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i目 次1 基本规定 .1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2.1 进井场道路 .32.2 井场 .32.3 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2.4 接转站 .62.5 转油放水站 .72.6 脱水站 .82.7 注水站 .92.8 配注站 .102.9 采出水处理站 .122.10 油田集气增压站 .152.11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2.12 汽车装卸油装置 .162.13 集中处理站 .16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3.1 进井场道路 .173.2
2、 井场 .173.3 集气站 .183.4 增压站 .193.5 脱水(硫) 站 .203.6 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3.7 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33.8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3.9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4.1 原油管道站场 .274.2 成品油管道站场 .304.3 天然气管道站场 .33ii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5.1 站场用地指标 .365.2 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附录 术语 .37附加说明 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附件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条文说明 .421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落
3、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3 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61 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 本指标” )。1 基本规定1.1 本指标适用于陆 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1.2 石油天然气、页 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1.3 站
4、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1.4 在确保各种管道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架空管道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道宜共沟布置。1.5 本指标是石油天然气工程 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2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和尺度。1.6 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本指标确定各站场用地面积。并在报告中对用地面积核定情况进行专篇说明。1.7 审批石油天然气工程 项目用地,应当
5、按照本指标核定各站场用地面积。1.8 核发石油天然气工程 项目土地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各站场用地规模。1.9 石油天然气工程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严格执行本指标规定的站场用地规模。因安全生产、地貌条件、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超出本指标的,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1.10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 设宜采用联合站场、丛式井组井场、护坡、挡墙等节地措施,减少站场用地。1.11 石油天然气工程 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指标外,未涉及到的其他行业工程用地(供电、供水、区域道路、长输管道伴行道路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用地规定。3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2.1
6、进井场道路2.1.1 进井场道路用地指保 证建井及生产期内通往井场的各型车辆安全通行,并能满足抢险车辆通行的新建或扩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进井场道路用地按道路宽度乘以道路长度进行计算。进井场道路路基用地宽度指标不应大于 4.5m,边沟、 护坡、防洪坝、挡土墙、错车道等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2.2 井场2.2.1 采油井场用地指保 证建井和生产期内钻井作业、井下作业和摆放各种采油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2.1 的规定。表 2.2.1 采油井场用地指标序 号 井深级别 用地面积(m 2)1 井深1000m 39002 1000
7、m井深3000m 90003 3000m井深5000m 100004 井深5000m 12000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 20%。2.2.2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井下作 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4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2.2 的规定。表 2.2.2 采油井场用地指标序 号 井深级别 用地面积(m 2)1 井深1000m 10002 1000m井深3000m 15003 3000m井深5000m 24004 井深5000m 4900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 50%。2.2.3 井场外边沟、护 坡、防
8、洪坝、挡土墙以及其它安全设施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2.3 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2.3.1 计量站用地包括生 产设施(油气分离器、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3.1 的规定。表 2.3.1 计量站用地指标序 号 规 模 用地面积(m 2)1 10 井式 4402 1116 井式 5003 1720 井式 5504 2126 井式 6105 2732 井式 710注:规模超过 32 井式时,在 2732 井式的基础上,每增加 1 口井(或 1 套阀组) ,应增加用地10m2。如果计量站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 2.3
9、.1 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 300m2。2.3.2 集油间用地包括集油( 掺水)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 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3.2 的5规定。表 2.3.2 集油间用地指标序 号 规 模 用地面积(m 2)1 6 环式 4502 710 环式 520注:集油间管辖集油环数高于 10 环式时,在 710 环式基础上,每增加 1 个集油环,应增加用地 10m2。不以集油环数为计数的阀组间按照阀组数量参照执行。如果集油间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 2.3.2 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 300m2。2.3.3 配水间用地包括配水 阀组、工具间、维修间的用地
10、。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3.3 的规定。表 2.3.3 配水间用地指标序 号 规 模 用地面积(m 2)1 25 井式 2002 610 井式 2503 1115 井式 3004 1620 井式 350注:单井式配水间一般与注水井场在一起,用地面积不重复计算。配水间井数大于 20 口时,在 20口的基础上,每增加 1 口井,增加用地 10m2。2.3.4 注配间用地包括配水 阀组、注水泵房及辅助设施(配电值班室、维 修间、工具间、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3.4 的规定。表 2.3.4 注配间用地指标序 号 规 模 用地面积(m 2)1 5 井式 3802 610 井式 48
11、03 1116 井式 58062.4 接转站2.4.1 接转站用地包括生 产设施(油气水分离、缓冲设备、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阴极保护间、卫生间)的用地。2.4.2 接转站用地指 标不应大于表 2.4.2 的规定。表 2.4.2 接转站用地指标序号 规模(m 3/d) 用地面积(m 2)1 处理液量1000 45002 1000处理液量3000 65003 3000处理液量8000 75004 8000处理液量20000 100005 20000处理液量 11000注: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用地面积,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 600m2。2.4.3 稠油计量接转 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4.3 的规定。表 2.4.3 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序号 规模(m 3/d) 用地面积(m 2)1 转输液量350 21002 350转输液量800 47003 800转输液量1200 50004 1200转输液量2400 55005 2400转输液量6000 65002.4.4 接转站增加事故罐 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 2.4.4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