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与政治的相关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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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与政治的相关性研究 邓大才 对于中国传统经济时期,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是否有关系、是怎样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不是中国传统经济时期的问题,中国没有大地主,以自耕农为主,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可以称为“无关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是中国传统经济时期最核心的问题,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可以称为“相关论” 。同时对于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关系的研究还有两个视角:从宏观上进行分析和从微观上进行研究。 一、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土地与乡村政治无关 土地占有不存在严重的不均问题。有不少学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大地主并不多,中国是一个以自耕农为主

2、的社会,土地并不是一个焦点问题,也不是革命的理由。著名的美国农业经济家卜凯曾经解释,中国传统经济时期农村的基本问题与农村社会经济关系完全无关,中国农村问题在于缺少改进农业的技术和政府无力提供各种各样的援助,农民无法更加有效地经营土地。卜恺将中国农村发展的问 题归结于“技术短缺”。 马若孟也赞成卜凯的观点,认为中国的问题不是土地问题,中国鲜有大地主,是小自耕农的天下,如果没有天灾人祸的影响,土地问题不会变得更加尖锐,“土地问题和农民的苦难只是在发生严重的天灾人祸干扰时才变得尖锐起来”,他认为农村最关键问题就是“缺少促使农业技术迅速进步的制度”。马若孟将中国农村的问题归结于缺少能够提供新技术的制度

3、,可以说他既是“技术派”,也是“制度派”。 秦晖先生也持此类观点,认为关中地区土地占有极为分散,“无地主”、“无租佃”,是一个自耕农的世界。费孝通先生认为,中 国的确存在土地不均问题,但最大的问题不是土地分配问题,而是农业技术与农民组织问题。费正清与费维恺也有类似的观点,晚清中华帝国“大地产的罕见、小块的家庭农田以及典型的土地小型化,都是传统继承习惯造成的部分结果。”这些学者认为,传统中国根本不存在土地问题,土地占有也并非严重不均,甚至认为传统中国根本不存在大地产、大地主。学者们否认传统中国是一个地主制经济社会,地主制经济不是传统中国的经济基础。 土地占有与乡村政治没有必然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

4、,传统中国不仅不存在大地主、大地产,而且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与其在村 庄的地位和权力也没有必然的关系。张仲礼认为,绅士管理乡村的职责与其私人土地的占有及所在地点无关。绅士对土地的占有,是他们在社会上拥有权力的结果,而不是先决条件。弗兰兹 ?迈克尔在为张仲礼的中国绅士研究作序时说,绅士对中国社会的管理,包括经济方面的管理,并不是依赖于其对土地的占有。他认为,中国绅士在职责上也并不像英国乡绅那样与土地联系在一起,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绅士并不是“地主绅士”。在弗兰兹 ?迈克尔为张著再版作序时,仍然强调这一观点,“中国绅士的地位不是来自地产,而是出自对教育的垄断。由功名作为凭证的教育使绅 士有资格向国家和社

5、会提供重要的服务”。黄宗智先生则从自耕农的角度说明了村庄内向性治理的形成,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化程度低、自耕农比重大,村庄与外部交往少,所以国家政权对村庄的影响大,国家通过税赋渗透进村庄,而村庄阶级没有分化,没有显赫的人物和组织抵抗国家政权,因此加剧了村庄的内向性。李怀印则从生态环境角度说明了优越的生态环境、集体利益是形成乡村自治的原因,土地因素与村庄结构并没有明显的关系,士绅的治理主要依靠声望。 士绅的权力和权威来源于社会身份和地位。按照张仲礼与弗兰兹 ?迈克尔的观点,传统士绅对乡村的 支配或者影响不是因为他们占有土地,而是因为他们拥有社会权利,对绅士而言是对教育的垄断和身份资格,尔后才获得土

6、地。对于宗族头人而言,因为是宗族头人,尔后才有拥有土地。也就是说,士绅和宗族头人对村庄的支配和权力的拥有是社会因素,不是经济因素,更不可能是土地因素。土地占有并不是士绅和宗族头人拥有村庄权力的原因,而是拥有权力的结果。瞿同祖也持类似的观点,“尽管大多数士绅成员确实拥有财产,特别是土地,但人们却忽视了一点,即许多士绅像儒林外史所述,是在取得士绅身份后才获得土地的。”“中国士绅的特权地位并不纯粹取决于 经济基础。士绅的成员身份,并不像有些学者推测的那样来自财富或土地拥有。”瞿同祖的观点是,士绅先有身份,然后再获得土地,土地与士绅身份有一定的关系,但土地与士绅拥有村庄权力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李

7、怀印则认为士绅治理村庄是根据声望,但是其声望究竟如何来则没有做具体的分析。 “无关论”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不是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技术、制度和工业才是关键;中国是一个以自耕农为主的社会,大地主、大地产并不占主导;农民拥有土地数量与村庄政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素关系;士绅依靠身份和功名等社会因素治理村庄 。 第二种观点:土地与乡村政治相关 土地与乡村政治相关关系,又可以分为三类:土地与乡村政治相关论、部分因果论、直接因果论。 土地是传统中国最重要的问题。这一观点认为,传统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是土地分配不均的问题,土地分配问题构成了中国农村政治和革命的根源。李景汉在河北定县调查时说,“

