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宪法/普通话/推广/方言/宪法规范内容提要: 对近来所出现的方言学校的文化现象,有必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规范分析。从宪法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需要先明晰宪法上“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涵义。该条款中的“普通话”与“推广”两词有各自的涵义与功能。方言具有一定的功能,但是其局限性是相当明显的。从理论上的“语言权”的视角看,普通话在我国语言体系上具有优先和主导地位。宪法规范的效力性及至上性是法治国家的基石理念。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在冲突中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精髓所在。一、问题的提出:从宪法角度看待“方言学校”现象当下的我国是一个文化多元的时代,各样的文化形态此起彼伏地出现在民众的面前。笔者近来注意到这样一个文化现象,就是方言学校的出现。2006年11月在中国新闻网上登了一则以“吴语入后普及时代 学校方言课市民免费学”的新闻。该文指出,早在2003年,苏州就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学说苏州话的热潮,一时间,各类讲授苏州话的培训班就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参加培训的人员少则十多人,多则五六十人,相当红火。位于苏州市桃花坞大街的苏州桃坞职工业余学校,是较早开设“学说苏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