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运营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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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运营管理工作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 年 9 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美丽湖北建设,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97 号)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省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三年攻坚行动,建立城乡一体、全域覆盖、机制健全、长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和谐城乡人居环境。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

2、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其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基本要求;3 生活垃圾收运管理;4 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管理;5 投入机制;6 组织保障;7 监督管理。本规范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规范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 69 号;邮政编码:430015) 。目 录1 总则 .12 基本要求 .23 生活垃圾收运管理 .44 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管理 .74.1 一般要求 .74.2 卫生填埋场管理 .84.3 垃圾焚烧厂

3、管理 .94.4 垃圾堆肥(生物处理)厂管理 .104.5 水泥窑协同处置厂管理 .124.6 综合处理厂管理 .134.7 餐厨垃圾处理厂管理 .134.8 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 .145 投入机制 .166 组织保障 .187 监督管理 .21本规范用词说明 .24引用标准目录 .2501 总则1.0.1 为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规范作业、科学管理、持续维护,达到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良好运行的目的,保障我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及其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1.0.3 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运行的维护管理除应

4、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其他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基本要求2.0.1 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基本目标,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技术可行、经济有效、管理简便的治理措施,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2.0.2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城乡一体”的原则,实行“省级统筹协调、市级组织推动、县级主体责任、镇村具体实施、发动住户参与”的工作机制。2.0.3 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政策研究,出台相应

5、的管理文件和地方标准规范,利用宣传网络普及垃圾分类及处理知识;建立层层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进行指导,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行监管。2.0.4 各县(市)统筹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形成因地制宜的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协同处置、堆肥、综合处理等垃圾治理技术体系,并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2.0.5 各县(市)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构建合理的资金保障和分担机制,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无害化处理长效化。2.0.6 建立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为主的五大环节环环相扣

6、、无缝衔接的运行管理体系。1 县(市)级负责城镇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将城市、乡镇转运站的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处理。2 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范围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将村庄垃圾收集转运到垃圾转运站(有条件的可直接运送到垃圾处理终端) 。23 行政村负责本村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引导组建村民理事会等社会性群众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发动群众通过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4 村组负责村湾内日常保洁与垃圾收集。5 村民负责房前屋后及自家庭院的环境卫生保洁。2.0.7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应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

7、行,并采取妥善的污染治理措施,制定相关应急预案。33 生活垃圾收运管理3.0.1 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应符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的规定。3.0.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步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新建居民小区应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3.0.3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每个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每天至少收集两次,垃圾应不满溢、无积压、无曝露、不遗漏、不得随意堆放在路边。生活垃圾收集时间宜为每天早晨 4:007:00、白天 9:0016:00、晚上 19:0022:00。3.0.4 打烊

8、垃圾宜在每天 4:007:00 时段进行专门收集,并应采取定时定点、按片巡回、上门收集的方式,收集至转运站点暂存。对临街门店关门时间不统一的道路,应增加收集次数或就近设置垃圾贮存点。打烊垃圾应及时收集,做到垃圾不落地、无暴露和堆存、临街垃圾容器无漫溢。3.0.5 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小于 10km 的地区可采用一次收运模式。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大于 10km 的地区可采用二次转运模式。3.0.6 垃圾收集/转运站应按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154、 生活垃圾转站技术规范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1

9、7、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 的要求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3.0.7 有害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3.0.8 收集/转运站点正式开始工作前,操作人员应对转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无故障,再开启设备进行垃圾转运,并开启监控设备对转运站点车辆、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控,保证站点运转有4序。3.0.9 生活垃圾的运输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定期清运生活垃圾。2 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3 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4 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5

10、充分发挥运输车辆料斗、压缩腔的容积效率,尽量降低车辆带功压缩等作业频率、避免空转。6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3.0.10 垃圾收运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作业噪音污染。垃圾转移过程中作业人员对垃圾容器应轻推、轻挂、轻放,禁止作业人员大声喧哗。3.0.11 垃圾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线路,依次进行不同收运点的垃圾收运作业。收运线路的安排上应优先主次干道和重点敏感部位。3.0.12 运输作业完毕后,垃圾运输车辆应停放至指定的停保场所,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保养,为下一次收运工作做好准备。3.0.13 餐厨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单独收运。3.0.14 乡镇转运站的建设、服务半径、转运车辆应符合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 (鄂建20187 号)的有关规定。3.0.15 现有敞开式乡镇转运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乡镇转运站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乡镇转运站宜设置通风、除尘、除臭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恶臭污染物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有关规定。3.0.16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初步分类,村(社区)保洁员进行二次分类,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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