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章 程(拟核准稿)序 言首都医科大学建于 1960 年,原名北京第二医学院,1985 年更名为首都医学院,1986 年确定为北京市重点院校,1994 年更名为首都医科大学。2001 年,北京联合大学中医药学院、北京高等医学专科学校和北京职工医学院并入学校。首都医科大学秉承“敬畏生命,珍重健康”的价值取向,以“扶伤济世、敬德修业”为校训,以“爱国奉献、艰苦奋斗、救死扶伤、严谨求实”为校风,以“勤学、博思、求精、创新”为学风。学校立足首都、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以“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医科大学为建设目标,自强不息,精勤以进,不断开拓创新。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
2、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 法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等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定 本 章 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依据,指导并规范学校的理念和行为。第三条 本章程的要求适用于学校本部,也可为临床医(学)院参照执行。第二章 学 校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简称“首医”或“首医大”;英文名称: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MU,网络域名:。第五
3、条 学校由校本部、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构成;学校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是学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学校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是学校重要的组成部分。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虚拟空间构成数字首都医科大学。第六条 学校本部有四个校区,主校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 10 号。另有顺义区大东街 4 号、东城区和平里北街 22号、东城区东四十条 27 号分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临床教学医院和专业教学基地分布于北京市。第七条 学校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
4、员会,学校卫生行业领导部门是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考核评估督导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第八条 学校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学校的定位是研究教学型医学多科性大学。学校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立足首都、面向全国、走向世界,让学校的发展融入社会发展之中;树立“大首医”的理念,坚持以学科发展为基础,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强化内部管理为保障,整合资源,凝聚人
5、心,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医科大学。第十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首都以及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履行医学及医学相关学科建设、医学及医学相关人才全层次多序列培养、医学及医学相关项目科学研究及科技成果开发应用、医学与医学相关领域社会服务、以及医学及医学相关内容国际国内的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职责,同时体现着北京市属医疗卫生资源的学科学术水平。第三章 治 校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国家和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高等医学院校的办学规律和国家高等医学教育标准
6、,依法推动学校改革建设,保证学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及其常委会为学校决策机构。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有关法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
7、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学校校长履行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职责,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实行行政集体领导和法人决定的基本形式。校长具有依法管理学校的权力并履行相关义务,依据法 律 和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的 改 革 建 设 发 展 和 日 常 管 理 运 行 工 作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学系三级建制,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在学校统筹协调管理的基础上,强调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学院和学系作为学科载体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作用。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为学院决策
8、组织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对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其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利益相关方多方参与学校事务。社会与学校相关各方面参与学校事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委员会。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院,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二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系,学科与教育发展需要时可设置教研室或教学中心。学校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学科研究领域设置研究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学校依据临床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临床专科学院或专科学系。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行政职能事务的需要建立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学校依据学科建
9、设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专业技术支持部门和后勤服务保障部门。学校建立各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完成相关工作的决定、协调和落实。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体系并有效发挥作用;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并有效发挥作用;学校依法建立教育工会基层组织和共青团基层组织并有效发挥作用。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各党派协商确定的原则。第二十条 学校强调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理念。学校以本章程为基础,建设完善学校政策体系,实现学校和谐管理;建设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实现学校规范管理;建设完善学校信息统计制度体系,实现学校科学管理。通过管理并有效使用学校各类资源支
10、持学科及各方面建设发展。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与相关政策,履行依法办学、推动学校发展与学科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努力服务社会、保障师生员工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各类资源合理运用、接受上级部门督导评价等方面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与相关政策,具有争取各项改革建设发展资源、聘用和解聘教职员工、考核并奖励与处罚教职员工、管理教育过程和准予学生毕业并授予学位、录取学生和解除学生学籍、奖励和处理处分学生、管理和运用办学资源、推动学校建设发展和保证学校安全稳定环境等方面的各项权利。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各项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各项建设
