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民商法考研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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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地位平等 政府具有双重角色 平等主体 主体意思自主 企业组织执行内部事务服从关系 权利义务一致 格式合同(条款) 民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 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指向对象 要素 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 民事权利(私权利总称) 民事义务(须为给付的法律拘束) 意 思说:自由意思 1、内容 -不利益 本质 利益说:法律保护的利益 2、性质 -意志拘束 法力说: 特征 3、不是对人格的拘束 4、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特征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 关系 1、对立统一:债权债务关系 2、普遍不作为义

2、务:绝对性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物权等) 3、权利和义务融为一体:亲权、监护权 4、公法义务:严格上不是民事义务,不对应民事权利,但是滥用公权造 成不利后果会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赋予当事人享受特定利益的支配力 1、依附于民事主体 2、特定利益为内容 3、为一定行为的授权 4、行为界限 5、自力救济 &公力救济 6、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民法的私法性 1.利益说:公益目的为公法;私益目的为私法 划分标准 2.主体说: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时为公法;双 方皆为私主体时为私法 公法 &私法 3.性质说:规范隶属性服 从关系为公法;规范平等自愿关系 为私法 公法私法化:社会法的出现 -劳

3、动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等 1.政府行为规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参与民商事活动 区分 意义 2.调整方式:私事纳入私法调整;公事纳入公法调整 3.司法救济:诉讼法院管辖和救济程序不同 1.民事主体:私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原因 2.民事权利:私权利(个人意思支配、自由处分转让) 3.民事行为:私行为(私法自治原则) 4.民事责任:私责任(主体个人承担、以补偿为主要目的、允许协商) 5.民事救济:可私决性(自力救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民法是私法 1.有利于建立传统公有制下两种所有权如何适用民法的清晰规则 意义 (统一市场运行规则) 2.有利于解决政府及其国有企业行为如何规范

4、问题 (建立国有资产分类规范体系) 3.“私”仅指私法性质,而不一定是私有更不是私有化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是私法的母法 民法典是私法的“宪法” 民商 合一 :瑞士、意大利代表 1.民法与商法 (只有民法典) 一般法与特别法 的关系 民法在法律体 民商 分立 :法国、德国代表 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外单独制定商法典) 我国目前立法模式是民商合一,但是教学中多采用民商分立的教学模 式 民法与 经济 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 国家与市场主体 之间的管制关 系,校正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缺陷(反不正 2.民法与 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 社会法 行法) 劳动法调整对象是 劳动关

5、系 ,其以雇佣合同为 民法与 劳动 法 基础,但是劳动方出于弱势地位,所以国家进 行干预。因此 个人 之间的雇佣合同受 民法 调整, 而 企业 雇佣关系受 劳动法 调整 调整对象为 环境社会关系 :一是国家与其公民及 民法与 环境法 其他主体形成的环境管理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或者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环境私权,履行环境私法义 务 1.民法是私法;行政法 是公法 3.民法与 行政 法 2.民法是 直接 赋予主体私权利;行政法是限制行政权力 间 接 保护私权利 3.行政法涉及许多私法内容(土地管理法规范土地所有 权及使用权;合同行为如政府采购) 4.行政法涉及民事

6、主体进入市场的控制 5.政府在民事权利保护和市场行为监督起重要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 近代民法基本原则 现代民法原则(对近代的修正)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及及 20 世纪各国立法) 1.人格平等 被修正 1.诚实信用原则 2.私权神圣 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3.契约自由 3.公序良俗原则 4.过错责任 4.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补充) 实质平等:行为结果平等 1.平等原则 程序平等:机会平等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1.民事活动由民事主体 发动和主宰 2.意思自治 贯彻 至民事活动 全过程 (意思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自治 -合同自治 所以契约自由是意思自 治

7、原则的核心) 3.在 强制性法律规范内 的自治(法律限制范围; 国家机关有权对当事人意思进行审查) 实现条件 明确的权利 -主体享受哪些权利、权能如何 明确的规范 -明确其法律限制 1.含义 :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讲究信用、恪守承诺 、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 3.诚实信用原则 2.特点 :含有很强的道德因素,具有抽象性、模糊性、 不确定性,是一种“授权”条款。 3.作用 1.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到 指导作用 2.校正 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公平 3.填补 法律漏洞 -司法活动创造性、能动性 4.限制 :既是帝王条款有时后备条款(在民法没有具 体规定时才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

8、受法律保护原则(对应私权 神圣) 1.指导 当事人行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 及社会利益 5.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2.宣布滥用行为 无效 3.与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相配套,对意 思自治原则的 限制 1、民事规范的统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必不可 必要性及价值 少的价值导向 2、克服成文法缺陷 不合目的性 不周延性 滞后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功能:是整个私法的基本原则 功能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 3.授权功能: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仅限于部分基本原则) 1.对主体效力:以属地为主的折衷主义 2.在空间上的效力: 本国范围内(领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 航行于外国的航空器船舶)

