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 (2)食品添加物與農業用藥蕭寧馨應用營養研究室台灣大學生化科技系2010食品中的兩大類添加物都受到 FDA的管制 有意添加物(intentional food additives) 2800種以上是有意添加物。 無意添加物(incidental food additives) 10,000種的其它物質是進入食品的污染物,包括藉加工設備和包裝材料的接觸而進入食品的物質 。食品添加物的安全性測試 FDA至少用兩種動物來測試食品添加物的安全性,通常都是用鼠類。 科學家先決定動物身上 無毒效應( no observable effects) 的最高劑量。 這些劑量按比例來說,比人類所能接觸到
2、的高出許多。 把最大劑量除以(至少) 100,就是人類使用的安全劑量,稱為 無毒劑量( no-observable-effect level, NOEL); 除以 100的原因是假設人類對食品添加物的敏感度比實驗動物至少高 10倍,而且有些人的敏感度也高10倍。 每日容許攝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 代表長期暴露的風險 食品添加物或 農藥在食物及飲水中之估算含量 標準 : 人終其一生不會因攝取造成對健康的危害。 ADIs 之單位 每天 毎公斤體重 容許 mg 數 數值越大越安全 針對健康成人的安全量無意添加物 不是故意添加在食品中的物質 各種工業化學品,農藥
3、殘留,和食物的黴菌毒素,即使這些污染物有的會致癌。 FDA設定了可接受的標準 食品中的無意添加物不可在一百萬人的一生中導致一個以上的癌症病例。 若造成更高的風險,該化合物的含量就必須降至規定的標準。法令規範 食品衛生管理法 64年公佈 , 97修正 定義 : 第 3條 本法所稱 食品添加物 ,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 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 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 之物質。 使用 : 第 12條 食品添加物 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查驗登記 第 14條 經
4、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 中央主管機關 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 不得為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食品標示 :第 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
5、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責任 第 19條 對於食品、 食品添加物 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 標示、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查驗與取締 第 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 並應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中 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 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 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者, 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 嫌物品封存
6、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 食品用洗潔劑,於輸入時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前項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市售之前項物品為第一項之措施。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1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經依本法第十二條公告之食品添加物 品名或通用名稱 。二、屬調味劑 (不含人工甘味料、糖醇、咖啡因 ) 、乳化劑、膨脹劑、酵 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得以 用途名稱 標示之;屬香料者,得 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三、屬防腐劑、抗氧化劑、人工甘味料者,應同時標示其 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 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87 年 12 月 09 日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