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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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DB45/TXXX2013条文说明1目 次4 基本规定. 29 5 检测机构能力. 30 5.1 检测人员 . 30 5.2 检测设备 . 30 5.3 检测场所 . 32 5.4 检测管理 . 33 6 检测程序 . 35 6.1 检测委托 . 35 6.2 取样送检 . 35 6.3 检测准备 . 36 6.4 检测操作 . 37 6.3 检测报告 . 37 6.4 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38 7 检测档案 . . . .39 24 基本规定4.1.1 检测机构应正确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主要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

2、,以及工程检测等标准。4.1.2 因为检测数据直接关系工程的质量安全,所以强调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4.1.3 检测的数据和结论是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在其认定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是保证检测质量的重要措施。4.1.4 明确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强调了检测报告的重要性。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科学、规范。4.1.5 检测机构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工程实体见证检测的规定,凡属见证取样送检的试件,无见证人员见证的不得接收;对要求现场实体检测的见证检测项目,无见证人员到场不得进行检测。4.1.6 检测机构应建立技术管理体系,在检

3、测过程中,当检测工作出现不符合规范的问题时,能自行发现并改正。4.1.7 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应有基本术要求,对应所设定的开展检测项目,应配备基本的仪器设备和人员(即附录 A中列出的项目) 。4.1.8 检测机构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手段,建立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整理、分析、传输及信息共享等,提高检测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工作效率。4.1.9 日常检测资料包括检测原始资料台账,特别是检测不合格项目的处理记录等,以便不断改进检测管理水平。存档检测报告是签字和印章齐全的书面报告。4.1.11留置已检试件使检测数据有可追溯性,当发现检测报告有问题时,便于检查和验证。经过

4、多方征求意见,留置时间不宜过长,太长占用场地太多,太短起不到追溯的作用,权衡之后定为 72h。4.1.12工程检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施工期间通常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使用期间由既有房屋业主、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委托。4.1.13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编制检测计划,配备相应的人员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备、试件现场养护及示出现场检测的抽取检测部位及检测点的工作。以上工作应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规定。4.1.14 工程检测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而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又是检测结果可靠性的关键前提,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都会给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留下巨大

5、隐患,是不能容忍的。3提供试样(包括送样及取样)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为试样的真实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5 检测机构能力5.1 检测人员5.1.2 按检测项目所配备的检测人员应符合在附录 A的要求。检测机构技术岗位的设立和职责划分可以参照附录 B执行。5.1.3 本条对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提出了要求。要具有工程技术专业类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规定的检测工作经历及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由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授权。同时,规定检测报告审核人应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有规定的检测工作经历及检测工作经验。这是因为他们是检测机构的核心力量,技术把关人员,

6、否则检测工作就很难做好。5.1.4 检测机构持证检测操作人员的人数,在附录 A的说明中注明在综合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多时,每个检测操作人员可以适当兼职,但兼职不宜过多。5.1.5 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考核合格方可能从事检测工作,对人员设置了门槛。5.1.6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和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检测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检测机构应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学习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5.1.9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每年应进行脱产继续教育学习,以保证检测技术知识及时更新。5.1.10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应定期进行确认,一般每

7、3年审核一次,以规范岗位证书的管理。5.2 检测设备5.2.1 检测机构应有所设置检测项目需要的全部检测设备,并保持其精确度及有效性,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每项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置由附录 A作出了规定。5.2.2 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考虑以下因素:1 测量仪器设备的测量参数范围要求。2 测量仪器设备的测量参数准确度要求。3 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应与被测参数的允许误差相适应。4 测量仪器设备的测量稳定性要求。5 仪器设备的测量范围应满足要求。6 测量仪器设备的自动化要求。7 测量仪器的量值溯源性要求。对于钢材屈服点的自动采集,由于试验过程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误判情况。当对采集的数据有4疑问时,应

8、结合力值-时间曲线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5.2.7 检测设备应有使用记录,并作为检测设备档案之一,定期归档。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使用的主要设备尚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使用记录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备的名称、管理编号;2试样名称、编号、数量;每组试验开始和结束时间;3设备使用前及使用后的状况,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4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设备应有领用日期、归还日期、领用人、检测项目及归还设备的检查情况等;5.2.8 检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是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的保证。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记录。5.2.9 检测报告中必须填写检测设备型

9、号和编号。设备型号表达设备的类型、量程等,没有唯一性,因而不能只填写检测设备的型号。检测机构检测设备的编号是检测机构自己的编号,具有唯一性特征,在设备一览表中应有设备编号及与之对应的出厂编号、型号等。5.3 检测场所5.3.2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应该能保证检测工作正常开展以免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在检测过程记录环境条件,以证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保障。5.3.4 环境控制目标能满足检测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要求;监控设备是为测得环境是否达到控制目标所使用的设备。5.3.5 检测机构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是为保证监控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从而保证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应规定检查的方法、频率及时机等;对技术要求较高的监

