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旗县资助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二条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监部门与开发银行建立分工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
2、作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和及时拨付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资金;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经办生源地贷款的具体工作;银监部门负责对生源地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制度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信贷政策第三条 贷款条件与对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无不良信用记录;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其他贫困家庭。3第五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
4、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6000 元,不低于 1000 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六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14 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 10 年确定。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第七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
5、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 12 月 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 12 月 20 日。学生在校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负担。4第八条 本息偿还(一)正常还款。每年 12 月 21 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
6、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各旗县资助中心应鼓励借款学生毕业后及时提前偿还贷款,鼓励借款学生一次全额偿还贷款。(二)提前还款。每年 1 月 15 日、7 月 15 日、8 月 31 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 500 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第九条 机制运行管理(一)建立自治区级协调机构,落实生源地贷款政策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与自治区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落实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有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有
7、关规定,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对全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旗县资助中心;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二)推动旗县资助中心建设,建立工作机制5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指导旗县政府依托旗县教育局等职能部门,设立旗县资助中心。短期内难以成立的,应暂时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调配专人负责上述工作。开发银行会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加强对旗县资助中心的指导、培训和管理。旗县资助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受分行委托,在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的指导和管理下,负责本旗县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8、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查、合同签订和回执确认、发放贷款、催收贷款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联系,避免重复贷款。(三)选择代理结算行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旗县资助中心,选择邮储、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由其受托办理贷款发放和结算。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与委托代理
9、结算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应向代理结算行支付代理费用,费率与代理结算行的履约情况挂钩。6(四)编制贷款预案在每年年初,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旗县级政府,指导和督促旗县资助中心,在各中学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负责直接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在民主评议基础上,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拟贷款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五)加强三段信用联结机制建设三段信用联结是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展的指导原则,自治区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等部门应不断推进与开发银行之间的信用合作机制,共同完善生源地、就学地和就业地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六)主要风险
10、监控指标.助学贷款违约定义当借款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借款人将被视为违约:()借款人对开发银行的债务逾期天以上;()借款学生出现伤残、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无法全额偿还债务。.助学贷款违约损失定义违约损失指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开发银行实际发生的违约本息账面价值,或者借款未进入还款期,但出现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经过追偿预计无法回收的贷款本息。.主要监控指标7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应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通过对重点指标的监控,加强对各旗县机制的运行管理,主要监控指标包括:违约率当地违约学生人数当地已毕业借款学生人数当年损失率当年违约本息当年应还本息(七)地区风险分级制度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
11、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定期根据各旗县(市、区)生源地贷款的当年损失率(),确定其风险级别。对于列入级的旗县(市、区),内蒙古分行将通知当地政府和旗县资助中心,并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率。对于超过风险补偿金的损失,旗县财政部门应按比例分担。风险级别 当年损失率 采取措施级 正常管理级 严控贷款审批,降低审批通过率级 设定贷款限额,限制贷款规模增长级 停止生源地贷款第三章 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第十条 财政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区高校就读的学生,按高校隶属关系,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
12、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盟(市)财政承担,即财政贴息由借款学生就学地所属盟市财政承担。8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 15%确定,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及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区高校就读的学生,按高校隶属关系,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承担 50%,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盟(市)财政承担,即风险补偿金由借款学生就学地所属盟市财政承担
13、。第十二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 12 月 21 日前,向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内蒙古分行实行专户管理。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内蒙古分行奖励给旗县资助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内蒙古分行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分担 50。第四章 贷款流程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资金账户开立(一)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开立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和归集各级财政风险补偿金及贴息
14、资金。9(二)各旗县资助中心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本息的归集。(三)借款学生凭旗县资助中心出具的开立账户通知单(附件 5)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借款人在账户开立后预存入人民币 10 元,用于银行汇款费用。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借款学生授权代理结算银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第十四 条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一)新生1.符合贷款条件的新生在原就读的高中领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新生)(附件3)和国家
15、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2.学校班主任在申请表内签注审核意见,加盖学校公章;3.持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4.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盖章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的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和高校缴费通知单;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如果学生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则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
16、证明。(二)在校生1.符合贷款条件的在校生在就读的高校提出贷款申请,领取申请表(附件 2)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2.到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领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在校生)(附件 4);3.持申请表和贷款证明回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并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4.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盖章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的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因户口已迁入高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派出所出具);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第十五条 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经旗县资助中心审核后,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凭旗县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