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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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与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工作方针)民航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职责划分)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

2、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定义)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器运营人、飞行训练单位、维修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和/ 或制造单位、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航空油料供应单位,以及其他地面服务保障等单位。除本规定其他章节中另有说明外,专门用语的定义在附则中。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规章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单位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功能)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

3、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三)持续监测和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第八条(安全管理体系组成部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要素包括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安全问责制、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应急预案的协调、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二)安全风险管理要素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三)安全保证要素包括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变更管理、持续改进。(四)安全促进要素包括培训与教育、安全交流。第九条(安全管理体系认可)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得到民航地区

4、管理局的认可。认可形式、程序由民航局另行制定。第十条(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完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规章要求、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需求。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绩效管理实施和监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第十二条(安全绩效指标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第十三条(安全绩效目标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优于行业安全目标。第十四条(行动

5、计划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安全绩效持续监测和行动计划调整)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第十六条(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安委会制度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状况,协调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投入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六)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演练;(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或者应急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安全检查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二十条(隐患排查要求)

7、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针对生产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识别危险源及危险演化路径,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第二十一条(内部审核和评估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以确定安全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和考核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第二十三条(应急处置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和制度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

8、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第四节 人员资质和培训第二十五条(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第二十六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定期参加复训。第二十七条(安全培训大纲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其内容和质量应满足规章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安全培训计划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满足其岗位要求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第二十九条(安全培训实施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

9、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独立上岗作业。第三十条(安全培训质量监督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内容和质量满足规章要求。第五节 事故和事故征候处理第三十一条(事故和事故征候报告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第三十二条(资料保护和调查配合)与事故和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供或封存、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第三十三条(事故善后处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对涉及事故的罹

10、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和精神援助。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第一节 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第三十四条(行业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要求)民航局依据职责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和互访功能。第三十五条(基于信息分析的项目工作机制要求)民航局依据职责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航空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定可接受的民航安全绩效水平;(二)开展行业安全信息分析、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等工作,为民航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三)定期评估安全状态,提出航空安全项目建议; (四)建立民航安全咨询专家库,由专家小组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起草实施

11、方案,报民航局审批、部署实施;(五)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安全管理绩效实施持续监测。第三十六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原则)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预防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避免被不当使用。第三十七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规定)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做出规定。第三十八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例外情况)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得到保护,只在下述情况时,方可例外:(一)法院认定,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包含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为之的行为。此种行为等同于轻率行为、重大过失或故意失职行为。(二)有关部门认定,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包含故意造成损

12、害的行为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为之的行为。此种行为等同于轻率行为、重大过失或故意失职行为。(三)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公布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是必要的,对收集安全信息的影响利大于弊。第三十九条(安全信息交流和发布要求)民航局依据职责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和发布机制和程序。第四十条(安全信息的发布原则)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对调整安全管理政策、规章和措施是必要的;(二)不妨碍继续获得安全信息;(三)隐去识别信息,一般采用概述或综述的形式。第二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第四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数据收集系统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运行规模、运行的复杂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安

13、全管理需求建立适宜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第四十二条(安全数据分析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实现数据驱动式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安全数据来源渠道)安全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一)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二)事件调查;(三)安全检查、审计和评估;(四)持续适航报告;(五)飞行品质监控数据;(六)安全研究。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第四十四条(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民航局依据职责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对民航运行安全进行统一管理,以使民航安全绩效达到可接受的水平。第四十五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的组成)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一项要素:(一)安全政策与目标要素包括安全立法框架、安全责任和问责制、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执法政策。(二)安全风险管理要素包括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的认可。(三)安全保证要素包括安全监督,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基于安全数据确定重点监管领域。(四)安全促进要素包括内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外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第四十六条(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可接受的民航安全绩效水平包括安全绩效指标及其目标值、预警值,用于衡量并监测行业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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