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卫生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信息资料附件 1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执法主体 郴州市卫生局处罚事项类别 卫生处罚事项名称 卫生行政监督管理处罚事项描述 该处罚事项用于办理涉及卫生行政监督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案件案件办理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拟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部分适用违法行为1、 传染病防治监督 (详见附表 2:违法行为名称)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 (详见附表 2:违法行为名称)3、 职业卫生监督 (详见附表 2:违法行为名称)4、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 (详见附表 2:违法行为名称)5、 医疗服务监督 (详见附表 2:违法行为名称
2、)6、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详见附表 2:违法行为名称)工作流程 1(立案时限监察阶段)说明:请在此填写本阶段的时限: 7 (天 工作日)岗位名称 案件受理岗 办理人员 见附件 4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信息表工作职责 案件受理登记 是否执法人员 是1. 受理填报材料 案件受理记录岗位名称 立案承办岗 办理人员 见附件 4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信息表工作职责 立案承办 是否执法人员 是岗位名称 法制审核岗 办理人员 无工作职责 法制审核 是否执法人员 无岗位名称 分管领导岗 办理人员黄玫生、钟永平、袁必雄、李锋、黄爱东、蒋承奕、刘信发、刘丽辉工作职责 分管领导审核 是否执法人员 是岗位名称 主要领导审核
3、岗 办理人员 无工作职责 主要领导审核 是否执法人员 无环节审核过程(附流程图)承办人员分管领导审批(黄玫生、钟永平、袁必雄、李锋、黄爱东、蒋承奕、刘信发、刘丽辉)批准承办人员2 立案填报材料 立案报告 2 工作流程 2(办理时限监察阶段)说明:请在此填写本阶段的时限: 60 (天 工作日)岗位名称 调查取证岗 办理人员 见附件 4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信息表工作职责 调查取证 是否执法人员 是3 调查取证填报材料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岗位名称 处罚承办岗 办理人员 见附件 4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信息表工作职责 处罚承办 是否执法人员 是岗位名称 法制审核岗 办理人员 李克玉工作职
4、责 法制审核 是否执法人员 是岗位名称 分管领导岗 办理人员黄玫生、钟永平、袁必雄、李锋、黄爱东、蒋承奕、刘信发、刘丽辉工作职责 分管领导审核 是否执法人员 是岗位名称 主要领导审核岗 办理人员 无工作职责 主要领导审核 是否执法人员 无环节审核过程(附流程图)承办人员案件审查科审核(李克玉)分管领导审批 (黄玫生、钟永平、袁必雄、李锋、黄爱东、蒋承奕、刘信发、刘丽辉) 承办人员4 拟处罚决 定填报材料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岗位名称 告知承办岗 办理人员 见附件 4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信息表工作职责 告知 是否执法人员 是发布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注明意见签收5 告知填报材料 行政处罚
5、事先告知书岗位名称 陈述申辨岗 办理人员 见附件 4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信息表工作职责 承办陈述申辨 是否执法人员 是6 陈述申辩填报材料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中要求陈述申辩的陈述申辩记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在事先告知书中注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该项无材料。岗位名称 听证承办岗 办理人员 周勇、喻江兰、欧阳耀峰工作职责 听证承办 是否执法人员 否发布文书 听证通知书7 听证填报材料 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不适用听证程序和在事先告知书中注 明不要求听证的,该项无材料) 3 岗位名称 处罚决定岗 办理人员 见附件 4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信息表工作职责 处罚决定承办 是否执法人员 是环节审核过程(附流程图
6、)承办人员案件审查科审核(李克玉)分管领导审批(黄玫生、钟永平、袁必雄、李锋、黄爱东、蒋承奕、刘信发、刘丽辉)听证程序的审批(王梅)承办人员发布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8 处罚决定填报材料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岗位名称 决定书送达岗 办理人员 见附件 4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信息表工作职责 决定书送达 是否执法人员 是9 处罚决定 送达填报材料 送达回执工作流程 3:(执行时限监察阶段)说明:请在此填写本阶段的时限:180 天 (天 工作日)岗位名称 执行承办岗 办理人员 见附件 4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信息表工作职责 执行承办 是否执法人员 是环节审核过程(附流程图)承办人员卫生执法监督审核(周勇、喻
7、江兰、欧阳耀峰)局机关领导审批(李干弟、王梅)承办人员发布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10 执行填报材料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自觉履行的,该项无材料岗位名称 结案承办岗 办理人员 见附件 4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信息表工作职责 结案承办 是否执法人员 是环节审核过程(附流程图)承办人员分管领导审批(黄玫生、钟永平、袁必雄、李锋、黄爱东、蒋承奕、刘信发、刘丽辉)承办人员11 结案填报材料 结案报告 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流程图案件来源登记一般程序:除简易程序为,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收到相关材料七日内予以核查。确需立案的填写立案报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拟处罚
8、意见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的,适用此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召集合议委员会成员合议,提出合议建议,填写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调查取证案件审查科对案卷进行核审,提出审查意见确有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不需立案的,填写 不予立案审批表 ,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9、,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对投诉、举报、申诉的还需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无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领导审批 5 行政处罚决定审核流程图案件来源登记一般程序:除简易程序为,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收到相关材料七日内予以核查。确需立案的填写 立案报告 ,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制作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提出拟处罚意见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的,适用此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召集合议委员会成员合议,提出合议建议,填写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调查取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制 当场处罚决
10、定书 ,交付当事人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或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案件审查科对案卷进行核审,提出审查意见卫生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确有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 行政