10、控设备,应由各使用部门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定详细的操作和使用方法以及记录格式;必要时应对环境条件的符合性进行验证。5.3.6 根据标准要求,应满足样品在收发、制备、测试和贮存过程中的环境要求,以及检测过程中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要求,防止样品污染变质或对环境造成危害。本条列出了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除客观条件外还包括检测场所本身的环境条件,如:检测使用的化学试剂等、检测场所在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弃物、项目的互相影响、工作安全以及振动、温度、湿度、噪声、洁净度等环境因素。对所有这些因素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保证检测环境符合有关规定,并有防止上述因素造成影响的应急处置措施。5.3.8 为保证检测

11、工作区域的环境,应设置标识。无关人员及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区。55.3.9 检测工作区域应建立安全工作制度,保证人员、设备及被检试件的安全;并应有安全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可以有准备的应对。检测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合理放置,以备使用。5.4 检测管理5.4.1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在具备了技术能力的硬件条件后,尚应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才能保证技术能力发挥作用。才能在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数据结论准确的前提下,保证提供正确的检测结果。5.4.2 本条规定是检测机构拥有自我纠错能力的制度保障。5.4.4 检测机构应充分利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管

12、理手段,有条件的检测机构应使系统覆盖到检测业务的全部流程及各检测项目上并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用管理程序来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及检测数据的质量,提高检测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5.4.5 管理信息系统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保证系统管理的规范化,保证数据的传输安全、可靠,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可以使系统与检测设备、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5.4.6 要有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可以使管理信息系统随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当技术标准更新时,系统应及时更新应用软件。管理信息系统应达到三级安全保护能力要求,并保证正常有效运行和做好运行记录。5.4.8 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是检测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和检测

13、结果准确行的外部制约条件,是对检测工作纠错的有效措施。5.4.9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科学、规范、真实。严禁出具虚假报告是保证检测报告有效的重要措施;本条列出了虚假报告的主要情形。6 检测程序6.1 检测委托6.1.1 工程实体检测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委托,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目的是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客观、真实、规范等。6.1.2 委托检测应订立书面检测合同。对于零星检测,应有委托书,委托书也是检测合同的一种。6.1.3 对在材料、设备产品标准中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中及专门的工程检测方法标准中有相应规定的,检测机构应根据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当检测项目无标准的检测方法或需要采

14、用非标准检测方法时,委托合同中应予以说明。检测机构应编制检测作业指导书或非标准方法检测方案,并6征得委托方的同意。6.2 取样送检6.2.1 为保证试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按有关标准规定选取试件。取样人员按规定取样,做好试件标识,并记录有关情况,见证人和取样人确认签字,以示负责。6.2.2 检测取样是正确检测的关键和先决条件,取样一定要正确规范,符合产品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或设计要求的方法。建筑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应在有标识的部分取样,目的是为保证取样有代表性。6.2.3 试件应有唯一性标识。制备的试件除符合取样制备规定外,还应将试件的制作日期、工程部位、强度等级

15、等信息刻在试件上,以保证在养护、试验的流转过程中,不脱落、不模糊。6.2.7 本条规定了对见证人员见证的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内容。6.2.8 检测机构的接样员接收“送检”试件时,除应对检测委托单位填写的内容进行详细检查外,还应对“取样试件”的状况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并标明试件状态。6.2.9 检测机构应按年度建立收样台账,建立收样管理制度,并开具检测流转单。流转单上不应有委托方信息,以便保证检测的公正性。流转单可采用盲样、条形码技术等。6.2.10 检测机构自行取样时应做好试件抽取时的抽样方法、抽样人、环境条件、抽样位置及样品状态的记录,包括规定正常条件下的偏离情

16、况等。如有异常情况应告知相关人员,并在检测报告中说明。6.2.12 对现场取样、制样需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试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取样、制样人员,配备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等(包括混凝土试件、砂浆试件、保温材料试件的制样设备、标准养护室(箱)等) 。6.3 检测准备6.3.1 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开始前,首先应落实试件的管理制度,除制样、收样应按规定进行外,还应落实检测的保密工作。对作为质量证明的检测试件,禁止收样人员、制样人员同时进行检测工作,并禁止将委托方及试件的情况透露给检测人员,以防出现检测数据不公正等现象。6.3.2 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是为了保证样品在流转过程中不

17、致被混淆。6.3.3 6.3.5 在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对试件状态、试件储存的环境条件、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操作环境条件等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再开始检测。6.3.7 在操作检测设备时,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有关设备的使用技术手册、操作规程和维护技术手7册等。6.3.8 在检测工作开展前应列出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条文,以便遵照执行,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标准要求的状态,以防操作中失误。6.3.9 检测前应核对各项检测所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能满足检测的要求,条文列出了两项确认原则。6.3.10 本条规定了检测方案所包括的内容。6.3.11 检测委托方应为检测工作正常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提供的试件正确、检测时间

