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上).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01173 上传时间:2018-12-07 格式:DOC 页数:56 大小:2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上).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上).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上).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上)2008/12/4/10:51 来源:慧聪消防网 标准号:GB50166-2007 发布日期:2007 年 10 月 23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3 月 1 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HHH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摘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其中,第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同时废止。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5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

3、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原规范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

4、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

5、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

6、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 C 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 D 的要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

7、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 E 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8、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3、系统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

9、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3.2 布线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对导线

10、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

11、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 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 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 20m,有 1 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 10m,有 2 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 8m,有 3 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9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

12、相应固定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1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 0.2m 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 3m 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3 管线

13、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 500V 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3.2.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

14、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 0.1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2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

15、线不得超过 2 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mm 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4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5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3.4.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

16、5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2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 20m 时,光束轴线

17、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 20m 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 20m;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 100m; 3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m,且不应小于 0.5m; 4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8、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4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 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 1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5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 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

19、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6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 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 16m 的场所。 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 16m 的场所, 并保证至少有 2 个采样孔低于 16m。 5 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

20、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 2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8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9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10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1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