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 城市绿化条例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体健康,1992 年6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绿化条例 ,并 199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1主要内容本条例规范了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2城市绿化的规划原则(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 。(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
2、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4)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 。(5)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3城市绿化的建设要求(1)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2)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
3、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第十二条) 。 (3)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十一条) 。(4)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5)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6)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
4、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十七条) 。六、 自然保护区条例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自 199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定义本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二条 )。2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条件(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
5、、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条)。3分级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第十一条) 。4规划国务院环
6、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定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划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 5分区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
7、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第十八条)。6建设限制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第三十二条)。七、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8、保护法 ,国务院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通过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第七条)。2 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
9、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第八条) 。3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第十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
10、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第十四条) 。4保护管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二条) 。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11、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八、 信访条例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2005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了信访条例 ,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定义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二条) 。2信访工作原
12、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3信访渠道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第十条) 。4信访事项的提出 (1)信访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13、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
14、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七条)。(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第二十条) 。5信访事项的受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 15 日内分别按规定方式作出处理(第二十一条 )。(2)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第
15、二十二条)。(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二十三条 )。 ,6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1)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 。(2)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 )。(3)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
16、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三条) 。(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四条) 。(5)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第三十五条)。(6)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三
17、十五条) 。 第七章 城乡规划方针政策近年来,建设部有关部门针对城乡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和具体事项,如节能与环保、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住房建设,联合发布了通知或指导意见,这些也都是城乡规划工作必须熟悉的内容。第一节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一、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
18、期坚持的指导方针。1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2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就是要继续发挥各个地区
19、的优势和积极性,逐步扭转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社会发展,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是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推进发展中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既积极实现当前发展目标,又为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就是要适应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
20、术合作,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入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3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我们的发展要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妥善处理当前各方面突出矛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21、设的物质条件时,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大力加强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2、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3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三、构建和谐社会1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2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3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4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事实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统筹城乡环境建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
22、。第二节 其他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一、节能1节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建筑节能和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目标,原建设部于 2006 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建科2006231 号),要求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从源头上转变城乡建设方式,具体内容如下: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节约能源的角度,统筹考虑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发展目标、方式、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确定
23、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限制高能耗产业用地规模。村镇规划要符合村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乡镇转移,不得为国家明确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制度,重点镇的规划要逐步实行省级备案核准制度。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居住建筑的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
24、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 90m2 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2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中央从战略高度提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是新时期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决策。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原建设部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 号)中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充分认识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重要意义。(2)建筑节地。到 2010 年,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 20;到 202
25、0年,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 2010 年目标基础上再大幅度减少。在城镇化过程中,要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重点是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合理发展、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和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节约用地;城市集约节地的潜力应区分类别来考虑,工业建筑要适当提高容积率,公共建筑要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居住建筑要在符合健康卫生和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要突出抓好各类开发区的集约和节约占用土地的规划工作。要深入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的集约用地。进一步减少黏土砖生产对耕地
26、的占用和破坏。(3)主要政策和措施。加强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镇发展用地合理布局。在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规划中,要充分论证资源和环境对城镇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模式、基础设施配置及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影响,确定适宜的城镇发展空间布局、城镇规模和运行模式。加强规划对城镇土地、能源、水资源等利用方面的引导与调控,立足资源和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合理选择建设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和废弃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
27、利用率。要注重区域统筹,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有效降低交通能耗和道路交通占用土地资源。要注意城乡统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加快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引导农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减少农村现有居民点人均用地,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对各类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促进其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防止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使用土地
28、,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土地管理在 2003 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于 2004 年出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原建设部随后发布了关于贯彻(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建规2004185 号) 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1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1)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应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9、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2)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把规划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作为强制性内容,在图纸上详细标明。今后,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涉及基本农田的,调整前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认可,经认可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3)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按照 13 号文件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建规2002204 号)要求,近期建设规划与
30、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要相互衔接,统筹安排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布局和比例。各地要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城市建设发展的年度目标和安排。要优先安排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中拆迁安置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保证近期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2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1)加快制定建设用地指标。抓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和修改完善工作,优先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和公共文化、体育、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重点做
31、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用地指标框架体系。(2)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要严格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和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确定城乡建设和用地规模。凡建设用地规模超过国家用地指标的规划,一律不得审查通过,并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缩减。(3)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指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对建设用地面积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国家规定用地指标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禁止超过国家用地指标、以“花园式工厂”为名圈占土地。(4)各地要立足于本地区土地资源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进行绿化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禁止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