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共 17 頁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第 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101 年 12 月修正填表及複核應注意事項如下:一、本表由公司填具,並應經二位簽證會計師逐項複核並表示意見。二、公司應據實填報,會計師並應確實複核,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三、本表所稱外國公司係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項內 公司填報 會計師目容檢查內容 是(正常)否(異常)不適用 備註 複核意見是否檢齊下列書件:1.財務報告一份1-1 財務報告目錄。申 1-2 會計師核閱報告書。報書1-3 財務報表(包括四張經符合證交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之主要報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件
2、2.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3.提報董事會之議事錄一份。4.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截至當季止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比較,其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更新者,公司之說明是否併同季財務報告申報(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應併同會計師意見)。1.公告數字與財務報表是否相符。公2.是否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意見為標準式無保留核閱報告、修正式無保留核閱報告、保留式核閱報告、否定式核閱報告、拒絕式核閱報告。告 3.會 計 師 無 法 出 具 標 準 式 無 保 留 核 閱 報 告 之 理 由 或 具 體 事 實 是 否 翔 實 刊 載 。4.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是否一併公告預計綜合損益
3、表原編製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及截至該期財務報告止,與財務預測年度預測數相較之年度達成率及與截至當季預測數相較之季達成率。1.資產負債表之編製:1-1 是否包括當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第 2 頁,共 17 頁項內 公司填報 會計師目容檢查內容 是(正常)否(異常)不適用 備註 複核意見1-2 首次適用、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財務報表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時,是否包括最早比較期間之期初資產負債表(即四期並列)。2.流動與非流動之劃分:2-1 對資 產 與負債之流動與非流動性劃分標準是否一致且是否以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孰長為標準。2-2
4、 採 一 年 以 上 之 營 業 週 期 作 為 劃 分 標 準 者 , 是 否 於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之 會 計 政 策 中 明 確 揭 露 其 劃 分 依 據 。3.現金及約當現金:3-1 該 科 目 中 是 否 未 含 動 支 受 限 制 之 存 款 (如 : 定 期 存 款 供 作 質 或 備 償 專 戶 )。3-2 符合約當現金定義之投資,是否為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小。(通常只有短期內【例如自取得日起三個月內】到期之投資方可視為約當現金)。資產負債4.金融資產之分類及衡量:4-1 會計處理是否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將透過損益
5、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予以適當分類及衡量。表 4-2 原始認列時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本期是否無重分類至其他類別金融資產。4-3 原始認列時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本期是否無重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惟下列情形除外:(1) 避險之衍生金融工具因有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第九十一段及一百零一段所列情況之一須停止適用避險會計而產生之重分類;(2)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未來因能夠可靠衡量其公允價值而將其轉列於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6、。4-4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按公允價值衡量。4-5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1)列為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者,是否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付款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企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2)原始認列時列入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於本年度或前二個會計年度內,曾在到期日前出售或重分類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其金額相對於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之總數而言並非很小者,是第 3 頁,共 17 頁項內 公司填報 會計師目容檢查內容 是(正常)否(異常)不適用 備註 複核意見否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a.於相當接近到期日或金融資產買回日(例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出售或重分類,在
7、此情況下,市場利率之變動並不會重大影響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b.金融工具發行人在依合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下,持有人已回收幾乎所有金融資產之原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c.因無法控制及不重複發生且無法合理預期之單一事項而出售或重分類。4-6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2)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5.應收帳款及票據:5-1 應收帳款及票據總額(含關係人)與最近期財務報告相比較,其變動是否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5-2 應收帳款及票據之週轉率與公司所訂授信
8、政策相比,是否未發現重大異常。資 5-3 應收帳款及票據是否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且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產負5-4 應收帳款及票據是否依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收帳款及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債 5-5 對 關 係 人 之 應 收 帳 款 超 過 正 常 授 信 期 限 一 定 期 間 ( 例 如 超 過 三 個 月 ) , 是 否 已 轉 列 其 他 應 收 款 。表 6.存貨:6-1 原料、物料、在製品或製成品是否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6-2 生物資產收成之農產品,是否以收成點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並列為存貨或其他適當科目項下。7.待出售非流
9、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公報規定辦理。8.其他流動資產:該科目中是否未含有非屬流動性質之資產(如:供長期作質之資產)。9.採用權益法之投資9-1 評估對關聯企業之影響力時,是否將透過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直系公司所持有同一關聯企業有表決權股份一併計算。經評估對關聯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是否採用權益法評第 4 頁,共 17 頁項內 公司填報 會計師目容檢查內容 是(正常)否(異常)不適用 備註 複核意見價。9-2 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損益。9-3 於認列
10、對關聯企業之損失份額時,是否考量對關聯企業權益投資之帳面金額及其他對該關聯企業之長期權益,且所認列之損失不以對該關聯企業權益投資之帳面金額為限。9-4 對關聯企業之財務報表是否進行適當調整,以使投資者財務報表之編製對相似情況下之類似交易及事件採用一致之會計政策。資9-5 對關聯企業喪失重大影響時,是否以公允價值衡量所剩餘之投資,並將下列兩者之差額計入損益:(1)剩餘投資之公允價值及任何處分關聯企業部分權益所得之價款(2)喪失重大影響當日之投資帳面金額。產負9-6 喪失對關聯企業之重大影響時,是否將投資者對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金額,重分類為損益。債表9-7 減少其關聯企業
