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财政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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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格尔旗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严格依法行政,理顺财政检查工作程序,规范财政检查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旗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财政检查一般包括制定检查计划、起草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征求意见、撰写检查报告、开展检查复核、检查决定与执行、总结分析、立卷归档等基本程序。第四条 本工作规程是规

2、范财政局监督检查机构依法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所应遵守的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促进被检查人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 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推进财政检查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财政检查工作,提高检查工作效率。第 二 章 检 查 计 划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中

3、央、自治区、市和旗的重大财税政策;(二)财政改革的中心任务;(三)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民生问题;(四)上年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五)其他。第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年度检查项目的选定,应本着着眼全面,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第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在年初将本年度项目检查计划表发放到各股室征求检查意见。项目检查计划表包括检查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内容、范围、年度、资金拨付情况、检查时间安排等内容。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将各股室填报的项目检查计划表进行汇总、筛选,在广泛讨论,结合财政中心工作的基础上拟定本年度检查项目。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年度检查计划一般应在每年 2月底前

4、上报,并与审计局沟通协调后,编制全局年度检查计划。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后,组织开展财政检查。除财政局下达新的工作任务以及局领导批示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检查计划。第 三 章 查 前 准 备第十四条 按照检查计划安排的检查项目,要提前进行准备,包括收集、整理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了解被检查人记账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类型、执行的会计制度等信息。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派人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查前调研。第十五条 制定检查实施方案、下达检查通知和财政检查通知书、组织检查机构及人员、查前培训等工作。第十六条 检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开展检查工作的目的;检查的政策依据;检查范围和内容

5、;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人员的组成;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工作要求等。第十七条 下达检查通知。根据不同的检查对象,起草“关于开展 XX 项目的检查通知”,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以便被检查人按规定做好准备。如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检查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财政检查通知一般送达被检查人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一)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财政检查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人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

6、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附件(检查基本资料清单) ;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二)检查组实施财政检查时,一般应于进点前 3 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附件 2) ,并要求收件人在送达回证 (附件 3)上签名或盖章。检查组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 3 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第十九条 组织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机构要统筹安排检查工作,落实检查人员,加强对检查人员组织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检查效率。(一)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视检查事项和工作要求,组成一个或几个检查组开展工作。每

7、个检查组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开展检查工作所需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以本股室为主;如果本股室力量不能按时完成检查任务,经局领导同意,可在全局范围内进行统一调度和调配。必要时,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三)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回避,由财政局负责人决定。第二十条 查前培训。根据检查实施方案要求,检查组进点前组织所有参检人员进行培训辅导,讲解项目资金的政策法规及资金管理办法、检查方法等,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二十一条 查前公示。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信息质

8、量检查需要进行查前公示,监督检查机构要将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内容等向社会公示,提高检查的透明度。第 四 章 实 施 检 查第二十二条 召开进点会议。进点会议由各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参加进点会议人员一般为全体检查人员以及被检查人有关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第二十三条 进点会议议程。进点会议原则上按以下议程进行:(一)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人员,财政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二)检查组组长说明此次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等以及需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主要事项;(三)被检查人有关领导介绍单位和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全面了解被检查人的组织机构、人员情况、财务收支

9、、会计核算以及下属单位等情况。根据被检查人的经营规模、业务分类、机构设置、账簿建立等情况,进行力量调配,合理分工。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要求被检查人及时提供检查所需全部资料,并要求被检查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填写承诺书 (附件 4)。使用检查软件开展检查工作的,要提取被检查人财务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 对被检查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检查组要做好清点交接工作,列表进行详细登记,签名盖章,并指定专人负责,以保证资料的安全和完整。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根据分工,对被检查人会计核算系统及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检查,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发

10、现符合检查工作需要的内容和事项,应立即予以摘录或记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二十八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 5)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事逐项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一)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1)被检查人名称及检查项目名称;(2)工作底稿以被检查人为单位顺序编号;(3)情况摘要,即与检查结论或者被检查人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事项摘录;(4)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5)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6)检查组制单人、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1)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情况摘要部分陈述客观真实、条理清楚

11、、重点突出。(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等,必须准确无误;相关的证明资料要整齐完整,不得相互矛盾。(3)不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内容相关或数据有钩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被引用工作底稿编号。(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由检查组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表述准确、附件完整之后,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若被检查人拒绝签署意见,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四)经被检查人签署意见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修改。在形成财政检查报告之前,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确有必要补充或修改,检查人员应当另行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认定。(五)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组

12、成员的工作进度、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指导和把关,认真审核工作底稿,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制人、复核人应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是与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工作底稿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1)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被检查人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2)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3)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4)检查人员制作的与情况摘要所反映

13、事项有关的表格和文字材料;(5)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视听资料;(6)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三)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内容顺序编号。第三十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其附件未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结合被检查人的管理方式、核算形式等具体情况,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实际的、科学的检查方式和方法,进行检查和取证工作。第三十二条 在检查过程中,财政检查人员可以根

14、据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按程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首先,向被检查人送达由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财政局印章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件 6) ;其次,会同被检查人对证据进行清点、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最后,检查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保存证据退还被检查人。(二)检查组认为实施财政检查必要时,检查组可以将被检查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单位检查,但须向被检查人送达由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财政局印章的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附件 7) ,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三)根据检查需要,检查组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调查、查询有关情况,也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人的银行账户。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经旗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审签,持加盖财政局印章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附件 8) ,并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20062 号)的规定。调查时,具备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时,负有保密义务。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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