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桂侨管字2016 7 号桂林华侨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华侨旅游经济区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桂林华侨旅游经济区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桂办发2013 19 号)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文件精神,经经济区管委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桂林华侨旅游经济区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华侨旅游 经济区管理委员会2016 年 1 月 29 日2桂林华侨旅游经济区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为 规 范 和 加 强 桂 林 华 侨 旅 游 经 济 区 机 关 办
2、公 用 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共同创建安全、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桂办发2013 19 号)和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文件精神,结合经济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管理。根据自治区、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及经济区机关各部门人数和实际需要,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的办公用房。二、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要求分配或新增办公用房的,由用房部门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报经济区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申请部门的实际情况调整安排办公用房
3、。三、重新调整机构和人员的部门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增或腾退相应办公用房;撤消的部门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或继续占用,原办公用房须交回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调配。四、办公用房面积分配标准:经济区参照桂林国家高新七星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机关科级人均使用面积为 9 平方米,科级以下人均使用面积为 6 平方米。五、 维修管理3(一)经济区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坚持“一切从简,量力而行,只作维修,不能盖建” 的原则,注重维护 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二)经济区机关各部门需对办公用房进行维修的,由需维修的部门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维修申请,转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鉴定核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经经济区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六、机关办公用房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经济区纪工委实施监督。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未涉及的以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文件为准。桂林华侨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 年 1 月 29 日印4(共印 1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