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房价、限套型、限对象、限转让,定向配售给市区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的扎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劳动保障、
2、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申购条件第五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成员,下同),在市区工作和生活,且其 2 中至少有2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全部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债权等)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
3、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五)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含私有住房和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和计算保障的家庭成员。户籍因就学迁入市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第七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应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和私有住房(含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市区农村住房)。第八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一)本办法实施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以其
4、他方式转移,下同)房产行为,且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二)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其他优惠政策,包括优惠购 3 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等,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已享受低价位商品房保障的;(四)曾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五)已婚夫妇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第九条 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须解除租赁关系。现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
5、现有私房面积应当抵减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面积;不抵减的,其等面积部分的配售价格按规定标准提高50% 计算。第三章 申购程序第十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按照个人诚信申报、社会公示监督的原则办理,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购买申请表;(二)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后,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三)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将申请人申报的有关情况(主要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 4 资产等),首先在其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同时在两地公示);然后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
6、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15天。(四)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由房管、监察、社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确认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符合条件,发给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批准通知书。(五)经批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申请顺序予以编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购买申请表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户口、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赡养、抚养关系证明。(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现有房产(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相关房产)的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
7、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农村住房提供建房审批表。(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福利、加班费及其他收入);无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以及社区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 5 直接在市区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市区工作的相关证明;(五)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六)因支援内地、边疆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市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七)低保、特困、残疾等特殊困难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家庭,提供相关证明。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
8、合同等,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第四章 配售管理第十二条 保障性商品房限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最高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配售控制标准为: 2人户50 平方米左右靠套型、3人户6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4人及以上户 8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商品房,购买后所有家庭成员实名记入住房保障档案系统。第十三条 保障性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具体配售价格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及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楼盘地段、配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以及选购登
9、记日期。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根据配售房源的供给情况,在公告规 6 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房产管理局进行选购登记。登记选购的申请人数超过可供房源总量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名单和所选房号。公开摇号未摇中的申请人实行轮候。第十六条 实行轮候的申请人每年须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年审登记。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经社区证明的书面材料。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购,退出轮候。第十七条 经核准确定配售的申请人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购房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取消配售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在此期间不得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保障性商品房是政府提供特殊优惠的
10、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保障性商品房”印记,不得转让、出租或作其他处分,但可申请政府回购。第十九条 申请人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提取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缴存的公积金,但不得以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第二十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按规定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第二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收入状况和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应当退出所购保障性商品房。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复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不诚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属实的,取消申购资格;对申请人已骗购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退回,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并通报有关单位记入个人征信档案。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商品房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和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暂定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900元(含),“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按家庭成员人数900126计算,以后调整另行公布。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