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一三年八月 I 目 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11.4 工作原则 .12 组织体系 .2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62.3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官 .62.4 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62.5 专家组 .63 运行机制 .73.1 监测预警 .73.1.1 监测预报 .73.1.2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73.1.3 预警状态 .93.1.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93.2 应急处置 .103.2.1 信息报告 .103.2.2 响应启动 .113.2.3 现
2、场处置 .123.2.4 环境应急监测 .133.2.5 安全防护 .143.2.6 社会动员 .143.2.7 应急终止 .153.3 恢复与重建 .153.3.1 善后处理 .153.3.2 调查评估 .153.3.3 征用补偿 .163.4 信息发布 .164 应急保障 .164.1 人力保障 .164.2 资金保障 .174.3 物资保障 .174.4 医疗卫生保障 .174.5 交通运输保障 .174.6 治安维护 .184.7 通信保障 .184.8 保险制度 .18 II 5 监督管理 .185.1 预案演练 .185.2 宣教培训 .185.3 责任与奖惩 .196 附则 .1
3、97 附件 .19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97.1.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级) .197.1.2 重大环境事件(级) .207.1.3 较大环境事件(级) .217.1.4 一般环境事件(级) .227.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架构图 .227.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23 1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侨乡提供保障。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
4、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环境事件以及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江门市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
5、其职。充分发挥各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 2 首位,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加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 强隐患排查整改,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4)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积极推动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建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高科技支撑体系。(5)
6、加强基层,社会参与。提高基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积 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应急处置、环境应急救援,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新型机制。(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 组织体系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
7、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3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门海事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1)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8、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瓶装饮用水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运输等工作;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5)市监察局:参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事件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对事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4 (6)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储备灾害救助
9、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7)市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9)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等工作。(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应急处置人员优先通行制度;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11)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
10、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制定市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2)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生态修复。(13)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珍稀濒危的物种保护与陆地野生动物疫病、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4)市卫生局:负责确定治疗与救护受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培训 5 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的转移;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与监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
11、控制工作;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15)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上溢油事件、赤潮、绿潮等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海洋放射性应急监测;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组织开展海洋生态修复。(16)市安全监管局:依法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17)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供应。(1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19)江门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水上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含船舶
12、污染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2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21)市保险行业协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 6 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
13、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2.3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官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2.4 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
14、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2.5 专家组环境保护部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 3 运行机制3.1 监测预警3.1.1 监测预报3.1.1.1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3.1.1.2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 统计分析、信息
15、监控。(2)海事部门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污染事件等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3)林业部门会同农业、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单位负责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4)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赤潮、绿潮事件等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3.1.2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3.1.2.1 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级(特别重大)、级( 重大) 、级( 较大)和级( 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