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一 、 总 则第 一 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 二 条 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 三 条 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
2、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中心乡镇卫生院成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第 四 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审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第 五 条 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 、 建 设 原 则第 六 条 中央支持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为政府举办。要统筹规划中心乡镇卫生
3、院布局,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目标,选择居民集中、覆盖人口多、距离县城较远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建设。县城周边的乡镇不安排建设项目。第 七 条 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第 八 条 本次建设要加强急诊、产科等功能,完善给排水、厕所、供电、采暖和通风、污水污物处理、垃圾处理、院区环境等辅助设施。第 九 条 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 工程。第 十 条 应贯彻安全、环保
4、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 十 一 条 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三 、 床 位 标 准第 十 二 条 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其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床位规模。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 1.2 张床位,不得盲目扩大,原则上不超过 100 张。第 十 三 条 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四 、 建 设 标 准第 十 四 条 建设规模依据填平补齐原则,合理确定。业务用房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第 十 五 条 建
5、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等)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第 十 六 条 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规 模名 称20 床以下 20 床以上核定方式按院核定(/院)按床位核定(/ 床)建筑面积() 3001100 5550注: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 十 七 条 用房面积分
6、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参照表 2 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 3 规定。表 2 用房面积分配表 单位:规 模名 称20 床 40 床 80 床1.预防保键、合作医疗管理 84 108 1442.医疗 532 1025 19803.行政后勤保障 96 240 456使用面积合计 712 1373 2580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65%)1095 2112 3969表 3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 名 称 建 议采用尺寸(中- 中,m )病房 2.7单侧候诊 2.1门诊双侧候诊 2.7走廊手术室 2.7六人病房 6.06.0三人病房 3.66.0病房辅助用房 3.64.5小诊室 3.
7、04.2门诊大诊室 3.34.5大间 6.06.0中间 4.56.0手术室小间 4.24.8X 光室 6.06.0化验室 4.56.0第 十 八 条 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4 规定。表 4 建设用地指标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20 床以下 0.721-99 床 0.81.0注:建设用地指标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第 十 九 条 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五 、 建 筑 要 求第 二 十 条 建设选址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周边宜有水、电等公用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以及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第 二 十 一 条 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
8、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第 二 十 二 条 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二)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三)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四)住 院 、手 术 、功 能 检 查 等 用 房 应 处 于 相 对 安 静 位 置 。(五)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和良好的自然通风。第 二 十 三 条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筑宜集中布置。第 二 十 四 条 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 二 十 五 条 建筑造型宜规整。严格按照建筑工程
9、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和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 ,确保建筑安全。第 二 十 六 条 主要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层数宜不超过 3 层。宜采用单内廊形式。第 二 十 七 条 设计、施工和选材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第 二 十 八 条 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民俗特点。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严禁奢华装修。第 二 十 九 条 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
10、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二)地面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地面还应耐腐蚀;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地面应选择相应功能材料。(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第 三 十 条 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 为 2.73.3m。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第 三 十 一 条 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0.45m。第 三 十 二 条 预防保健、
11、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第 三 十 三 条 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 置无障碍设施。应考虑满足对患者救治特殊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第 三 十 四 条 院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出口。第 三 十 五 条 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其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单独设出入口。 第 三 十 六 条 设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合理布置,相对独立,避免交叉感染,并宜有单独出入口。第 三 十 七 条 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
12、部出入口附近。第 三 十 八 条 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第 三 十 九 条 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第 四 十 条 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第 四 十 一 条 污水排放系统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有关 规定。第 四 十 二 条 污物处理系统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 四 十 三 条 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和近期的增容需求。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第 四 十 四 条
13、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第 四 十 五 条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等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第 四 十 六 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功能需求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交通流线清晰。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第 四 十 七 条 妇产科布置应相对独立,内部布局、出入口、卫生间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感染。第 四 十 八 条 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第 四 十 九 条 急诊室应设在 1 层,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设施。第 五 十 条
14、床位规模较大的,住院部宜自成单元。病房床位设置应以 3-6 床及以上/ 间为主。重危症病房 应为 1 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病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 6。第 五 十 一 条 病房门宜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 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不宜超过 30 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护理 单元内宜集中于一区 设置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并应满足方便、卫生等要求。第 五 十 二 条 放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X 光透 视(摄片)室应与暗室相邻,其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并有通风、换气措施。第 五 十 三 条 检验用房应方便病人,保证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享。规模应根据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第 五 十 四 条 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等级要求设置。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