8、中国农村经济的难点在于土地短缺”。陈翰笙通过调查得出结论:农村诸问题的中心“集中在土地之占有与利用”,“土地所有与土地使用间的矛盾,正是现代中国土地问题的核心”陈翰笙认为土地分配问题是中国的核心问题,同时 他引用意大利学者托尼的话,证明土地与社会、政治之间的紧密关系:每当权利失去均等,土地转移到少数人手中的时候,社会与政治,必起绝大的变异。陈翰笙只是说明了土地是中国的核心问题,土地不均会带来重大的政治和社会效应,但是他没有明确说明土地占有与村庄权力的关系。在 20世纪 30 年代的中国,李景汉、陈翰笙这一学派被称为土地“分配派”,即通过解决土地的分配问题而拯救中国。 土地与乡村政治:相关论。这

9、一观点认为,土地重要但并非最重要的问题。费孝通先生指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土是乡下人的命根子”, “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着在土地上的”,“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费孝通认为,“农业和牧业不同,它是直接取于土地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还乡”。费孝通先生上述论述表明了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农民离不开土地,不能没有土地。费先生并也没有直接论述土地占有与政治和村庄权力之间的关系,只是在乡土重建中表明了土地占有与政治的相关性,他认为分配是从所有权上说的,中国土地分配不平均是事实。分配问题远没有技术及组织更为重要

10、。分配问题在民生上有极严重的 影响。费孝通先生的观点也代表了 20 世纪 30年代“技术派”观点,包括当时的美国学者卜凯等都持此类观点,他们认为通过农村技术革新可以为中国的现代化找到一条道路。 土地与乡村政治:部分因果论。土地与政治之间有关联,土地占有的数量会影响农民对政治的态度和盟友的选择。亨廷顿在论述土地政治时说:没有哪一个社会集团会比拥有土地的农民更加保守,也没有哪一个社会集团会比田地甚少或者交纳过高地租的农民更为革命。亨廷顿因此得出一个结论,农村的作用是一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亨廷顿只是表明了土地与政治有关系 ,但土地与村庄之间的关系如何成为政治的变数,则没有明确提

11、出。费正清在分析中国社会的本质时说,“在农民大众眼里,士绅还包括大地主,这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士绅家族之所以能不断主宰农民,不仅依靠其拥有土地,而且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士绅中间主要产生出将来可以被选拔为官吏的土地士大夫阶级”。“士绅家族的最好保障并不只是靠田地,而是靠田地与官府特权的结合”,士绅能够凌驾于农民经济之上主要依赖于置田产和当官。费正清认为决定村庄权力的不仅是土地,还有当官,土地是士绅及其家族主宰农民的重要工具,土地占有与政治之间有一定的 因果关系,但是土地占有与村庄权力只有一定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土地并不完全是村庄权力的来源,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着村庄权力。 土地与乡村政治:直接因果

12、关系。这一观点认为,土地占有数量决定着村庄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力。黄宗智先生主张,“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相互交迭”,他引用西德尼 ?甘布尔的研究证实自己的观点:在众多村庄中,财产是获得村中长老身份的一项资格。有时不限定数量,由最富裕的村户的家长充任。有时则规定要有一定数额的土地才可担任长老穷人绝对不会被任命,部分原因是土地太少。黄宗智得出一个结论:村庄政治领导权的 延续和变化,反映了社会经济地位特别是土地数量的持续和流动。黄宗智先生明确地提出了土地与村庄权力之间的因果关系,土地占有数量与权力大小、土地占有的时间长短与权力持久之间的关系,土地决定村庄权力,土地占有数量决定权力的大小。黄宗智先生用个案

13、比较明确地说明了土地占有与村庄权力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而且说明了土地占有是村庄政治的经济基础。 “分配派”是从农民角度来研究土地占有与变动对中国政治的影响,相关派、部分因果派及直接因果派都是从士绅占有土地角度探讨土地与乡村政治的关系。虽然研究的对象和视角不同,但是他们得 出的结论有一个共同点:土地与乡村政治有关系,至于这种关系是相关,还是部分因果或者直接因果则有一定的差异。 第一种观点否定土地与乡村政治有关系,第二种观点主张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土地占有数量决定村庄权力的大小,士绅能够不断地主宰农民、治理村庄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拥有土地。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小农的土地是封建经济的基

14、础,小块土地是政府的物质条件,小块土地是官僚立足的基础,小农与国家和村庄的关系都是通过土地而形成。同理也可以说,小块土地是乡村士绅治理村庄的基础,即小农的小块土地构成了村庄权力的 “经济基础”,构成了传统村庄治理的基础,小块土地是村庄治理的“物质条件”,还是村庄得以施展权力的“生活来源”。笔者认为,农民的小块土地对村庄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政治传统都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两者之间有着因果或者相关关系,小块土地构成了乡村政治的经济基础。 二、两种分析视角 在确定土地与乡村政治具有相关关系后,我们就要具体探讨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影响机制或者连接机制。对于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的互动影响机制,学界一般有