11、之所有權權益時(該投資仍為對關聯企業之投資),是否將投資者對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金額,依比例重分類為損益。1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10-1 購買預售屋利息是否未資本化。10-2 以現金增資款購買固定資產或其他不動產者,是否未將增資款部分設算利息予以資本化。10-3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公報規定辦理。10-4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10-5 是否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有無減損跡象,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處理。10-6 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其會計處
12、理及附註揭露(包括原因及保全措施)等是否適當。11.投資性不動產:11-1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是否採用成本模式,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公報規定揭露公允第 5 頁,共 17 頁項內 公司填報 會計師目容檢查內容 是(正常)否(異常)不適用 備註 複核意見價值。11-2 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其會計處理及附註揭露(包括原因及保全措施)等是否適當。12.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是否採成本模式,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公報規定辦理。13.生物資產:13-1 生物資產除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情況外,是否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13-2 如原始認列時無法取得其市場之價格或價值,且決定公允
13、價值之替代估計顯不可靠之情況下,生物資產是否以成本減所有累計折舊及所有累計減損損失衡量。13-3 生物資產收成之農產品,是否未列入生物資產項下。14.預付款項:14-1 預付款項是否具有契約關係;其付款對象、金額及對方履行義務之程度,與契約內容是否相符。資產14-2 預付款項應轉作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者,是否已轉列及其金額是否相符。負債15.遞延所得稅資產:15-1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否一律分類為非流動。表 15-2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者,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企業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2)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係由屬同一課稅主管機關對同一納稅主體
14、課徵,或對不同納稅企業個體徵收,但各主體意圖在重大金額之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預期清償或回收之每一未來期間,將當期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以淨額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16.其他非流動資產:16-1 長期應收款是否以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衡量。16-2 催收款項金額重大,其會計處理及附註揭露(包括估列備抵壞帳情形)等是否適當。16-3 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是否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是否依其流動性列為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16-4 探勘及評估資產之後續衡量是否採成本模式,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六號公報規定辦理。第 6 頁,共 17 頁項內 公司填報
15、 會計師目容檢查內容 是(正常)否(異常)不適用 備註 複核意見17.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等項目,是否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有無減損跡象,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及第三十六號規定辦理。18.應付款項: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及款項是否於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19.是否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及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予以適當分類及
16、衡量。20.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公報規定辦理。21.非流動負債:21-1 企業於財務報導日(或前)已違反長期借款合約條款,且授信單位有權據此隨時要求企業償還借款,是否已列為流動負債。資產負21-2 前項仍列為非流動負債者,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於資產負債表日前經債權人同意提供寬限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2)於寬限期間企業可改正違約情況,債權人亦不得要求立即清償。債表21-3 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是否列為特別股負債,並區分流動及非流動,相關股息是否列為當期費用。22.負債準備:
17、22-1 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公報規定辦理。22-2 負債準備是否於附註中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目。23.權益:23-1 帳列之股本是否未包含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23-2 增資基準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之新股,是否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本中。23-3 增資基準日於資產負債表日前之新股,於報表提出前尚未申請變更登記者,是否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本中。23-4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者,母公司是否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第 7 頁,共 17 頁項內 公司填報 會計師目容檢查內容 是(正常)否(異常)不適用 備註 複核意見1.是否包括當期期中期間、當期年初
18、至當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2.收入之認列:2-1 收入之認列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公報規定辦理。2-2 建造合約收入之認列與衡量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公報規定辦理。2-3 建造合約不符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公報相關規定者,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公報規定辦理。2-4 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是否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3.與營業活動相關之收入、成本項目之表達與分類是否保持前後期間一致。4.去料加工時,雙方若已合意為供加工後運回或代為逕行出售,委託加工者是否未於去料時作銷貨收入,加工者對於來料是否未作進貨。5.財務成本:是否包
19、括各類負債之利息、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損益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綜 6.採用權益法時,關聯企業相互間交易(包括順流、逆流及側流交易)之未實現損益是否已消除。合損7.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之現金解約價值,是否於支付保費時將同時享有之現金解約價值增加部分認列為資產並減少保險費用,而無於保險期間屆滿或中途解約,始將全數收到之款項,列為其他收入。益 8.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定辦理。表 9.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公報規定辦理。10.其 他 綜 合 損 益 :10-1 國 外 營 運 機
