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法;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罪;单位犯罪内容提要: “用人单位”本是劳动法中的概念,但是,经过刑法第244条的进一步确认,又赋予其刑法意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对此,不论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还是按单位犯罪的代罚制原则,以及根据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乃至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上来看,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概念在刑法上均可以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劳动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相对应,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该条规定的罪名是强迫职工劳动罪。本罪的罪状寥寥数语,看似简单,其实隐藏着许多较为复杂的问题,诸如本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用人单位的范围有多大? 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是否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对丰富和发展刑法理论具有一定的意义,而且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