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信访条例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3-27执行日期:2014-7-1广东省信访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 年 3 月 27 日广东省信访条例(2014 年 3 月 27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 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
2、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 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条第二款 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
3、、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 导教育相结合;(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第四条 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 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第六条 省、地级以上市、县(区
4、、县级 市)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信 访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信访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 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相关信访工作。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国家机关应当建
5、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 、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 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相关法律法 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诉求。对涉及法律
6、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 办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 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 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 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 实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进行信访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信访渠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 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 访号码
8、、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 、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
9、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 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 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 访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第二节 网络信访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 统
10、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 宽网上信访渠道,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访人隐私等信息。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 访信息告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
11、,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方式、经办人员等信息。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 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 访办理制度,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
12、建议和评价。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 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六)依法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 态建设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意见;(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