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共计 8 章、64 条。第一节 总则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2、行政处罚是制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3、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2、行政处罚的原则主
2、要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程序法定。(2)公正公开原则一是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二是公开原则又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二个方面: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处罚要公开,不能秘密进行,使受罚者本人及人民群众对处罚能够了解,以便于人民群众监督。(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3、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两个作用:一是强制制裁作用。二是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通过行政处罚使被处罚者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承担因违法而带来的不利后果,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这就是认识的转变作用。防止将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4)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处罚法是通过赋予当事人权利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当事人行使了这些权利就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行政处罚法都赋予了当事人哪些2权利呢:主要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与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共计 14 项权利。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行政相对人正当、合法的行使权利还可以阻却行
4、政机关不正当的行政行为。(5)权力制约原则第一,三个分离制度一是,调查人员与决定人员分离二是,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三是,听证主持人与听证调查人员的分离 第二,当场处罚的备案制度 第三,政府的监督与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相结合,加强对处罚权的制约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种类行政处罚法第 8 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有六类,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1)警告警告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仅仅影响其声誉的处罚。 (2)罚款罚款是要求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5、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财产罚没收:就是无偿收归国有。没收有四个对象:违法所得;违禁品;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相关的物品、违法涉及的标的物。(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能力罚,即在停产停业期间,受处罚的当事人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但法律资格并没有剥夺。在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后,无须重新申请就可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
6、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再发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又叫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这是一种人身自由罚。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此项处罚。32、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 9 条至第 14 条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
7、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这一处罚中,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的只是“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暂扣许可证、执照可以设定,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组织的执照也是可以设定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属 种类 性质行政拘留、驱逐出境 人身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8、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财产罚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警告 申诫罚第三节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1)两类实施机关一般实施机关l、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授权组织(第 1 7 条)3、受委托组织(第 1 8 和 1 9 条)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4集中实施机关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有关机关行使集中处罚权,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第 1 6 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以及全国垂管机关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9、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19 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及适用1、管辖(1)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指定管辖: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共同
10、上一级机关决定。级别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一级管辖;地域管辖解决的是管辖范围;指定管辖解决的是管辖权的争议。2、适用(一)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必须确已实施了违法行为;二是,违法行为具有违反行政法的性质;三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是,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适用规则(1)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一事不二罚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含义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罚款后,排斥该机关的第二次罚款,也排斥另一个机关的第二次罚
11、款。否则,当事人有权抗辩,对第二次罚款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应当以适用法律错误而撤销后一个罚款行为。53、决定处罚的裁量情节(25、26、27 )(1)不予处罚的情节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 五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追究时效(29 条)(1)行政处罚的一般追诉时效为 2 年,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这里的“发现”是指:一是,对违法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即为发现;二是,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以举报时间为准。(2)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原则上,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是, “连续状态”:当事人基于一个违法故意;违反同一个规定;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为。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属于“连续状态”二是, “继续状态”:继续状态”不同于“连续状态” ,它是一个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3)行政处罚的一般追诉时
13、效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规定追诉时效的单行法律有两个:一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2 条规定的 6 个月;二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6 条规定的 5 年。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一般规则(30、31、32 )一般规则是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中均应遵守的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6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
14、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2、简易程序(33、34、35 )(1)特点一是,时间短;二是,可以当场作出处罚。(2)适用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法定依据明确;二是,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3)简易程序的内容一是,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二是,认定事实:制作现场笔录;三是,告知与听取意见:执法
15、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与申辩;四是,制作处罚决定书: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五是,送达: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六是,备案:回所属行政机关登记备案。3、一般程序(36 至 41)(1)一般程序流程一般程序可以简单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立案:来源主要有巡查发现、举报、领导交办等第二步,调查取证: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三步,调查终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第四步,处罚审批:独任制;合议制第五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一是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二是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告知当
16、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第六步,行政处罚决定第七步,执行: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履行;一种是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直接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步,结案:填写结案审批表,将所有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组卷、装订、存档。7(2)调查取证一是,调查程序和方式(37 条)二是,法定证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31 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与物证:书证是用内容作为证明;物证是用外在的直观的特征作为证明。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证人证言与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以自己的耳闻目睹作证;笔录可称之为调查笔
17、录、询问笔录。制作笔录不得少于两人,一个执法人员取证是不合法的,庭审时将不被法院采信。依法进行的检查和勘验并制作相应的笔录。检查主要是文字描述,勘验笔录应是以绘图为主辅之以文字说明。遇到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超出常识水平就应该请专门的人或机构进行专门的查验鉴定,应找法定的鉴定机构,但对鉴定结论负责的是鉴定人个人。(3)行政处罚决定(38 条)作出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主管负责人审批,这叫独任制;一类是行政机关集体讨论,这叫合议制。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四个实体结论:一是,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18、。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第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能认定的:不得给予处罚。第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作出移送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40 条)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收到日期,此日期为送达日期。第 40 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四种法定的送达方式:一是,直接送达:民诉法第 78 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
19、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8二是,留置送达:第 79 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三是,邮寄送达:第 80 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
20、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是,公告送达:第 84 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5)听证程序(42 条)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不是一个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并列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而是一般程序中的一个阶段,定位在调查终结以后,作出处罚之前。不是必经程序。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申请的听证;一种是依职权的听证。依申请的听证是指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依职权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
21、情况下主动组织听证。但是在行政处罚法中只有依申请的听证,没有依职权的听证。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就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但是行政机关有告知的义务,告知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第 42 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 号)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
22、额罚款的数额通知如下: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 500 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
23、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9(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1、一般原则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罚款的履行(1)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2)履行缴纳罚款的期限:被处罚人应在 15 日内交到指定银行。(3)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一是 20 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是
24、当事人事后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四是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据,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五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3、强制执行(51 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是 , 到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的 ,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百 分 之 三 加 处 罚 款 ;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
25、罚款;(查封、扣押、拍卖和冻结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节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