9、民法适用范围 立法机关层级不同,效力不同(国家 &地方) 生效:自公布之日 &公布之日一段时间或直接规定 3.在时间上的效力 生效日 期 1.新法明令废止旧法 失效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严格按照立法法 3.新法优于旧法 处理 民法学方法论 1.宪法 直接渊源 2.民法典 /民法通则 (民事制定法) 3.民事单行立法 1. 法律 民法渊源 2.行政法规 (法律的表 效力 -正式渊源 3. 部门规章 现形式) 形式 -成文法渊源 4.法律权威解释 5.国际条约和公约 适用上的直接性、优先性 1.最高法的判例及其公报发布的案例 间接渊源 2.习惯和惯例 (习惯、判例、 3.示范法 法理、学说) 4

10、.行业自律规范 5.法理(解释、填补、纠正) 非正式渊源 适用上的补充性和间接性 民法法典化:民法典的制定 法典化 : 1.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 2.是对某个领域的法律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 3.目的是通过法典编纂使特定法律部门法律规范体系化。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法典化的历程 : 1.法典化的传统来源于罗马法 -民法大全 2.1804 年法国民法典确立近代民法基本原则 3.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严密体系影响了 20 世纪大陆法国家民法典制定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等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我国民法典制定: 1.在经历两次制定民法典尝试失败后, 1986

11、年出台了民法通则,它相当于民法总 但又包含部分分则内容,它确立了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但是过分简单,缺乏可操作 性。 2.民法通则之前就制定的婚姻法、继承法再加上后来相继制定的合同法、担保法、 收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单行法基本构成了我国 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 3.1998 年民法典制定被提到议程,成立了“中国民法典起草工作小组”。 历程 由学者组织编纂的民法典学者稿有三部: ( 1)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稿 ( 2)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典稿 ( 3)徐国栋教授的民法典稿 全国人大法工委并没有采纳多少学者的建议稿,而是自行设计出中国民法典草案 由于许多问题难以形成统一

12、,民法典的制定暂时放慢步伐。 4.2015 年 4 月份,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在人 民大学召开,该会上 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总则 ”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该专家建 议稿征求意见稿是在王利明教授 2004 年编纂出版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 编)基础上,广泛吸收学界其他专家建议稿内容而形成的。 2、 应采哪种立法体例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 中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 民商合一 主义( 梁慧星 民法总论 P10-13) 1.民商分立是因为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中,形成商人特殊 阶层 和特殊利益,形成商事习惯和商事法庭,形成了独立于民法之 外的商法。故其非处

13、于理性认识,而是由历史传统形成的既成事实。 2.民商合一绝不是轻视商法,其实质只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 适用的共同规则几种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 关系的规则,规定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 保险法等。民商合一反应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谓“民法的 商法化”。 3.中国大陆继受苏联的民法立法和理论,因此民商合一至今未变。现行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均为民商合一之立法 海商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均属民事 特别法。可见仍然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3、 应采用哪种编纂体例 -罗马式(法学阶梯式)?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

14、 罗马式: 第一编:人编 第二编:物编 第三编:诉 讼法编 第一编:总则 德意志式 第二编:债法 第三编:物权法 第四编:亲属法 第五编:继承法 我国制定民法典应采用德国式编制体例: 1、中国制定民法以来,一直都是采用德国式或类似德国式。 2、这两种编制体例,学者通说认为以德国式为优。德国式着重法律规则的 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统一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 公正, 也便于人民学习和掌握法律。 民法适用与解释 1.大前提:一个完全的法条 适用 -演绎推理(三段论方法) 2.小前提:将具体案件事实归属于法条构成要件 之下的过程 3.最后推出结论 1.文义解 释 2.体系解释 民法解释方法 3

15、.历史解释 4.目的解释 1.类推适用:基于平等原则,法律未规定之事项比附援引与其 性质相类似的规定。普遍为法院所适用。 法律漏洞的填补 2.正面推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特色在于“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共同规则,集中在个别规定前称为总则。 长处是 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彻底的体系化。 文义解释是基石,不清楚的需依法律体系、立法理由、或比较法之解释予以澄清,仍不清楚再依立法目的解释。目的解释具有决定性,不论适用哪种(几种)解释,最后都要依法律规范目的检验。 3.反对解释 4.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 5.反面推论 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

16、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1.平等性:权利能力完全一致;参与机会 平等 1.特性 2.不可让与性: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 权利能力 2.权利能力 与权利 2.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1.民商事活动除了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外还有活动资质的 3.权利能力 限制,体现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但没有根本否定民事 与活动资质 权利能力平等 2.尽量减少不必要资质条件;设置资质时尽量做到机会均 均等 自然人 1.出生要件 1.须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 4.取得 2.须有生命 (始于出生) 2.出生时

17、间:户籍证明 医院证明 其他有关证明 1.胎儿的 人格权 (得主张损害 赔偿请求权 ) 3.对胎儿利益 2.胎儿就其生父死亡的 请求权 的特殊保护 (抚养费请求权;慰抚金请求权) (王泽鉴) 3.胎儿的 继承权 (我国仅规定这一项权利) 4.得为赠与契约的受赠人 5. 1.继承开始 1.法律后果 2.生存配偶新的结婚权 5.终止 3.人身保险金请求权 (死亡) 4.抚恤金请求权 ( 1) 台湾民法对胎儿权利能力的范围采概括原则,凡关于胎儿利益之保护,均视为既已出生,但不及于义务的负担。 ( 2) 胎儿出生前即取得权利能力,倘将来死产,则溯及的丧失其权利能力,若未出生前已行使权利,会发生不当得利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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