11、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并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受 理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举行七日前通知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报机关负责人对决定处罚的,执行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12、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结案,并立卷归档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不需立案的,填写 不予立案审批表 ,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对投诉、举报、申诉的还需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无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延期。听证、检验、检测等时间不计入在内
13、领导审批 6 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其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系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向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划拨执行所得款项。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由行政机关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如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办案机
14、构根据人民法院相关要求制作 强制执行申请书 等材料并填写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法制部门对办案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机关负责人对办案机构提交的 强制执行申请书 等材料签名批准。办案机构将加盖公章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报送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
15、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7 附件 21.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编号行业分类处罚事项违法类别 违法行为名称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措施是否有金额罚款上限罚款下限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备注1 卫生卫生行政处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是 10 万元 0 否 2
16、卫生卫生行政处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5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法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导 致 或 者 可 能 导致 传 染 病 传 播 、 流 行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17、期 改 正 , 没 收 违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已取 得 许 可 证 的 , 原 发 证 部 门 可 以 依 法 暂 扣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 1 饮 用 水 供 水 单 位 供 应 的 饮 用水 不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规 范 的 ;2 涉 及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的 产 品 不 符 合 国 家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规 范 的 ; 3 用 于 传 染 病 防治 的 消 毒 产 品 不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规 范 的 ; 4
18、 出 售 、 运 输 疫 区 中 被 传 染 病 病原 体 污 染 或 者 可 能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物 品 , 未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的 ; 5 生 物 制 品 生产 单 位 生 产 的 血 液 制 品 不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 扣或 者 吊 销许 可 证是 5 万元 0 否 8 准 的 。3 卫生卫生行政处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在 国 家 确 认 的 自 然 疫 源 地兴 建 水 利 、 交 通 、 旅 游 、能 源 等 大 型 建 设 项 目 ,未 经 卫 生 调 查 进 行 施 工的 , 或 者 未 按 照 疾 病 预防 控 制 机
19、 构 的 意 见 采 取必 要 的 传 染 病 预 防 、 控制 措 施 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 十 六 条 : 在 国 家 确认 的 自 然 疫 源 地 兴 建 水 利 、 交 通 、 旅 游 、能 源 等 大 型 建 设 项 目 , 未 经 卫 生 调 查 进 行施 工 的 , 或 者 未 按 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的意 见 采 取 必 要 的 传 染 病 预 防 、 控 制 措 施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20、 正 的 , 处 三 万 元 以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并 可 以 提 请 有 关 人民 政 府 依 据 职 责 权 限 , 责 令 停 建 、 关 闭 。警告,罚款 是10 万元5000元 否4 卫生卫生行政处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提 供 、 使 用 未 经 出 入 境 检验 检 疫 机 构 检 疫 的 进 口 人体 血 液 、 血 浆 、 组 织 、 器官 、 细 胞 、 骨 髓 等 的 艾 滋 病防 治 条 例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第 五 十 九 条 : 未 经 国 务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进 口 的 人 体 血 液 、 血 浆 、组 织 、 器 官
21、 、 细 胞 、 骨 髓 等 , 进 口 口 岸 出 入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禁 止 入 境 或 者 监 督 销 毁 。提 供 、 使 用 未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疫 的进 口 人 体 血 液 、 血 浆 、 组 织 、 器 官 、 细 胞 、骨 髓 等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主 管 部门 没 收 违 法 物 品 以 及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违 法 物品 货 值 金 额 3倍 以 上 5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负 有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其 所在 单 位 或 者 上
22、 级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未经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 进 口 血 液制 品 的 , 依 照 药 品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罚款,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是违法物品货值金额5 倍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 倍否 9 5 卫生卫生行政处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公 共 场 所 的 经 营 者 未 查 验服 务 人 员 的 健 康 合 格 证 明或 者 允 许 未 取 得 健 康 合 格证 明 的 人 员 从 事 服 务 工作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公 共场 所 的 经 营 者 未 在 公
