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作为现代化之展开背景的前近代时期中国的民事法秩序以及此种秩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帝制中国晚期民事法律关系的演变、民间纠纷的产生与解决机制之类的问题近些年来成为法律史和社会史学者思考的重要课题之一,并产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研究成果。比如,朱勇对清代宗族法和梁治平对清代习惯法的研究就大大加深了我们对于清代民间法的形态、功能和性质的认识;张晋藩的总括性论述使我们对清代民法的概貌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而郑秦对清代司法制度和吴吉远对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研究尽管是从国家法律制度的角度着眼,也有助于我们认识清代的司法体制以及地方官府对民间纠纷的态度、处理原则和方式1。日本学术界对明清时期的民事法秩序的关注由来已久,先后出现了多位颇具影响的学者,近些年来的主要学术动向是探索重新建构分析旧中国“法”与司法活动的理论框架。王亚新、梁治平选编的论文集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虽然限于篇幅尚不能说是很完备,但已足可窥见日本学者在这一领域的主要学术动向和成就2。美国研究清代以至民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史的学者对当时民事法律制度的运作状况以及体现于这一制度之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也表现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