11、发展规划要具有前瞻性、全面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建设目标是建设一所立足首都、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医科大学。形成学科结构合理、学术水平一流、教育规模适度、培养质量高、创新能力强、社会影响大,并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办学优势。成为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和特色的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基地、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开发基地、临床医疗预防康复保健服务基地、卫生政策研究与咨询基地。第四章 治 学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学科建设是各项改革建设发展的基础,并且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为两个工作重心,坚持教科并重,全面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与其它各项建
12、设不断进步。第二十六条 追求学术是学校行为的最高境界,体现科学与人文的态度,体现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精神,体现学校事业建设发展的责任。学校建立学术与发展战略委员会,体现教授治学的理念,强化追求学术的机制,保证追求学术的氛围;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学科建设、学位政策、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学位委员会、教育教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各自相关工作领域内政策、原则及建设的审议、审定。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明确人才培养为学校两个重心之一。学校人才培养层次包括本专科学历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毕业后与继续教育和博士后人员培训,涉及范围包括普通高等
13、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教育和海外教育。在人才培养中,坚持以本专科教育为基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为提高、毕业后与继续教育为保障和责任,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课程负责人制和导师制,以保障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坚持以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为依据以保证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和学科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科学研究求发展,明确科学研究为学校两个重心之一。学校科学研究涉及基础医学学科和临床医学学科的全部范围和医学相关学科、教育必需学科,包括基础性科学研究、应用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及新技术引进。应遵循科学规律、坚持诚信原则、强化创新意识、建设学科梯队、追求学术目标、实现学术业绩、促进医学发展。学校明确科学研究
14、由学科统筹规划,在确定学科方向的基础上实行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制,以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效率和效益。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学校强调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质量的医学人才培养,以满足卫生事业需求;强调临床学科建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临床医疗卫生康复保健服务;强调科技成果开发应用,以推动医药科技进步与发展;强调政策研究与咨询,以促进医疗卫生改革与建设。鼓励依法开展志愿者服务。第三十条 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强调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理念,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导向,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建设以“首医精神”为核心的学校文化。第三十一条 学校始终坚持强化以师德、医德、学术
15、道德和岗位道德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师德建设的核心是珍惜人才、关爱学生,是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医德建设的核心是维护健康、关爱病人,是对生命的敬畏;学术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尊崇诚信,严守规范,是对学术圣洁的崇拜;岗位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是对工作的责任与奉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核心,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与道德品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职业责任,确立“敬畏生命、珍重健康”的医学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自主学习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学校鼓励并支持校内合法学生社团活动。学校不允许在校园内和学生中传教或开展宗教活动。第五章 人 员第
16、三十三条 学校人员包括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教职员工队伍包括学校系统内的专业教师、医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包括学历教育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全体人员共同构成了“首医人”群体,“首医人”是学校的共同主人,共同负有建设发展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教师(包括医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构成学校主体,是学校学科功能的主要承载者,是教育过程的最活跃因素,要认真关心、支持和建设主体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第三十五条 以教授为核心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以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的管理团队,是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骨干力
17、量,要不断地从全球、全国汇聚一流骨干力量,加强骨干队伍的建设并充分发挥骨干队伍的作用。第三十六条 教授享有治学的权利,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教授治学的重要内涵是,以教授的修养带出优良学风, 以 教 授的 学 识 推 动 学 科 建 设 , 以 教 授 的 责 任 保 障 学 生 进 步 , 以 教 授 的 贡 献 促进 学 校 发 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依据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学校本部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和全员岗位聘任;对学校临床教师实行教学岗位聘任。学校建立多种编制条件下的全员合同聘用制和全员岗位聘任制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以合理分配制度为基础的岗位待遇与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人员岗位考核监督管理制度,激发和调动学校教职员工的主人翁精神。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具 有 相 应 资 格 、 必 要 条 件 和 相 应 岗 位 时 申 请 聘 用 和 聘 任 ;(二)依法根据自身意愿放弃或拒绝聘用和聘任;(三)在岗工作时得到相应条件和资源支持;(四)在 岗 工 作 时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和 福 利 , 创 造 业 绩 和 申 请 奖 励 ;(五)在岗工作时要求学习培训提高;(六)知悉学校相关事务、提出建议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