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 建 省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漳 州 市 实 施 细 化 规 则 ( 试 行 )(草 案 )漳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局二 一 二 年 十 二 月编 制 说 明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 (闽建201211 号)要求,我局结合“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城市定位及“水城、绿城、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发展目标,组织制定了漳州市实施细化规则(试行) (草案) (以下简称细化规则 ) 。本细化规则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针对漳州市实际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在城市绿地、间距控制、建筑退让、停车标准、竣工核实等方面
2、对技术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并提高了部分规划建设标准。本细化规则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我市城乡规划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本细化规则由漳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办,以便修订时参考。联系地址:漳州市新浦东路 137 号 邮编:363005漳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漳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关 于 印 发 漳 州 市实 施 细 化 规 则 ( 试 行 ) ( 草 案 ) 的 通 知各县(市、区、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在漳从事规划、测绘、建筑设计及房地产开发等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闽建201211 号)要求,我局结合“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城市定位及“水城、绿城、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发展目标,组织制定了漳州市实施细化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细化规则 (草案) ) ,并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规划建设局可根据细化规则(草案),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化规则将依法定程序报审后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1月 1 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管理按原规定执行。各单位在研究运用细化规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特别是研究运用细
4、化规则有特殊情况的,请及时向市规划局总工办联系。联系电话:0596-2638879,传真 0596-2638827。附件:漳州市实施细化规则(试行) (草案)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1 福 建 省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漳 州 市 实 施 细 化 规 则 ( 试 行 )(草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统一技术审查标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 “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城市定位和“水城、绿城、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发展目标以及我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内容。第二条 本实施细化规则的适用范围为漳州市中心城区
5、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详附图一) ,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化规则。第三条 城市绿地1、中心城区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不应小于 35%,旧区不宜小于 30%。新建 2 公顷高层居住小区,绿地率应大于 40%。2、为改善城市空中鸟瞰效果,丰富建筑第五立面,鼓励屋顶绿化,距地面 6 米以内的屋顶绿化可按表一折算绿地面积。距地面 6 米以上的任何绿化不可折算绿地面积。漳州市屋顶绿化折合绿地面积比率 表一标 高(米) 0.6 0.61.5 1.56每平方米折算系数(%) 100 50 25备 注(1)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 0.2 米作为室外地坪零
6、点标高;(2)屋顶绿化折算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 15%; (3)标高超过 1.5 米的屋顶绿化,硬地面积均不计入绿地面积;(4)覆土厚度小于 0.45 米,不计入绿地面积。3、街头绿地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500 米,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000 米。4、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有 30的面积覆土深度大于 1.5 米,用于种植乔木。5、城市用地内原有的树木尽可能保留利用,胸径在 25cm 以上的大树宜予以原地保留;2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明确保护范围,并执行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景观绿地1、道路、港道两侧绿地宽度控制应符合表二要求。道路、港道两侧绿地宽
7、度控制要求 表二道路、港道类型 绿地宽度城市主干道 20m城市次干道 15m宽度 50m 以上港道 30m宽度 30m 至 50m 港道 20m宽度 10m 至 20m 港道 15m宽度 10m 以下港道 10m2、现状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及港道两侧考虑到已无绿带,绿线控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3、在城市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0 米的绿化景观控制区;在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 1.0 米的树木。4、道路边绿化带内不应设置停车泊位。停车确有困难地块,绿化带内停车面积不得超过绿化带总面积的 10%。第五条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
8、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传统空间格局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2、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城市主干路中央分车绿带不宜小于2.0 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第六条 挡土墙或护坡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1、高度大于 2 米小于 6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 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米;2、高度大于等于 6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 米,
9、且必须满足地质灾害评估要求。3第七条 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日照影响分析应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管理。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详见漳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导则 。第八条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经专家评议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第九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但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1、相邻地块为已批已建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表三所示的建筑
10、物高度倍数控制和最小退让距离要求。2、相邻地块为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三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七条的有关规定。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六中其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表三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建 筑退 类 别建 筑 红朝 距 线向 离建筑高度倍 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 最小距离(米)低 层 0.6(0.5) 6 0.7 6 6多 层、中高层 0.6(0.5) 9 0.7 9 9主要朝向(东西向)高 层 0.3(0.2) 15 0.35 18 12低 层 0.3 3 0
11、.35 3 消防间距多 层、中高层 0.3 4 0.35 4.5 消防间距次要朝向高 层 0.15 9 0.2 10 8注:括号内为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退让距离。建筑长宽比大于 1.2 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低层住宅为 1-3 层住宅;多层住宅为 4-6 层住宅;中高层住宅为 7-9 层住宅;高层住宅为大于等于 10 层的住宅。44、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距离为 6 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控制建筑退让距离。第十条 相邻建设项目尚未审批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表三所