18、合理充裕、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应提供相应条件进行配合等。6.3.12 无论在室内检测还是现场检测,检测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检测设备、环境、样品状态、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等的异常情况,检测机构应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建立适宜的处理制度,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再次熟悉异常情况处理预案,以保证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6.4 检测操作6.4.1 检测方法标准是检测结果正确的重要保证,检测采用的方法标准应是经委托方和受托方确认的和检测方案中指明的。6.4.3 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过程中及时记录,本条分别规定了试验室检测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原始记录主要内容。6.4.4 原始记录更正用杠改,在原

19、数据、文字处画杠,画杠后原数据等应清晰可见,并在杠改处旁边写上改后的数字、文字。应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原记录人印章,这样做便于追溯。6.4.5 本条规定了原始数据和记录更改的基本程序和要求。6.4.6 本条规定了自动采集数据因检测设备故障引起更改的程序。6.4.7 本条规定了检测工作完成后的后续工作,包括检测报告自动生成的或手工生成的工作内容。有检测报告、检测数据的整理、检测设备的使用记录、检测环境记录、检测设备清洁保养、检测环境的清洁工作。本条还规定了已检试件留置处理的补充要求。6.4.8 本条规定了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的见证工作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内容。6.4.9 本条规定了应做好

20、工程现场检测安全工作,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6.4.10 本条规定工程实体检测场所检测后的环境保护工作。6.5 检测报告86.5.2 检测报告应统一格式以便于管理。6.5.3 本条规定了出具检测报告的程序,以保证检测报告的规范性和严肃性。6.5.4 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的编号规则。6.5.5 本条规定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编号,按年度连续编号,每年中不得有空号、重号和改动等现象。6.5.6 本条规定了对检测报告结论的具体要求。6.5.7 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的发放登记、份数、领取人签名的事项,体现检测报告工作的严密性。6.5.8 本条规定了委托单位对检测报告中的信息进行更改的

21、程序。6.5.9 本条规定了检测不合格项的处理程序。6.6 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6.6.1 检测机构应将日常检测得到的数据分类进行积累整理。6.6.2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定期分析已得到的检测数据,以改进自身检测管理工作等。6.6.3 检测数据是宝贵的资源,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以便充分利用。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现有的检测数据,分析研究一些质量发展趋势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了解工程质量、建筑材料等质量趋势;二是在此基础上再有计划地增测一些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来验证和建立本地区的一些工程技术参数。7 档案管理7.1.1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2、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这是研究改进检测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检测结果追溯可重要措施。7.1.2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室,档案室应满足档案资料的防霉、防潮、防火等安全要求和防止丢失要求。7.1.3 检测机构档案应有专人管理。7.1.4 本条规定检测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7.1.5 本条规定档案保管期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交城建档案馆的检测资料应按城建档案的要求备送。检测机构自身的检测资料保管期限分别为 5年和 20年。并作了具体划分。7.1.6 本条规定检测资料可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提倡电子文档,保管期限一致。达到保管期限的文件销毁时,销毁文件应登记造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登

23、记册保留期限不应少于 5年。98 检测信息管理8.1 基本要求8.1.1 应建立全区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互联网对全区的检测机构实施有效的检测信息管理。检测信息管理包括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管理和检测视频管理。8.1.2 检测数据管理应实现的功能是检测机构通过检测业务软件对检测过程中的检测信息自动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生成检测报告并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8.1.3 检测视频管理应实现的功能是检测机构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将检测机构视频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8.1.4 检测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检测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检测业务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及互联网络的畅通,

24、检测信息应及时、完整、准确地传送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检测机构应确保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8.2 检测数据管理8.2.1 检测机构采用的检测业务软件应满足以下要求:a) 项目齐全,生成的记录,数据计算、结果修约、结论判定、报告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b) 控制的操作流程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并能根据技术标准及时更新和扩充。c) 能实现对检测数据自动备份和长期保存的功能,能防止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丢失及破坏。d) 能通过专线接入互联网,保证数据的实时传输。e) 能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等进行有关信息的检索、查

25、询,并能统计各检测项目的不合格报告信息。f) 能及时将不合格报告传送至建设主管部门。g) 能保证样品流转实行盲样制度,满足样品唯一性标识。h) 能够对各种非法操作进行有效的控制并记录。能对检测数据等信息的修改实施监测,对录入的检测数据经确认以后需要更正的必须有更改记录,并可追溯到原数据。i) 能自动记录任何修改信息并形成修改日志,日志内容包含样品编号、修改前的值、修改后的值、修改人员、授权人员、修改时间、机器名称等信息。修改日志一旦生成能即时传输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以相应变色或弹出窗口等提醒方式显示被修改的样品。j) 具备从数据库中存储的时点数据自动生成力值曲线的功能,力值曲线由采集时间和数值组成二维曲线图,并且能显示瞬时值。k) 能采用登陆权限控制机制。能实现对不同人员操作不同功能模块、不同检测项目的权限进行设定和管理。8.2.2 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业务软件实时通过网络将以下数据信息上传至全区检测信息管理系统:a) 所有常用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b) 建筑门窗三性检测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c) 各类地基基础检测的检测方案、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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