金的待遇,因为他们都能够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考核评估
11、制度,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街道)计生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否及时为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之后 30 日内,从业地(或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否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三)流动人口在从业地(或现居住地)能否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
12、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能否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一)日常检查:由区卫生计生委委结合日常工作,对各乡(街)计生办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纳入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计分。(二)年终考核:根据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的程序和要求,对各乡(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违反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按相应分值进行扣分。(三)举报投诉的查处:对群众举报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关服务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
13、年度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计分。四、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问题突出的问题约谈相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由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进行受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街计生办)二、监督检查内容受理时限、群众满意度、三、监督检查方式网上动态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四、监督检查措施1、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对群众满意度和受理时限进行全市通报。2、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进行核查,责令改正。3、通过区回访中心回访反馈信息。五、监督检查程序1、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2、按考核年度,定期从系统中提取办证情况汇总表。六、监督检查处理1、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2、利用职务上便利设卡、刁难群众,索取、收受财物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