12、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第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的体量和高度不得超出 9 米;建设控制地带应对建筑高度与体量进行适当控制,建筑高度必须满足紫线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中阳台、入户花园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宜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15%。超过套内使用面积 15%部分按超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跃层阳台、错层阳台等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不大于 1.8 米时(阳台开口方向起算) ,凹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及临主干道一侧的
13、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当进深超过 1.8 米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十三条 为了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公建项目后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小于 20 米,次干道红线不小于 15 米,如临街留有城市绿带,应退城市绿带最小距离为 10 米;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施(座椅、树池、垃圾桶等) 、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对于新建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留出广场面积的 5%15%做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第十四条 24 米以下(含
14、24 米)住宅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24 米以上 50 米以下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公共建筑的屋顶应作适当处理,丰富建筑特色,提高建筑品质;公共建筑的主体或裙房高度小于 24 米的,如为平屋顶的,应做屋顶绿化,绿化占屋顶层露天部分的面积不少于 50%。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房、设备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丰富的建筑天际线。 第十五条 道路两侧建筑建设要求1、沿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30 米(含 30 米 )以上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底层不得开设小开间店面; 52、沿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30 米以下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底层可
15、以开设小开间店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除外),其建筑底层宜设计为骑楼形式,骑楼应符合以下规定: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 3.6 米,净高不得小于 3.6 米。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 1020 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3、临主干道两侧新建住宅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立面设计,且阳台应做成封闭式,城市设计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建筑宽度及高度控制1、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超过 60 米,如建筑高度60 米,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超过 45 米。2、滨水、临景
16、观山体、紧临城市主干道或城市重要开敞空间以及根据城市设计及景观需要控制的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 45 米。3、滨水地段各建筑主体部分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的总和与地块临滨水面水平投影长度的比值不应超过 50%(附图二) 。 4、临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的建设项目应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的空间层次,最高建筑与建设用地内次高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 15- 25 。第十七条 停车标准1、用地规模达到 2 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其机动车停车至少达到户均一车位的标准,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按有关规定执行。2、商业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业态进行分类控制,并符合表四的规定。商业建筑机动车停车标
17、准 表四编号 业态分类 停车配建标准1 社区商业 0.6 个/100建筑面积2 大型超市 3 万平米以内 0.8 个/100建筑面积,3 万平米以上的部分0.4 个/100建筑面积3 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 3 万平米以内 0.8 个/100m2 建筑面积,3 万平米以上的部分0.6 个/100建筑面积64 家居建材商店 0.4 个/100建筑面积3、非机动车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及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上。第十八条 新建重要或者大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大规模的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建设项目的规模(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
18、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分两种情况,具体如下:1、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2)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3)重要的交通类项目;4)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2、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1)住宅类项目大于 5 万平方米;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大于 3 万平方米;3)商业服务业设施类项目大于 2 万平方米;4)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第十九条 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
19、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道路两侧绿化用地,对道路断面形式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一条 雨水综合管理应采用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其中源头削减应采用雨水渗透、调蓄、提高地面渗透率、降低径流系数等措施(包括透水地面、下凹式绿地以及树池、生态水池、调蓄池等方式) ,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延缓出流时间(屋面绿化、屋面雨水就地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滨水岸线规划中,为了加强岸线的亲水性,可结合水位变化和岸线的高层设置梯级平台。梯级平台的设置要考虑常水位线、高水位线等不同水
20、位高程的台级,允许水体有缓慢坡降变化,提倡规划岸线应尽量尊重现状,减少平行式、机械式岸线,形成7有机自由变化的岸线形式。在确定岸线使用性质时,应尽可能多地划定生态性岸线。第二十三条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机房、基站天面及室内分布系统应由多家营运商共建共享,机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60 平方米。独立建设的基站、机房应与周围景观协调;与其它建筑合建的基站、机房应与建筑物风格及立面协调一致。第二十四条 城市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及管理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城市
21、地下空间利用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并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规模应满足地面交通、公用设施承载力要求。第二十六条 城市重点地段、同一街区以及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宜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控制。新建相邻商业、办公高层建筑地下室应设置连接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4 米,净高度不应小于 2.8 米。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不应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儿所、学校、医院病房、
22、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等项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如作为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计入项目的容积率。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测量单位组织实地竣工测量,形成实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经认定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主要依据。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实测数据确因施工合理误差、测量精度误差造成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数据的允许值,按以下标准执行: 1、建设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误差范围按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漳政综2010208 号)文的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