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资料第一 讲 :民事 诉讼 与民事 诉讼 法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二、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三、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制定根据四、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思考题:1、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审级制2、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3、论述: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 调解(三)仲裁( 四)诉讼(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
2、定。(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 ,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 ,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
3、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 。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二: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
4、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特征:编辑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
5、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
6、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特定性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2 自由性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
7、实体权利。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2 规范性与正当性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复杂性,其含义是指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
8、,否则即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三):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制定根据概念: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制定依据:以宪法
9、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所以宪法是我国民诉法的立法依据。(四)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法院调解原则,
10、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
11、案件进行审理;2.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参加案件审理;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 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示终结的制度。思考题1.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审级制2. 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3. 论述: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民事诉讼 (汉语注音:mnshssng 英文释义 a civil action; common pleas)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所谓民事纠纷,是指
12、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
13、,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201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民事诉讼特点: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二) 民事
14、诉讼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三)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当事人
15、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根据,一是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是该宪法原则在司法救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二是源于民事主体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平等决定了诉讼权利义务的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是维护实体权利义务平等的必要手段。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实现依赖于法院的保障。它要求法院确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诉讼境地,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要求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和提供同样的、均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机会和便利条件,不得厚此薄
16、彼;要求法院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主动告之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及其后果, 及时行使释明权;要求法院对一切诉讼参与人平等保护和平等制裁, 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总之法院确实履行好保障职责,是当事人平等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依法自由处分原则依法自由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或处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诉讼的进行。处分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不予干预。但现代社会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对处分原则辅之以必要的限制,即处分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这就要求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17、不得有损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既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随意加以限制, 又不能放任自流。实行依法自由处分原则,不仅符合程序自由的价值要求, 保障当事人自由地选择和支配自己的权利和诉讼程序;而且符合和体现民事诉讼的规律, 形成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对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规制审判权的运作等都有积极意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 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该原则为一切市场参与者树立了“诚实商人”、“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诚实
18、信用曾经历了从商业习惯到债履行的基本原则,再到涵盖整个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的演变过程。它不仅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野, 开始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 成为高层次的理念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将该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也频繁地适用该原则解决实践中的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指导、规制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审判,维护程序正义,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积极作用。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包括两层基本涵义:1、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诉讼中, 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
19、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有权承认或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证进行反驳和答辩, 甚至提出反诉。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及事实理由。双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 也可以就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辩论;既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也可以在诉讼全过程辩论。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依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2、辩论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这是该原则的重要内涵, 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被称为“辩论主义”,它构成了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一是法院对证据的质证、认证
20、和调查应当受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的约束。二是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制约。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经当事人辩论、查证属实或无争议的事实作为依据,当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经当事人辩论并查证属实的事实,均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这样才能做到辩论结果与裁判内容的一致性。如果辩论结果明显有利于一方当事人或该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参与辩论,而法院却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裁判, 这就叫“突袭裁判” 。可见, 辩论原则关涉到民事诉讼的结构,关涉到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载着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 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第二讲 主管(受案范围)与管辖 一、民事诉讼主管二、管辖的概述(定义、管辖恒定、集中管辖)三、级别管
21、辖四、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五、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思考题:1、名词解释:管辖、管辖恒定、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2、协议管辖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3、哪些情形下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我国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具体地说,法院是通过依法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来行使其法定权力和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管辖的概述:管辖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是 gun xi,意思是指管理,统辖的意思 ,延伸出去,有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有级别管辖,有地域管辖,有移送管辖,及协议管辖。管辖也指各级人民
22、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集中管辖:集中管辖,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 )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
23、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 法院民商事裁决、裁定的案件。2、上述案件的一审集中由下列法院进行审理:(1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4)高级人民法院。3、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外的涉外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等事项仍按原先法律、司解释的规定执行。1 4、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4、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一、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
25、国国籍的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
26、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三、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
27、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具体是指:一、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28、。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
29、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三、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
30、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选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
31、 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 的第 3 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 23 条至 33 条在 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合并管辖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32、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裁定管辖: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称为裁定管辖。我国的法定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
33、管辖需要注意两点:(一)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法院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做法
34、是否正确时,就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法院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35、: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
36、法院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提审。(二)自上而下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思考题解答名词解释管辖:管辖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是 gun xi,意思是指管理,统辖的意思 ,延伸出去,有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有级别管辖,有地域管辖,有移送管辖,及协议管辖
37、。管辖也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
38、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协议管辖应具备的条件: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民诉法第 25 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39、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是对我国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规定。条件:一、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三、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四、协议管辖只限于因一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哪些情形下使用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讲 当事人制度和诉讼代理人一、当事人的概念及确定二、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三、诉讼代表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