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中医药大学章程(送审稿)序 言上海中医药大学成立于 1956 年,是国家首批建立的中医药高等学校之一,时名“上海中医学院” 。学校延续发展了近现代中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上海中医专门学校(1917 年创办) 、上海中国医学院(1927 年创办)和上海新中国医学院(1935 年创办)的深厚中医底蕴和传统。1984 年,组建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并合署。1993 年,更名为“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0 年,原上海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学校坚持研究教学型、特色型和外向型的办学定位,以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为主要学科,培养了大批优秀中医药人才,并积极支援各省市、边远地区卫生事业建设,为国家和
2、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学校以建设成为受人尊敬、世界一流的中医药大学为目标,坚持教学为立校之本、科研为强校之路、医疗为固校之基协同融合发展,坚持创特色和争一流同步推进、传承和创新并重、现代化和国际化并举,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努力为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知识贡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中医药大学,简称为上中医,英文译名为 Shangha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HUT
3、CM) 。第三条 学校是上海市属公办高等学校、事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校长。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和指导,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五条 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 1200 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第六条 学
4、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努力为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卫生事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第八条 学校坚持不重其全重其优、不重其大重其特、不重其名重其实的办学理念,坚持以较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和实践能力为主体,以较宽广的现代科学及医学知识和创新思维、较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为两翼的人才培养目标,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中医药人才以及健康服务相关专业人才。第九条 学校尊重教师和学生的学术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引领树立优秀道德风尚和先进文化理念。
5、第十条 学校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学生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实施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制订中长期规划,明确办学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实施形象识别体系,包括校训、校歌等理念识别系统,校规等行为识别系统,以及标志、校徽、校旗等视觉识别系统,明确其制定和使用的程序规范。第二章 办学功能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基本形式以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并开展国际教育、
6、成人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以及修业年限,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以规模效益与社会效益一致的原则保持办学规模的科学、合理。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主要设置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等学科。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发展,学校可按规定设立新的学科、专业。第十七条 学校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并根据社会发展和中医药高等教育规律,实施科教融合、医教协同等教育改革。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根据学分制管理规定及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申请提前或延期毕
7、业。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依法向支持学校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国内外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学位。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以中医药为主的科学研究,加强知识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协同创新机制,不断提高科技创新、知识服务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和医学进步,支撑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和临床医学研究,发挥中医药在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方面的优势,保障人民健康,促进
8、社会发展。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多种形式合作,发挥办学优势服务和支撑社会发展。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高层次和宽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医药教育国际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发展中医药优秀文化。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9、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
10、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
11、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六条 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第二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第二十八条 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
12、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13、(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
14、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依法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委员产生办法及任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产生办法、职责权限以及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运行机制及其他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术事务需要,在学位评定、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
15、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位管理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离退休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学校的专家咨询机构,主要为学校重大决策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学校发展提供咨询。学校制订专家委员会章程,明确专家委员会的任务、任职资格、聘任等事宜。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章程及制度开展活动。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教代会)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据其规定行使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