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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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修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 )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审查登记机关。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 )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主

2、管职业技能竞赛部门审查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组织机构的登记材料。第三条 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 )、区县和系统级复赛(以下简称“复赛” )竞赛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初赛(以下简称“初赛 ”)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初赛” )进行监督- 2 -检查。第四条 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以下简称“ 赛务人员 ”) 和全市职业 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 裁判人员” )实行 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赛务 人员、裁判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管理。第五条 举行国家级、市级

3、、区县和系统级以及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外,其他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 )举办竞赛活动,原则上同一年度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举办。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及未设等级的职业(工种),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认可,主办单位可参照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竞赛,但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八条 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职业(工种)的参赛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等资质条件。第九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章 组织机构-

4、 3 -第十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活动” )须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 ),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竞赛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评委会” )、竞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仲裁委” )和竞赛宣传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宣传委” ),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仲裁和宣传工作。第十一条 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委会、竞赛仲裁委和竞赛宣传委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竞赛办公室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5、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竞赛的具体组织方案、实施计划及竞赛流程,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各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十三条 竞赛评委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竞赛程序、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考核大纲,复习、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负责竞赛场地、- 4 -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器具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裁判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

6、的复核等。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和保密性,竞赛评委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命题工作。第十四条 竞赛仲裁委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中争议提案的仲裁工作。下设若干仲裁组,负责在竞赛现场处理争议。第十五条 竞赛宣传委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根据竞赛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和口号,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竞赛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负责竞赛奖品、物品(包括纪念品、宣传品等)的设计、制作和管理工作。第三章 竞赛准备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于竞赛前 30 日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无异议者,向市鉴定管理中心领取职业技能竞

7、赛登记回执(附表 1)。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机构承办竞赛,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同时须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如邀请外籍或外省人员参加竞赛,还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 5 -原因。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理论阅卷以及申报执裁裁判人员等工作,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向相应的竞赛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申报。决赛和复赛,向市鉴定管理中心申报;初赛向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时间、地点一经提交不得擅自更改。确须更改,须重新进行申报。第十九条 尚未组 建竞赛职业( 工种)裁判人员队伍或裁判人员队伍人数不足时

8、,须提前组织培训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裁判人员。裁判长必须是具备高级裁判员资格的人员。第二十条 裁判人员在执裁工作中应持证上岗,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派制度。裁判人员不得跨职业(工种)进行竞赛的执裁工作。第四章 竞赛试题第二十一条 竞赛理论知识试题,采取题库抽取及自主出题两种准备方式。竞赛职业(工种)属于北京市题库职业(工种)的,从北京市题库抽取;竞赛职业(工种)不属于北京市题库职业(工种)的,由主办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自主出题,书面申报材料经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登记后,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提交竞赛理论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各两套,由市鉴- 6 -定管理中心审查认定。第二十二条 竞赛技能

9、操作试题,采取主办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自主出题,书面申报材料经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登记后,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提交竞赛技能操作试题及评分标准各两套,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具备国家职业标准的竞赛职业(工种),竞赛理论知识试卷印制由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市鉴定管理中心根据竞赛主办单位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报送的竞赛理论知识考试安排进行试卷的印制及发放工作。第二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参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8 号)文件规定,对试卷的领取、运送和启用前的保管做出周密严格的安排,并建立必要的纪律和制度确保不泄密。第五章 竞赛组织

10、实施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的竞赛地点,应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特性,明确划分功能区域(竞赛区、备赛区、观摩区、休息区、媒体区等),安排专人负责。第二十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时,应在各职业(工种)竞赛现场入口处设置清晰明显的指示牌,注明竞赛职业(工种)名称,竞赛主要内容、参赛人数、竞赛时间等。参加竞赛- 7 -人员应将参赛证、身份证件等有关证件放置在桌面(工作台)右上角以备查验。第二十七条 理论知识考试场地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宽敞,便于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每个考场容纳考生数量不超过 30 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安排,桌子排列整齐,前后左右

11、须保持间距 80 厘米以上,桌内不允许摆放任何物品。第二十八条 理论知识考试应严格考场纪律,选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监考。监考人员按 1:15 比例配备,职责包括:(一)检查考场设备设施准备情况。(二)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件、参赛证。(三)维持考场内及考场周边区域秩序。(四)协调解决考场发生的问题。(五)记录考场情况。(六)发放、回收并按要求封装试卷。第二十九条 理论考试开始前 15 分钟由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考试开始前 5 分钟开启理论试卷。 第三十条 技能操作同一项目需分批完成的竞赛职业(工种),须对参赛选手进行封闭管理,封闭室由专人负责,进入封闭室的- 8 -人员不得携带任何通信工

12、具和计算机等设备。第三十一条 竞赛技能操作考核成绩不设并列选手。当出现竞赛技能操作成绩并列时,要根据其技能操作水平的高低或完成时间的先后等条件,排出前后顺序。 第三十二条 选手发生违规情况,监考人员应在现场填写违规记录单,并经竞赛场所负责人或裁判长签字后,于当日送交竞赛组委会。第三十三条 裁判人员在执裁工作期间,凡有下列情节者,竞赛组委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该次竞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等处分,并对责任裁判人员做出的错误判罚进行及时的更正。 (一)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二)在比赛中执法不严,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造成严重影响的。(三)行贿受贿,徇私枉法

13、的。第三十四条 理论知识试卷阅卷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标准答案须于阅卷当日开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启封。第三十五条 理论知识试卷、答题纸、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9 -答案自阅卷结束 90 日内,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封存保管,以备竞赛监督查验。第六章 技术点评第三十六条 竞赛组委会须在比赛结束后,竞赛表彰前对本次竞赛进行技术点评。第三十七条 技术点评专家应在精通本职业(工种)相关技术技能,熟悉竞赛评判规则和技术文件,并参加竞赛前期技术准备和担任竞赛裁判的工作人员中选择,一般由竞赛裁判长或副裁判长担任。第三十八条 技术点评主要内容:(一)命题分析1命题思路:阐述竞赛的命题依据,简要说明

14、命题的整体思路。包括理论考试的命题范围、难度、题型、题量,实操考核项目的命题范围、难度,以及考核关键点和分配原则等。2纵向和横向比较:纵向上可结合历届竞赛试题和选手水平进行综合分析;横向上可与不同行业的相同职业(工种)开展的竞赛进行分析比较,阐述本次竞赛命题的特点。(二)评判分析结合竞赛技术文件、评分原则、具体实例等要求,解析裁判员在评判过程中对执裁尺度的具体把握,突出对关键考点的评- 10 -判分析。(三)试题分析根据参赛选手成绩的统计数据,结合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试题的重点部分和新考点进行解析。(四)成绩分析通过对选手成绩进行科学的解析判断,客观分析竞赛中取得成绩的原因和出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五)发展趋势分析本行业、本职业(工种)的前沿发展情况介绍,未来发展趋势分析。使参加点评人员全面了解本行业、本职业(工种)发展方向,起到一定的导向和启示作用。第七章 竞赛安全第三十九条 主办单位须在各竞赛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保障人员和相关的安全设备,安排专人在现场办公,维持竞赛现场及周边秩序并及时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第四十条 根据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安全要点,明确划分竞赛危险区域和竞赛安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和提示。参赛选手务必佩戴安全防护器具进行操作,其他人员在竞赛规定允许的条件下进入危险区域时,必须佩戴安全防护器具。第四十一条 与竞赛相关的场地、住地及用餐等场所应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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