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农机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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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余杭区农机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区委关于 “三年活动、五大硬仗”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 全区农机维修行业 “低小散差” 专 项整治工作 ,提升区域公共安全综合环境水平, 经研究,特制订以下 实施 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区委十四届四次全体(扩 大)会议关于“追求高质量,争当排头兵”的总要求,以“严准 入、控增量,严监管、去存量”为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 ( 控增量 ) ,强化事中 事后监管 ( 去存量 ) ,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 推动 农机维修行业 规范发展、集约发展、绿 色发展,促进我区产业转型

2、升级。 二、 鉴定标准 根据 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附件 1) ,结合我区 “美丽余杭”建设相关要求,将 不符合以下标准的农机维修点 鉴定为 “低小散差”农 机维修点。 1. 面积标准。 二级农机维修点维修车间面积大于等于 200平方米,三级农机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的维修车间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 2. 配套设施标准。 维修车间水电等供给可靠。二、三级农机维修点必须有计量器具、通用设备和手工具,清洗、修理及试验、检测设备;农机专项维修点必须有相应的维修设施。 - 2 - 3. 选址标准。 农机维修点不得选 址在集镇附近( 200 米以内 ) 。 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场所的应

3、具有合法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不少于 3年。 4. 维修人员数量标准。 二级农机维修点维修人员数量大于等于 5人;三级农机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的维修人数大于等于 1人。 5. 资质标准。 二级农机综合维修点应有高级工以上或相应技术等级的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三级农机综合维修点及专项农机维修点应有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6. 安全生产标准。 农机综合和专项维修点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处。必要时,修理完成后要做磨合试 验。使用和存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物品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同时还应配齐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7

4、. 消防标准。 农机综合和专项维修点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自身消防安全急救措施,必须配备如防火沙、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8. 环保标准。 维修作业环境应符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规章。对废油、废弃、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必须集中收集、按有关规定处理。喷漆和发动机调试 等生产污染源的车间应设有环境保护措施。 9. 操作场地标准。 维修作业必须在 维修车间及相应场地内- 3 - 进行,不得占用街边道路、人行道等公共用地。 三 、实施步骤 1. 摸底动员阶段(即日起至 2018 年 6 月初)。 由 农机监管部门 牵头,属地镇(街)配合摸清家底,对全区的 农机维修

5、点 进行一轮彻底的调查摸底, 根据余杭区农机维修产业现状, 建立一点一档,根据经营人员意愿及周边农机保有量现状, 因地制宜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附件 2 农机维修点摸底调查表) 2. 自查自纠阶段( 2018 年 6月)。 在配合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镇(街)要督促辖区农机维修点严格按照 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及 “低小散差” 整治要求 进行自 查自纠。各农机维修点经营责任主体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及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上报 农机监管部门 。 3. 集中整治阶段( 2018 年 7月至 8月底 )。 农机监管部门 依法对各类 “低小散差”农 机维修点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取得维修许可

6、证,但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维修资质的,依法注销或撤销许可,对证照不全、不主动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农机维修点,坚决予以取缔。 4. 总结提升阶段( 2018 年 9月至 12月底)。 建立区级、镇(街)协同管理体系,每个镇(街)需落实专人对农机维修点整治提升成果进行巩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 机维修点实行网格化管理 ;农机监管部门 对全区存量的农机维修点开展执法检查,对群- 4 - 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举措 1. 强化存量监管 。 梳理制定分步整治实施 计划 。充分发挥镇 ( 街) “四个平台” 作用,联合公安、消防、环保、城管等部门联动执法。 针对不符合标准的

7、农机维修点, 逐户下达 整改 通知书 ,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作公告注销处理。 2. 合理区域布局。 要按照农业重点镇(街)规划及 农业机械的 保有量 ,优化农机维修点 布局 ,力求以点带面,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 同时,有机整合现有维修资源, 打造 区域性农机综合服 务中心。 3. 严格准入机制。 各镇(街)要严把入口关,严格按照 审批 有关规定及整体区域发展规划进行初审。 农机监管部门 要 严格按照 办事程序,对有资质、有需求、有设备的农机维修点进行审批。 4. 注重常态管理。 各镇(街)要 将 “低小散差” 中的常见问题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回潮、反弹的情况安排力量继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做到