15、两个视角或者两个传统,一个是从宏观的角度、整体的角度分析土地占有与乡村政治之间的 关系;另一个是从微观的视角分析土地占有与乡村政治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视角:宏观分析 宏观分析视角是指从宏观层面、理论层面分析小块土地与政治或者乡村政治之间的关系的研究,马克思、沃尔夫、费正清等是主要代表。马克思曾经从三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小块土地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小块土地的生产属于生产方式范畴,小块土地的生产方式决定村庄的生产关系:农民与土地、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地主之间关系。“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 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

16、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所有以自然分工为基础的社会里,产品支配着生产因而在某种程度上,生产资料至少在某些场合也支配着生产者:在中世纪,土地支配着农民,农民只是土地的附属物。”在马克思看来,小块土地的所有制形式、生产形式决定着小农、地主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在村庄中的作用,同时小块土地影响着农民和地主,它成为农民的主宰,成为了地主的工具。 第二,小块土地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设,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小块土 地所有制“是使法国封建农民成为小块土地的所有主,而使拿破仑成为皇帝的物质条件”。小块土地的生产方式变成了法国皇帝的

17、物质条件,生产方式决定上层建筑。小块土地“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概念。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官僚立足的基地”。小块土地不仅是皇帝的物质基础,还是政府和官僚的立足基础,生产方式是政府和官僚的基础。农民“把自己的全部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静静地看着整个帝国的崩溃、各种难形容的残暴行为和大城市居民的被屠杀,就像观看自然现象那样无动于衷 ”。“随着小块土地所有制日益加剧的解体,建立在它上面的国家建筑物将倒塌下去”。虽然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皇帝和政府的基础,但是有时农民只关注自己的小块土地,并不太关注政治,小块土地所有制的解体,以它为基础的

18、上层建筑也必将随之倒塌。小块土地的经济基础不仅支撑上层建筑,而且也决定上层建筑的兴衰、消长。 第三,小块土地与宏观政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曾指出:“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 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也就是说马克思坚持自耕农的小块土地是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又是封建制度解体后的一种形式。他认为,“小块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发展根本改变了农民对社会其他阶级的关系”,“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前一句话说明了小土地所有制经济决定农民与其他阶级的关

19、系,即小土地所有制决定乡村的生产关系。后一句话说明,小土地所有者或者传统小农总是被行政权力所支配,变成了行政权力的俘虏。 另外,马克思在论述俄罗斯、印度、中国的小农时,明确提出小农是东方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这 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首创精神。他们把自己的全部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同时,马克思也认为小农是东方政治制度的自然基础。他认为,俄罗斯的小块土地的公社“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 马克思研究要么很微观,要么很宏观,从微观层面

20、来看,马克思只是说明了小块土地在村庄的社会影响,并没从社会影响上升到村庄政治。也就是说,马克思只是从小块土地的生产力 上升到生产关系(小农的社会影响和地位),但是没有将生产关系展开到村庄政治层面,即马克思并没有将小块土地与村庄政治之间的关系理出来,显然既使是微观入手,其实目标仍然是宏观的。从宏观层面来看,因为农民只有小块土地而且与外地隔膜,小农只将注意力放在仅有的土地上,只会听任其他阶级和权力的调摆。这个特征构成了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和自然基础。马克思的理论关怀是小块土地的小农与国家的关系、与政权的关系,他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小块土地的小农与村庄权力的关系。对于前者,马克思非常明确的提出了小

21、块土地的小农与政治、政权有着紧 密的因果关系,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与前者表现为一种“支配关系”,即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变成了行政权力的支配对象。 中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土地占有与村庄权力的关系分析得比较多,他们坚持“租佃关系决定论”,这一理论将传统农村视为由土地租佃关系决定的地主 佃农两极社会。土地集中、主佃对立被视为农村一切社会关系乃至农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基础,“土地兼并 农民战争”的叙述模式被用来解释历史上的各种政治事件。秦晖先生这段话只是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有关土地与政治关系的描述,其实中国官方正统的解释就是地主 佃 农两极对立导致了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一切问题。其实这种分析也只是将地主

22、与佃农作为一个微观基础,但是其论证逻辑的跳跃性比较大,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对立与矛盾一下子上升到阶级对立,从而引发斗争、造反和动乱,即从主佃对立这个微观基础跳跃到宏观政治。这种观点也只是说明土地占有与国家政治有关系,但是并不能说明主佃对立与村庄治理的关系,更没有讨论主佃对立对村庄治理的影响机制。 费正清在美国和中国中曾经说到:“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社会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费正 清认为小农家庭构成了当地政治生活的基本单位,即小农家庭既是社会单位,也是政治单位。李根蟠也间接谈到小块土地的小农与政治的关系:“规模狭小、极度分散的状态,铸就了小农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弱势地位,许多问题即由此而生。中国传统社会最大的群体,何以长期处于经济上和政治上受剥削受欺圧的弱势地位?根本原因就是小农经济的细小、分散和缺乏组织性。”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块土地与村庄权力之间的关系,其他学者也做过探讨。毛泽东也提出了与马克思类似的观点:农民那“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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