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学专业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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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2016 届本科毕业论文1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研究型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姓名 : 杨雨铎学号 : 713101124班级 : 法学一班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2016 届本科毕业论文2作者声明本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毕业论文成果归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所有。特此声明。年级 : 2013 级专业 : 法 学系别 : 文法系指导教师 : 李宁 副教授完成时间 : 2016 年

2、5 月 10 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2016 届本科毕业论文3作者专业 : 法学作者学号 : 713101124作者签名 : 杨雨铎2016 年 4 月 1 日摘 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在案件受审产生判决结果之后,对案外人合法利益产生负面影响,进行合法维护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也在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觉悟程度也提高了,对法律的掌握也慢慢成熟起来。然而也正是因为如此,出现了一些利用法律来实现自己不合法利益的不法人员,这样对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会产生很大的威胁。针对目前这种现象,我国一开始没有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管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因为实施时间不长,在实践过程中运用

3、的并不成熟,且没有一致的标准,故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开展并不理想。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我国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三款新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制度,它与第三人参诉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保障制度。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障第三人权益和抑制恶意诉讼,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除了一个法条规定外,并没有更多的涉及到具体适用方面的问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建方面,应该由做出生效裁决的法院专属管辖,并按照第一审程 序审理,但是也应该适当限制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限,注意第三

4、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在适用中的衔接。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性和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2016 届本科毕业论文5封闭性成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天性缺陷,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是必要的。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区别该诉与再审之诉的本质和功能,设立区别于再审之诉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背景;制度的适用分析;存在的问题;对撤销之诉的建议;AbstractThe lawsuit withdrawn by the third person is mainly a system that after the trial of the case, the t

5、hird party used to conduct a legal maintenance to the negative impact on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As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civilization has been steadily progressing, the degree of ideological consciousness of people also increased and the grasp of the law slowly mature. Yet it is pre

6、cisely because of this, there have been some criminals using the law to achieve their illegitimate interests, so there will be a huge threat to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Aiming at this phenomenon, there werent appropri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gulate this at the beginning. And

7、 the lawsuit withdrawn by the third person wasnt carried out satisfactorily because the implementation time is not long, the use in practice is not mature and there is no consistent standard.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ocused on the lawsuit withdrawn by the third person, analyzed the problems and prop

8、osed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third paragraph of article 56 of the revised civil procedure law in 2012 newly established the third party Undo, the third party Undo is an ex relief system, which is connected with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system and an outsider enforcement objection system, and co

9、nstitutes the safeguard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 The purpos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hird party in China i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and to inhibit malicious litigation, but the third party revocation suit, except for a law, does not involve the specific applicat

10、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hird party Undo, it should be subject to th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the effective ruling,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irst trial, but also should be appropriately limited the authority of the third party to cancel the suit,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nection between

11、the third party and an outsider application retrial. The relativity and sealing of the civil procedure is a congenital defect that damages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third party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

12、hird party Undo, should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nature and function of retrial and retrial, establish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2016 届本科毕业论文6the reasons for the revocation of the third party difference from retrial. keywords third party Undo; Legislative context; Analysi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Existing

13、 problems; Recommendation for Undo;目录第一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 .6第一节 法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 .6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背景 .7第二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的适用分析 .10第一节 第三人范围 .10第二节 法定事由 .12第三节 管辖法院与起诉期限 .17第三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问题 .18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2016 届本科毕业论文7第一节 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编纂的位置不合理 .18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范围狭窄 .19第三节 缺乏对具体程序的细化 .20第四章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建议 .22第一节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范围的完善

14、.22第二节 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 .24第五章 结语 .31参考文献 .32致谢 .34第 1 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第一节 法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法国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源地,也译为“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582 条规定:“第三人提出取消法院判决的异议是指,攻击判决的第三人为其本人利益,请求撤销判决或请为改判之;第三人异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2016 届本科毕业论文8议,对提出该异议的第三人,是指对其攻击的已判争点提出异议,使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做裁判”。(1)法国民事上诉制度包括上诉和非常上诉两种,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属于非常上诉制度中的一种。法国新

15、民事诉讼法典第583 条规定了该制度的程序启动条件,“任何于其中有利益的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该人在其攻击的判决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2)同时第 592 条规定了审理程序及救济途径,“就第三人异议所作的判决,得如同对作出此种判决的法院的裁判决定,提出同样的上诉。”(3)而当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引荐过程中,首先我国台湾地区在 2003 年确立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依据其民事诉讼法第 507 之一条的规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得以两造为共同被告对于确定终局判决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对

16、其不利部分之判决。但应循其它法定程序请求救济者,不在此限。”(4)第 507 条之二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为判决之原法院管辖”。(5)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与法国大体相同,相较法国的程序启动条件,增加了“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这一要件,原因在于我国台湾地区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乃为第三人提供事后程序保障,与其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之一规定的事前职权告知制度(6)共同构成完整的第三人权利救济程序,保证判决既判力扩张的正当性及合法性。法国和台湾地区在其民诉法典均单独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允许案外第三人为其自身利益,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异议,以实现对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我国也是

17、在借鉴他人做法的基础上,单独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新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2016 届本科毕业论文9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背景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 “因

18、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到原诉讼程序中,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恶意贬损的,法律赋予其提起撤销 已生效裁判中不利己的部分或全部,以达到维护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和遏制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此前,我国针对案外第三人已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即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这些制度构成了我国现有的第三人事后救济规范

19、体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转型步伐加快,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与日俱增,其中当属以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为典型。此时若仍以上述三种第三人救济途径来维护第三人权益,便有些捉襟见肘,故而我国新设立一种特殊的事后第三人救济途径,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意在维护第三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正义,全面完善我国的第三人权益救济体系。基于此,厘定各第三人救济途径的适用场域,理顺、协调其相互关系,阐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进一步深入完善第三 人撤销之诉制度,力求在理论上达至共识,最大限度发挥第三人救济制度合力,便是本文的目的所在。“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从古至

20、今,诉讼皆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我国经历了从古代的五听断狱纠问式诉讼模式,到法官包揽诉讼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直至如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断渗透和吸收,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伴随着社会发展,经历了不同时期的改革与变化。但当事人诉讼模式在运用过程中,其固有的缺陷和弊端也一并暴露无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冒名诉讼等利用当事人主导地位、滥用诉权的事件实践中屡见不鲜,笔者所在的法院就曾遇到当事人企图利用假身份证起诉以及原被告恶意串通的案例。因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设置,法官不可能绕过诉讼当事人举证范围,主动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这种情况下,因当事人恶意诉讼导致案外第三人利益受损就难以避免。为“使

21、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在那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2016 届本科毕业论文10些寻求或需要正义的人们中公正的分配”(7),必须考虑到如何对案外第三人权利进行救济。在我国新民诉法出台前,要否定生效判决的效力,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但案外第三人并非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很难借助现有再审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针对案外人的权益救济,我国也曾有过相关立法,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22、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中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制度,考虑到了可能受生效判决侵害的第三人,但只限于执行过程中,对于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当事人,并无约束力。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人大代拟的关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定(送审稿)中,曾建议规定:“案外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损害其权益为由申请再审的,比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 2007 年 6 月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建议以立法形式在再审事由条款之后单列一款,赋予案外人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2008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设立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规定了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8)最高院的连番举措旨在创设案外人权益救济途径,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且再审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最高院该条司法解释实践中运用并不多。为解决上述困境以及完善案外人权益程序保障, 2012 年 8 月 27 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对恶意诉讼的案外被侵害人规定了救济制度。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第三方财产,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均属于恶意诉讼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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