23、共场 所 内 放 置 安 全 套 或 者设 置 安 全 套 发 售 设 施 的 艾 滋 病防 治 条 例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 公 共 场 所的 经 营 者 未 查 验 服 务 人 员 的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或者 允 许 未 取 得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的 人 员 从 事 服 务工 作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公 共 场 所 的 经 营 者 未 在 公 共 场 所 内 放 置 安 全套 或 者 设 置 安 全 套 发 售 设 施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24、 正 , 给 予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5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情 节严 重 的 ,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依 法 吊 销 其 执 业 许 可证 件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吊销 执 业 许可 证 件是 5000元 500元 否6 卫生卫生行政处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 疫 传 染 病 病 人 、 病 原 携带 者 、 疑 似 检 疫 传 染 病病 人 和 与 其 密 切 接 触 者隐 瞒 真 实 情 况 、 逃 避 交通 卫 生 检 疫 的 国 内 交通 卫 生 检疫 条 例 国 内 交 通 卫
25、生 检 疫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 检 疫传 染 病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 疑 似 检 疫 传 染病 病 人 和 与 其 密 切 接 触 者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逃 避 交 通 卫 生 检 疫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铁 路 、 交 通 、 民用 航 空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卫 生 主 管 机 构 , 根据 各 自 的 职 责 分 工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1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绝接 受 查 验 和 卫 生 处 理 的 , 给 予 警 告 ,
26、 并 处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引 起 检 疫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者 有 传 播 严 重 危 险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警告,罚款 是5000元 0 是7 卫生卫生行政处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在 非 检 疫 传 染 病 疫 区 的 交通 工 具 上 发 现 检 疫 传 染病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疑 似 检 疫 传 染 病 病 人 时 ,交 通 工 具 负 责 人 未 依 照本 条 例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的 国 内 交通 卫 生 检疫 条 例 国 内 交 通 卫 生 检 疫 条 例
27、第 十 四 条 : 在 非检 疫 传 染 病 疫 区 的 交 通 工 具 上 发 现 检 疫 传染 病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 疑 似 检 疫 传 染 病病 人 时 , 交 通 工 具 负 责 人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定 采 取 措 施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铁 路 、 交 通 、 民 用 航 空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卫 生 主 管 机 构 , 根 据 各 自的 职 责 ,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1000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 引起 检 疫
28、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者 有 传 播 严 重 危 险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警告,罚款 是5000元1000元 否 10 8 卫生卫生行政处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1 未 建 立 、 健 全 医 疗 废 物管 理 制 度 , 或 者 未 设 置 监控 部 门 或 者 专 ( 兼 ) 职 人员 的 ; 2 未 对 有 关 人 员进 行 相 关 法 律 和 专 业 技术 、 安 全 防 护 以 及 紧 急处 理 等 知 识 的 培 训 的 ;3 未 对 从 事 医 疗 废 物 收集 、 运 送 、 贮 存 、 处 置等 工 作 的 人 员 和 管 理 人员 采
29、取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措施 的 ; 4 未 对 医 疗 废 物进 行 登 记 或 者 未 保 存 登记 资 料 的 ; 5 对 使 用 后的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工 具 或者 运 送 车 辆 未 在 指 定 地点 及 时 进 行 消 毒 和 清 洁的 ; 6 未 及 时 收 集 、 运送 医 疗 废 物 的 ; 7 未 定期 对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的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和 卫 生 学效 果 进 行 检 测 、 评 价 ,或 者 未 将 检 测 、 评 价 效果 存 档 、 报 告 的 医 疗 废物 管 理 条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
30、 医 疗 卫生 机 构 、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环 境 保 护 行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2000 元 以 上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 未 建 立 、 健 全 医 疗废 物 管 理 制 度 , 或 者 未 设 置 监 控 部 门 或 者 专( 兼 ) 职 人 员 的 ; 2 未 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相关
31、法 律 和 专 业 技 术 、 安 全 防 护 以 及 紧 急 处 理等 知 识 的 培 训 的 ; 3 未 对 从 事 医 疗 废 物 收集 、 运 送 、 贮 存 、 处 置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和 管 理人 员 采 取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措 施 的 ; 4 未 对 医疗 废 物 进 行 登 记 或 者 未 保 存 登 记 资 料 的 ;5 对 使 用 后 的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工 具 或 者 运 送车 辆 未 在 指 定 地 点 及 时 进 行 消 毒 和 清 洁 的 ;6 未 及 时 收 集 、 运 送 医 疗 废 物 的 ; 7 未 定期 对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32、设 施 的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和 卫生 学 效 果 进 行 检 测 、 评 价 , 或 者 未 将 检 测 、评 价 效 果 存 档 、 报 告 的 。警告,罚款 是5000元2000元 否9 卫生卫生行政处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1 贮 存 设 施 或 者 设 备 不符 合 环 境 保 护 、 卫 生 要求 的 ; 2 未 将 医 疗 废 物按 照 类 别 分 置 于 专 用 包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 3 未使 用 符 合 标 准 的 专 用 车辆 运 送 医 疗 废 物 或 者 使用 运 送 医 疗 废 物 的 车 辆运 送 其 他 物 品 的 ; 4 未安 装 污 染 物 排
33、 放 在 线 监控 装 置 或 者 监 控 装 置 未 医 疗 废物 管 理 条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 医 疗 卫生 机 构 、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违 反 本 条例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环 境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责 令 限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5000 元 以 下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 上 3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 贮 存 设 施 或 者 设 备 不符 合 环 境 保 护 、 卫 生 要 求 的 ; 2 未 将 医 疗废 物 按 照 类 别 分 置 于 专 用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的 ; 3 未 使 用 符 合 标 准 的 专 用 车 辆 运 送 医警告,罚款 是3 万元 0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