20、 構 之 經 營 結 果 及 財 務 狀 況 換 算 為 表 達 貨 幣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 是 否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10-2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評 價 損 益 是 否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10-3 列 報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下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及 損 失 , 是 否 確 屬 有 效 避 險 。10-4 列 報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下 之 精 算 損 益 , 是 否 一 致 採 用 於 發 生 期 間 即 認 列 精 算 損 益 之 會 計 政 策 ,且 該 政 策 適 用 於
21、所 有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及 所 有 精 算 損 益 。10-5 被 投 資 者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變 動 造 成 投 資 者 對 被 投 資 者 所 享 之 權 益 份 額 發 生 變 動 時 , 是 否 對 該 變第 8 頁,共 17 頁項內 公司填報 會計師目容檢查內容 是(正常)否(異常)不適用 備註 複核意見動 所 享 有 之 份 額 認 列 為 投 資 者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11.綜合損益總額是否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即使非控制權益因而成為虧損餘額。12.每股盈餘之表達是否適當。現流量1.是否未將不得任意動用之現金或銀行存款(例如:供質押之定期存
22、款、現金及存放同業等)列入現金及約當現金項下。金表 2.利息及股利收付之現金流量是否單獨揭露,並以各期一致之方式分類為營業、投資或籌資活動。1.是否揭露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2.是否揭露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3.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公報規定,揭露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布但尚未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情形,若無法評估影響,則揭露無法評估之理由。4.依 101.7.27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33367 號令經本會核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是否揭露下列事項:4-1 採用公報之版本。4-
23、2 採用之公報與本會認可之 2010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項目之差異調節及說明。附 5.是否揭露一般性項目、資產項目、負債項目、損益項目及其他項目所採用之重要會計政策。註 6.是否揭露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及附表7.有會計變動(包含會計政策變動及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者,是否已揭露變動之事實、理由及其影響金額。8.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是否於附註中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9.若有未編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是否於
24、財務報表附註說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權比例及未合併之原因。10.發行海外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及私募有價證券者,是否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11.銀行借款如有展延或逾期等情事,是否詳予說明相關資訊。12.所得稅第 9 頁,共 17 頁項內 公司填報 會計師目容檢查內容 是(正常)否(異常)不適用 備註 複核意見12-1 會計所得與課稅所得差異之調節,是否就重大部分敘明其理由。12-2 是否揭露各年度所得稅核定情形。12-3 行政救濟產生之所得稅影響,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12-4 是否揭露資產負債表日股東可扣抵帳戶餘額、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前(86 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與兩稅
25、合一制度實施後(87 年度以後)之未分配盈餘,及預計當年度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13.捐贈支出金額重大者,是否附註揭露其性質、理由及重大約定事項。14.利息資本化是否依規定適當表達。15.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15-1 是否敘明章程規定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15-2 是否敘明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附註15-3 是否敘明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監
26、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及附表16.關係人交易:16-1 與關係人之進銷貨,是否附註揭露交易價格、收付款條件及其與非關係人之異同,且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16-2 應收關係人帳款週轉率與公司所訂授信政策相比,是否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16-3 應收關係人款項是否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且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16-4 與關係人之財產交易是否揭露損益金額,且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者,是否揭露其交易價格之依據或鑑價結果,且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16-5 與關係人間有租賃之情事者,是否說明租賃契約租金之決定及收取方法,且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17.或有負債:是否依
27、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公報規定,對資產負債表日之每一類或有負債揭露其性質之概要描述,並在可行之情況下揭露其財務影響估計數、不確定性說明及歸墊之可能性等。第 10 頁,共 17 頁項內 公司填報 會計師目容檢查內容 是(正常)否(異常)不適用 備註 複核意見18.期後事項18-1 期後事項之發生業已影響資產或負債之評價者,是否調整相關之資產及負債。18-2 期後事項之發生並不影響資產或負債之評價,但卻顯示其在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之重大變化,或顯示企業經營可能有重大變化者,是否揭露其性質。其具有財務影響者,是否揭露其估計之影響數或無法估計之事實。19.金融工具19-1 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
28、露,是否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第三十九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公報規定辦理。19-2 是否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公報規定各依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類別揭露其公允價值。20.財務風險管理:是否揭露能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於資產負債表日所暴露因金融工具產生之風險之性質及程度之資訊。(包含質性揭露及量化揭露)附21.是否揭露下列交易事項有關資訊:(應分別揭露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21-1 資金貸與他人。(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業者,得免適用)註 21-2 為他人背書保證。(得免適用者同 21-1)及 21-3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得免適用者同 21-1)附表21-4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得免適用者同 21-1)21-5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21-6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21-7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21-8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21-9 從事衍生工具交易。21-10 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