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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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十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 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33 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5 条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 号)第 4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

2、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审批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地质资料汇交、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流通。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3、42 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勘查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许可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许可证补发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1 条第 2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 8条第 2 款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 4 条第3 款、第 22、24 条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4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4、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矿产资源法第 3 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4、10、21、22、24 条; 探矿权采矿权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规划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办 2015-1号公告事项25、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

5、7 条转让管理办法第 4 条。3 行政许可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许可证补办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1 第 2 条、第 16 条第 3 款、第 18条第 2 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 8条第 2 款、第 8 条第 4款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 3 条第 3、5款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2 号)第 4 条5、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 16 条第 2 款、第17 条第 2 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6、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矿产资源法第11、16、17、18、20 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

7、细则第8、11、12、13、14、37、38、39、40 条;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3、4、5、6、7、15、16 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4、6、7、8、10、13 条。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规划处、执法监察局、测绘行业管理处、耕地保护处、政策政策政策法规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办 2015-1号公告事项4 行政许可乙、丙级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登记证补证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3 条第 5款、第 11 条第 2 款2、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20号)第

8、 3 条第 1 款、第8 条第 2 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申请人是否依法实施地质勘查活动,针对单位资质水平进行日常考核评价,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

9、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3、8 条。地质勘查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办 2015-1号公告事项5 行政许可 乙、丙级地 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行政许可法 地质环境处、派 厅法定代表3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 22、36 条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第 5 条第 2 款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10、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第 4 条第 2款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1 号)第 14 条第 5 款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条件与资质等

11、级是否相符合。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22、36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5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4 条。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 行政许可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许可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80 号)第 11 条2、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 29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12、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11条;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29 条。地质环境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13、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7 行政许可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许可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80 号)第 26、27 条2、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 33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14、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6、27、29 条;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3 条。地质环境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8 行政许可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23 条2、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 5 条第 2、3 款3、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 14 条第 3 款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

15、进行初审综合协办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分管领导批准。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4、送达责任:印发相关批复文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质巡查、检查单位年度报告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测绘法第22、23 条;贵州省测绘条例第 14 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 5 条。测绘行业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 行政许可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1、 测绘成果管

16、理条例第 17、18 条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453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依法进行测绘成果保密跟踪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法第30、32、

17、34、37、38、39、40、42、44、61 条; 测绘法第 29条;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17 条。测绘项目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0 行政许可权限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37 条2、 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4 号)第 16 条第 1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18、.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测绘法第 37条;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第 16 条。测绘行业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

19、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1 行政许可权限内涉密地质资料出境批准1、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9 号)第 3 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25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3 条;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3、21 条;矿产资源储量

20、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勘查处、地质资料馆、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办 2015-1号公告事项6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2 行政许可 地图审核1、 地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4 号) 第18、19 条2、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4 号)第 6 条3、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 23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1、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测绘法第 4条; 地图管理条例第 18、19 条;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 23、24条; 测绘行业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办 2015-1

22、号公告事项713 行政许可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6 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

23、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相关业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4 行政处罚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42 条第 2 款1.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核查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后,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中的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24、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决定责任:案件经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

25、、38 条。执法监察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815 行政处罚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43 条1.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核查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后,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中的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6、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决定责任:案件经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条。执法监察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

27、人、 具体承办人16 行政处罚对测绘单位违法转包测绘项目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45 条1.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对正在 1.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核查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后,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中的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8、,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决定责任:案件经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条。执法监察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917 行政处罚违反规定,不汇交及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

29、和国测绘法第 47 条1.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核查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后,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中的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决定责任:案件经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6.送达

30、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条。执法监察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18 行政处罚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48 条1.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核查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后,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31、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中的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决定责任:案件经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32、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条。执法监察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9 行政处罚对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规定审核的、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规定审核的、已出版地图错绘国界或省界的、地图内容严重错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25 条1.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核查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后,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

33、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中的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决定责任:案件经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条。执法监察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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