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 溪 镇 推 进 城 乡 社 区 协 商 工 作 试 点的 实 施 方 案为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东民 2017348 号)要求,并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拓宽协商渠道,丰富协商内容,扩大群众参与,强化权力
2、监督,推进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奠定基础。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村(居)民的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三)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3、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议事协商规则,规范议事协商流程,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四)坚持因地制宜。注重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当地人口结构、历史沿革、经济发展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非户籍常住人口参与城乡社区协商,探索建立基层社会治理协同善治新模式。(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议而不决。要注意确定协商主体范围,切实尊重涉利益相关群体意见,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三、试点安排2018 年 1 月份起,选取罗马村作为试点,探索开展社区协商试点工作,打造社区协商示范点。2018 年
4、 8 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做法。待试点工作完成后,再适时推广实施社区协商制度。四、主要任务- 3 -(一)科学界定协商内容。根据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1、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2、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方案;3、从村(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本村(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5、土地承包经营方案;6、村(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社区
5、集体财产;9、宅基地分配;10、本村(社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1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12、土地确权;13、林地开发与利用;14、村(社区)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与分配;15、村(社区)服务、卫生、环境、设施、物业管理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16、排污管入村(社区)、垃圾收集、餐饮污染管理、旧楼电梯加装、 “三留守”人员服务、 “空巢” 老人服 务、宠物管理等其他居民反映 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17、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18、各类协商主体提出的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以上协商内容中,第 2 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须提交村(居)民会
6、议表决;第 312 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须报请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具体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执行;第 1、13、14、15、16、17、18 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有明确程序要求的,可- 4 -直接进入实施运用程序。通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可修订完善方案后择日再协商,也可依法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二)据实确定协商主体。根据协商内容涉及范围,合理确定协商主体,组织所有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保障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以下组织、单位、群体均可作为协商主体:镇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
7、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群团组织、村(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代表、非户籍常住人口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涉及单个经济社公共事务和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工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负责人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涉及两个以上经济社的重要事项,由村(社区)党工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由村(社区)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村(社区)无法协商的,报请镇党委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
8、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其他居民、股东向村(社区)党工委提出申请,经村(社区)班- 5 -子联席会议同意后可参与协商活动。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村(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村(社区)集体财产处置、宅基地分配、误工补贴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土地确权、林地开发与利用等事项,原则上由户籍村(居)民为协商主体,具体参与协商的主体由农村集体
9、经济组织提出建议,经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公益事业、社区服务、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排污管入村、垃圾收集、餐饮污染管理、出租屋管理等涉及村(社区)常住人口公共利益的事项,可邀请非户籍常住人口代表、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群团组织、村(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使非户籍常住人口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享有对基层相关事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三)建立完善协商平台。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根据具体的协商内容和参与协商主体情况,从方便协商、有效协商出发,探索开展切实可行、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鼓励借助市民学校、警务室、党员活动室等平台
10、载体,设立居民议事厅,作为村(社区)开展协商活动的主阵地。各村(社区)可因地制宜,通过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决策听证会、民情恳谈会、业主大会等不同形式进行协商。大力推广应用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充分发挥党务居务公开栏中“回音壁 ”的作用,拓宽社情民意- 6 -征集渠道,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平台。(四)规范执行协商程序。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由村(社区)党工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按照提出和确定协商议题、公布协商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认协商成果、公布协商结果五个步骤进行。具体程序主要如下:1、提出和确定协商议题。村(社区)党工
11、委、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及其人数。2、公布协商信息。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栏、电话、网络、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题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和相关信息。3、组织开展协商。城乡社区协商会议一般由村(社区)党工委书记主持,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及协商议题利益相关方参会,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协商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组织再次协商。4、确认协商成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主体签名确认协商意见,重大事项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可经过公开征集意见、专
12、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条件成熟且属于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协商事项,可在召开协商会议的同时一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中,除村- 7 -(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外,其他参会的协商主体为会议列席人员,对协商事项享有议事权,但不具备表决权。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确保协商依法有序进行。5、公布协商结果。协商结果应及时通过党务、村(居)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平台或微信平台等方式予以发布和公示,任何人不得擅
13、自改变或另作修改。所有协商资料要存档建册,纳入村(居)务公开档案资料管理。(五)实施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经协商一致后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事项,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商成果或协商分歧情况,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
14、,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成果的实施运用等情况接受村(社区)党工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查询。协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8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推动各项政策落实、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村(社区)党工委、村(居)委会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村(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镇社会事务局、组织办、农资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因地制宜,分
15、类指导,帮助试点社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议事协商规则,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对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作用。村(社区)党工委要切实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落实镇领导干部普遍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建立村(社区)党工委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工作机制。(二)强化支持保障。镇组织办、党建办、社会事务局、农资办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村(居)务公开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为开展社区协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要加强对村(社区)干部、村(社
16、区)工作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的能力和水平。镇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以镇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为协商主体的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的经费支持力度,有条件的试点村- 9 -(社区),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各类协商主体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三)开展督促检查。中央、省、市都将社区协商工作列入督办事项,镇社会事务局、组织办、党建办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社区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定期开展督导,及时掌握了解各试点社区协商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2018 年 8 月底前,试点村(社区)要全面完成社区协商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成功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计划,形成书面材料报“清溪镇社会事务局”OA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