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松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业务指南(试行)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2014年 7月2目 录第一篇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_4第二篇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_6松江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业务内控指南 _6第一章 总 则 _6第二章 职责分工 _6第三章 预算编制 _7第四章 预算执行 _9第五章 决算管理 _10第六章 附 则 _10松江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业务内控指南 _18第一章 总 则 _18第二章 职责分工 _18第三章 收入业务 _18第四章 支出业务 _19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_20第六章 财政票据 _20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_21第八章 印章管理 _22第九章 附 则 _23松江区行政事业
2、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内控指南 _30第一章 总 则 _30第二章 职责分工 _31第三章 资产配置 _31第四章 资产使用 _32第五章 资产处置 _32第六章 资产评估 _333第七章 资产清查 _33第八章 附 则 _35松江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指南 _45第一章 总 则 _45第二章 职责界定 _45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方式 _46第四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_47第五章 政府采购后续管理 _48第六章 附 则 _48松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指南 _54第一章 总 则 _54第二章 职责分工 _54第三章 合同订立 _55第四章 合同履行 _56第五章 附
3、则 _57松江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信息系统操作内控指南 _62第一章 总 则 _62第二章 职责分工 _62第三章 预算单位操作管理 _62第四章 计算机使用规范 _64第五章 附 则 _65松江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业务内控指南 _68第一章 总 则 _68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_68第三章 会计核算 _69第四章 财务报告 _72第五章 会计档案 _73第六章 附 则 _734第一篇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第一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
4、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第二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的风险:(一)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二)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三条 单位应当对各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确定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
5、、权限和工作要求等,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以下岗位应当两两分离:授权批准职务、业务经办职务、信息记录职务、财产保管职务、稽核检查职务。第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起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
6、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5息真实、完整。第六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6第二篇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松江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业务内控指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保障单位正常运转、职责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第二条 本区内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应当严格按照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上海市和松江区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参见附件:预算管理法规制度索引)。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确保本单位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严肃规范以及决算及时准确,提高预算管理绩效,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第四条 对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必须承担监督、指导下属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职能,依法合规有效的履行部门预算管理职责。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单位领导是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可以是单位负责人或财务分管领导,一般是单位领导班子或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和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
8、调整或追加方案以及年度决算、财政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预决算重大事项。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专业部门和牵头部门,协调并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包括布置、协调、审核、汇总和提交,根据预算批复严格执行或督促内部科室严格执行预算,会同内部科室做好预算调整及追加申请及相关工作,牵头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本单位决算编制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预算管理情况,承担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预算管理工作等。第七条 各单位人事、资产、信息等专门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归口部门和协同理财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本单位涉及人事、资产、7信息和公用经费等方面的工作,提供预算相关信息和资料,履
9、行归口和协同审核预算义务,并对归口和协同管理事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各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和使用主体,具体负责本科室预算管理工作,应根据单位领导、财务部门和归口部门的要求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并对科室项目预算编制的必要性、项目金额确定的准确性、绩效目标设立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严肃性等负具体责任。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应建立健全单位领导与分管科室、财务机构与内部科室以及各科室之间的预算编制协调机制、执行跟踪机制和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可以根据上述分工基础,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责任分工,共同做好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十条
10、 各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预算单位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区分资金类型,将全部收支在“一本预算”中综合完整的进行反映。二、保障重点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需求,在保障本单位日常运转基础上,优先保障全区发展、民生类重点项目,严禁留“硬缺口”。三、科学决策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要严守公共财政供给范围,对项目预算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轻重缓急,择优进行安排,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操作实施可行。四、绩效管理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对项目预算要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编制预算时设立绩效目标,执行预算时进行跟
11、踪问效,项目结束后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接受财政绩效监督。第十一条 各单位收入预算应当真实完整的反映单位各类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上缴财政国库或专户的资金,不得计入本单位收入范围,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或专户。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区政府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统筹一般”的要求,在财政部门核定下达8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
12、,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参见附件:单位预算编制基本流程)。人员经费预算应严格根据区编办核定的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各项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不得超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公用经费预算应依据区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事业单位行业和业务特点及编制内实有人数,并按确认的分类分档标准和资产配置及相关标准进行核定。项目支出预算应依据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区域发展规划、事业专项规划、年度实施目标和任务等进行编制,并按要求细化编制内容,建立项目储备库,实施预算绩效和滚动管理。第十四条 为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各单位应建立本部门、单位预算项目审核或论证机制。对
13、部分专业性强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或专业评审。对部分重大项目可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及其它项目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 各单位以项目前期论证和评审为基础,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安排“当年列入预算,当年实施启动”的项目,合理预测资金需求。对跨年度项目,应根据投资总需求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当年所需预算资金。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并同样遵循单位内部预算审批流程,同步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与项目预算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和同步执行,努力推进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探索整体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预算编制决策机制,
14、对本单位预算必须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提交下一环节审核。其中,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先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协同理财项目的,要先提交协同理财部门审核。9经主管部门和协同理财部门审核后方可按规定要求提交财政部门审核。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书,各单位可建立健全部门内部预算批复机制,在预算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预算批复到下属单位和内部科室,并要求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年度预算。第四章 预算执行第十九条 各单位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随意进行追加,确需追加的必须按区预算追加听证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内部科室及下属单位应根据预算批复加强预算执行
15、管理。其中,人员经费预算由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执行需求并进行审核;公用经费预算由用款科室提出需求,由办公室归口审核,对用款部门与审核部门为同一部门的,应提交单位领导进行审核;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实际进度,由项目负责科室提出用款需求并审核把关。经上述审核程序后,方可提交单位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并由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及国库集中收付要求执行预算。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预算执行程序。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预算批复要求,建立单位内部预算执行督促机制,督促下属单位和内部科室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性和均衡性,切实避免年底突击花钱现象的发生,确保年度工作计划顺
16、利有序推进实施。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应督促各内部科室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预算。对确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和追加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和追加。由当事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供调整和追加政策依据、年初预算未安排原因以及资金测算依据等明细材料,依次报请财务部门、单位领导或协调理财部门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提请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部分,除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外,在预算批复下达后还应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并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预算绩效跟踪管理。对纳入预算绩效管
17、理的项目,应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由项目负责科室会同财务及10其它相关部门,同步开展预算绩效跟踪,及时将预算执行和跟踪情况向单位领导和财政部门报告,并按预算绩效管理及跟踪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决算管理第二十五条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全面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接受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监管、实施宏观经济决策和加强政府治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及报告,及时上报决算资料,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
18、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决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或本单位内审机构的审计及检查,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决算数据质量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部门决算与部门预算相互衔接和范围一致,确保决算报表和会计账簿账表一致,和财务报表数据相匹配。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决算编审完成后,其用款科室应会同财务部门等相关机构,依据预算绩效目标和决算数据,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形成正式报告后报财政部门备案。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项目绩效评价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业务指南仅供各行政事业单位制定预算管理业务内控制度参考之用,各单位在遵循全区基本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和明确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措施和流程,切实加强本单位预算管理内控机制建设,更好的保障本单位各项业务活动顺利开展。第三十条 随着预算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预算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对本业务指南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区财政局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补充指南形式予以发布,与本业务指南具有同等效力。各单位可依此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本单位预算管理内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