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加强和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电力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电力企业针对特定的风险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评 审第三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
2、制修订完成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 1 -第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之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如有需要,电力企业也可对多个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联合桌面演练。演练应当记录、存档。第五条 评审工作由编制应急预案的电力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组织。组织应急预案评审的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可邀请预案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电力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第六条
3、评审专家组由电力应急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 2 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建全国和区域电力应急专家库,并负责电力应急专家的聘任、应急专业培训等工作。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的评审意见要准确可靠,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或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2 -(四)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所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五
4、)与所评审预案的电力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在评审前参与所评预案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第八条 应急预案评审前,电力企业应落实参加评审的人员,将本单位编写的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提前 7 日送达相关人员。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一)形式评审。依据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见附表 1) 。(二)要素评审。依据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
5、素内容与评审表(见附表2、3、4)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第十条 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判定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评审专家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评审专家组所有成员应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 3 -的原则,对每个预案的评审意见(见附表 5)分别进行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形成评审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人员信息;(三)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附“评审表” ) ;(四)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电
6、力企业应当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第三章 备 案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在应急预案正式签署印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按以下规定进行备案:(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国家能源局备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当地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备案。(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地调以上调度的发电企业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地(市)级以上的供电企- 4 -业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工期两年以上的电力建设工程,其电力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三)
7、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同时报备。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建立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系统。电力企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先登录预案报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写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表 6) ,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单位应急预案目录;(2)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附表 1)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附表 5)的扫描件;(3)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的扫描件。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系统对电力企业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
8、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齐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并于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5 -对于予以备案登记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对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要求企业完善后重新备案。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接到予以备案登记的通知后,应及时将以下材料刻盘并送至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目录;(三)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的扫描件;(四)专家评审意见的扫描件;(五)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的扫描件;(六)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的
9、电子文档。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报备材料存档,并出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登记表 (见附表7) ,同时在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系统上录入登记信息。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备案部门和电力企业分别存档。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每三年至少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修订时,涉及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关键要素的,修订工作应参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与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一般要素的,修订程- 6 -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下
10、列用语的含义:(一)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二)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不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附 表 1:电 力 企 业 应 急 预 案 形 式 评 审 表评审意见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 符合基
11、本符合不符合封 面应急预案编号、应急预案版本号、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名称、颁布日期等内容。批准页1. 对应急预案实施提出具体要求。2. 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目 录1. 页码标注准确(预案简单时目录可省略)。2. 层次清晰,编号和标题编排合理。正 文1. 文字通顺、语言精炼、通俗易懂。2. 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格式规范。3. 图表、文字清楚,编排合理(名称、顺序、大小等) 。4. 无错别字,同类文字的字体、字号统一。附 件1. 附件项目齐全,编排有序合理。2. 多个附件应标明附件的对应序号。- 8 -3. 需要时,附件可以独立装订。编制过程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
12、作组。2. 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3. 针对危险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4. 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情况。5. 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6. 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对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记录。7. 必要时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8. 应急预案评审前的桌面演练记录。9. 重新修订后评审的,一并注明。评审专家签字:- 9 -附 表 2:电 力 企 业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要 素 评 审 表评审意见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编制目的 目的明确,简明扼要。编制依据1. 引用的法规标准合法有效。2. 明确相衔接的上级预案,不得越级引用应急预案。适用范围范围明确,适用的事故类型和响应级别合理。应急预案体系1. 能够清晰表述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组成和衔接关系(推荐使用框图形式) 。2. 能够覆盖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总 则应急工作原则1.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2. 结合本单位应急工作实际。事故风险描述简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种类、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