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主要内容,第一节 裁判概述,一、裁判的含义与特征(一)裁判的含义法院为解决法律上的纠纷所作出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具有公权性质的判断或表示。裁判由特定的司法机构作出裁判权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法官实施审判职务的行为,(二)民事裁判的特征主体: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或者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判定或表示司法行为的具体方式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二、裁判的分类,第二节 裁定、决定与命令,一、裁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法律有特殊要求的须书面
2、,(一)裁定的适用范围民诉法第154条三类裁定可以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二)救济途径,二、决定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判定。决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民事决定一经作出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必须立即执行,对于可申请复议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以下选项中,适用民事决定的事项有(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的回避问题延期审理财产保全BC,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些民事裁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先予执行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再审的决定回避的决定罚款的决定拘留的决定A
3、DEF,三、命令命令是法院对于程序事项或某些事实问题的确认,依法发出的指令、通知。支付令是法院发出的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支付债务的命令。支付令与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执行的根据,但支付令不具有其他裁判形式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的特点。,第三节 判决,一、判决概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非讼案件的审理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二、判决的种类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原告李莉与被告李纯是姐妹关系,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被
4、告李纯因诈骗被公安局逮捕,尚未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对此,哪种意见正确( )应当中止诉讼应当缺席判决应当终结诉讼可以视为原告撤诉A,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债权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应付给乙公司10万元货款。现问此判决在性质上属于( )A给付判决B确认判决C变更判决D对席判决A,刘某6岁时父母双亡,同村的谢大爷一把手把他养大,刘某结婚后以不存在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谢大爷。谢大爷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做出了收养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 )A给付判决B确认判决C变更判决D对席判决B,三、判决的内容,民诉法第152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
5、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 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判决书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民事判决书一般包括: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诉讼费用承担上诉期间和法院,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6、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
7、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A,(一)民事判决书笔误的补正判决补正的基本要件是判决书记载的内容与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意思不一致。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用裁定,不能直接改动判决书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司法解释第245条),民事判决作出后,如果人民法院发现遗漏了一部分应一并作出判决的实体事实或实体请求问题,可以作出一份补充判决,以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予以解决的全部实体问题。其中,最初所作出的判决称为原判决,后来作出的判决称为补充判决。这项制度称为判决的补充,它不同于判决的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