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区教育局统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共 16 项)制表单位:开发区教育局 (行政许可 3 项)序号权力 类型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处理意见及理由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机构责任对象及范围备注1行 政许 可1、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53、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号)、贵州省民办教育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教育局保留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
2、、论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对设立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及中等以下(不含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局党政会议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许可文书,按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民办学校,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53、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
3、99号)、贵州省民办教育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政务服务中心区教育局服务窗口业务股、具体承办人2、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53、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号)、贵州省民办教育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教育局保留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对设立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及中等以下(不含中等)
4、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局党政会议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许可文书,按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民办学校,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53、5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贵州省民办教育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服务中心区教育局服务窗
5、口业务股、具体承办人3、利用互联网从事教育信息服务的网站和非学历教育网校的审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4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项、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 8教育局保留1.受理阶段:承办人提交申请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供服务的实施计划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由县教育和科技局组织专家组现场考察论证后,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办理意见报县教育和科技局办公会议审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 条;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 12
6、条;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1、12 条政务服务中心区教育局服务窗口业务股、具体承办人条行政确认 1 项1行 政确认教师教龄荣誉证书确认发放贵州省教师条例,(1997年 11月 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1998年 3月 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30年和 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和颁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5 号)教育局 保留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对符
7、合条件教师进行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按照规定拟发文件、制发荣誉证书,及时向人事、财政等部门报送备案材料。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贵州省教师条例,(1997年 11月 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 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30年和 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和颁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5号各县(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派驻政务中心区教育局服务窗口教育和科技局分管领导、人事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行政给付 1 项1行 政给 付学生“三免两补”申报审核国家、省、市有关教
8、育资助政策及规定教育局保留1.受理阶段: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进行摸底调查、初审、统计造册,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向教育局提交受助学生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学校和学生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学校提交享受对象的申请材料、学生数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局党政会议研究确定。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区财政提交审查受助人数、资金拨付标准。4.落实执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对学校书面下达受助人员、国家、省、市有关教育资助政政务中心区教育局服务窗口资助办、具体承办人发放 资助标准、拨付文件(不予确认给付的应说明理由)。5 监管阶段:教育
9、局相关科室加强对学校落实发放资金和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学校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策及规定(行政处罚 10 项)1行政处罚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80条;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 17条。教育局保留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10、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
11、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 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21、22、23、24、25、26、30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业务股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业务股2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62条所列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62条。 教育局保留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12、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13、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 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21、22、23、24、25、26、30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业务股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业务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3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51条; 2.贵州省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40条。教育局保留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14、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15、,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 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21、22、23、24、25、26、30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安全法规科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安全法规科负责人,具体经办人4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16、。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75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 12条。教育局保留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
17、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 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21、22、23、24、25、26、30条。教育行政处
18、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业务股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业务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5行政处罚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1.实施办法第27条。教育局保留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
19、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 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21、22、23、24、25、26、30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人事股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人事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20、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6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 21条。教育局保留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21、、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 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21、22、23、24、25、26、30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教研室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教研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