8、“发现一处整治一处”。 对已注销 农机维修 许可的经营单位实行长效监管,发现 存在 继续 维修农机 行为的 , 上报农业 监管 部门。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统筹协调能力。 成立 农机维修行业专项 整治行动 工作 领导小组, 各有关 单位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切- 5 - 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同时,要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形成合力,切实搞好 农机维修行业 的整顿与规范。 2. 落实属地考核机制。 各 镇(街) 要严格落实 农机维修行业 管理属地责任,将 农机维修行业 “低小散差”专 项整治 列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重要工作内容, 并 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

9、,协助 农机监管部门 推进整治提升行动。整治成效将列入 2018 年度区农业局对各 镇(街) 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当中 。 3. 坚持疏堵结合管理。 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做好各类 农 机维修点 的有效管理。既要坚持整治问题严重的 农机维修点 ,也要帮扶一批有基础的 农机维修点 ,改善条件 , 提升档次,进一步规范 农机维修行业 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 附件: 1. 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2. 农机维修点摸底调查表 - 6 - 附件 1: 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第 1 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一、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具备的设备、设施、

10、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对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一级、二级、三级)开业资格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语和定义适用与本文本。 1.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从事农业机械的整机、总成和主要零部件综合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业户。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按维修作业的 复杂程度 分为 3个等级。 2. 农机维护: 为保持农业机械完好技术状态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技术与组织活动。 3. 局部性修理: 用局部更换或维修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农业机械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修理。 4. 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从事农业机械的局部性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工作的农业机械综合

11、维修点。 5. 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从事农业机械的修理和总成、零部件监理 ,以及三农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的农业- 7 - 机械综合维修点。 6. 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从事农业机械整机维修竣工检验,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的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三、设备条件 1.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配备的设备种类、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维修规模、维修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维修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保证精准度满足使用要求。 2.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配备表 1 和表 2 中所列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 8 - 表 1 计量器具、通用设备和手工具 设备名称 农业机械综

12、合维修点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计 量 器 具 外径千分尺 游标卡尺 内劲百分表 平尺、直角尺、厚薄规 高效率放电仪 电解液比重计 转速表 万用电表 轮胎气压表 扭力扳手 量缸表 液压油压力表 通 用 设 备 计算机 普通车床 台钻 砂轮切割机 电焊设备 氧 乙炔 焊设备 钎焊设备 充电机 发电机 空气压缩机 砂轮机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手 工 具 千斤顶 常用扳手 手电钻 手动绞刀 注:“”表示必须具备的设备;“”表示必要时应具备的设备; “ ”表示不要求的设备。 - 9 - 表 2 清洗、修理及试验、检测设备 设备名称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清洗 设备 外部清洗设备 零件

13、清洗设备 修 理 专 用 设 备 举升设备或地沟设施 总成吊装设备 拉力器 气门座铣削设备 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曲轴磨床 曲轴校正设备 无损探伤设备 润滑油脂加注设备 轮胎修补设备 喷漆设备 移动维修间(维修服务车) 废油、废液收集设备 检查平台 试 验 、 检 测 设 备 气缸压力表 电器试验台或电器性能测试仪 功率油耗测试仪 发动机诊断仪 液压系统检测试验台 喷油泵试验台 喷油器试验器 动平衡机 烟度计 排气分析仪 注:“”表示必须具备的设备;“”表示允许外协的设备; “ ”表示不要求的设备。 - 10 - 四、设施条件 1. 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场所的应具有合法租赁合同,

14、租用期限不少于 3年。 2. 维修车间的结构、设施应满足相应登记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作业的要求,水电、暖气(需供暖地区)等供给可靠;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3. 停车场地面应坚实、平整,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4. 维修车间面积应与其维修规模、维修工艺相适应,并符合表 3的规定。 表 3 维修车间面积 维修点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维修车间面积 500 200 20 5. 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检测作业应在维修车间内进行。 五、人员条件 1.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维修范围相适应;维修人员数量应与其维修规模、维修工艺相适应,并符合表 4的规定。 表 4 维修人员数量 维修点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维修人员数量 10 5 1 2. 一级、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有高级工以上或相应技术等级的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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