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出口管制,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简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第三条【出口管制 两用物项 军品 核的定义】出口管制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管制物项的行为,采取禁止或限制性措施。两用物项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用
2、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等物项。军品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2核 本法所称核,是指相关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相关技术和服务。第四条【管制措施】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实施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履行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出口管制工作。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或委托开展有关出口管制工作。第六条【主管部门协调】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对出口管制工作中涉及管制清单制定与调整、出口管制许可争议、出口管制执法、
3、信息共享等重大事项,应加强协调。第七条【专家咨询机制】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出口管制的政策制定、许可管理和执法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出具相关鉴定意见等。第八条【总体安全观原则】出口管制应当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维护安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第九条【对等原则】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出口管制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条【国际合作】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3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国际机制等开展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4、组织因出口管制事由确需向境外提供信息的,如该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应当事先进行国家安全评估。第二章 管制政策和清单第十一条【管制政策】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口管制政策,重大政策报国务院或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第十二条【紧急状态管制】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国家为维护安全利益,可以对任何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第十三条【清单的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对外公布。军品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军品出口管制清单,并报国务院、中
5、央军委批准后对外公布。4第十四条【临时管制】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批准后,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物项实施管制。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 2 年。第十五条【禁运】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批准后,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禁止其向特定目的地,向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口。禁止措施取消的,应当发布解除公告。第十六条【清单制定、调整原则】管制清单的制定和调整应符合出口管制政策,并考虑国家安全、技术发展、国际市场供应、国际义务、对贸易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等因素。第十七条【国别风险评估】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国别政策,对出口可能
6、危害国家安全、存在扩散风险、可能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国家(地区)进行风险评估。第十八条【竞争力评估】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就管制清单对国家工业基础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第十九条【行政指导制度】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可以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导意见和最佳操作指引等,引导企业进行规范经营。5第三章 许可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管理】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对从事管制物项出口的经营者可以采取专营、备案等方式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许可分类】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根据出口类型、物项敏感程度、出口国家(地区)、出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历史信用记录以及企业合规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等
7、实施不同的许可。实施许可管理可以采取单项许可、通用许可等方式。第二十二条【许可因素】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在审查出口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二)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三)物项敏感程度;(四)市场供应情况;(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六)出口经营者的相关内部合规机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全面控制原则】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清单之外的物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6通知,出口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存在扩散风险、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应当履行许可手续。第二十四条【咨询程序】出口经营者在出口之前对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存在疑问
8、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提出咨询。第二十五条【最终用户、用途证明】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可根据管制物项及最终用户的敏感程度,要求出口商提供由进口商或进口国(地区)政府部门或军队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及其他形式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最终用户承诺】进口商应当依法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最终用途或向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第二十七条【出口经营者报告义务】出口经营者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当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核。出口后,一旦发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改变的,应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最终用户核查】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最终用户和
9、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出口经营者申报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风险评估。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可以视情派员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情况开展实地核查。7第二十九条【黑名单管控】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对违反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承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国外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并可对国内出口商与其相关的交易采取禁止、取消出口许可便利等必要的管控措施。第三十条【海关手续】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或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第三十一条【国际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
10、对出口管制许可有特殊程序规定的,有关许可程序应当符合其规定。第二节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理第三十二条【两用物项许可程序】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受理两用物项出口申请,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发证机关统一颁发出口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两用物项申请材料】出口经营者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以下材料:8(一)合同或者协议副本;(二)出口管制物项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证)明;(四)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三十四条【审批期限】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申
11、请材料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需要上报国务院的出口许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第三十五条【特殊措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可以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施许可例外、通用许可等措施,获得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每半年向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报告出口经营情况。第三十六条【鼓励内部合规机制】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并可以给予相应的许可便利。第三节军品出口许可管理第三十七条【军品专营】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
12、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军品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9第三十八条【军品出口立项审批】军品首次向国外推销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国家军品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办理出口立项审批手续。重大武器装备出口立项,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第三十九条【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审批】军品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属性和管制政策,向军品出口管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军品出口项目、军品出口合同审批手续。重大军品出口项目、重大军品出口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第四十条【军品许可证】军品出口经营企业在出口军品
13、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军品出口管制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第四十一条【军品出口运输】军品出口经营企业应当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输企业,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军品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10第四十二条【其他情形】军品出口经营者或科研生产单位参加国际性展览推介军品,应当按照程序向军品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三条【日常监督】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对从事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者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违反本法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四十四条【执法调查】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调查,依法实施处罚,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国家公安、交通运输、金融、工商、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对执法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五条【执法能力建设】国家应当加强出口管制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调查执法设备设施。第四十六条【执法权限】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在进行出口管制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