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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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2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6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17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0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27九、基金收益分配 .29十、基金信息披露 .30十一、基金费用 .32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 .33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十五、禁止行为 .36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十七、违约责任 .38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9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0二十、其他事项 .41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2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43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3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招商银

3、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4、准。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201 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邮政编码:518046法定代表人:刘学民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7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5、称:招商银行)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法定代表人:李建红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5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6、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6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

7、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8、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

9、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

10、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7(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

11、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12、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

13、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8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

14、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17)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15、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16、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9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17、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第 2 点第(2) 、 (12) 、 (19) 、 (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8、。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19、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0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20、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3)基金管理人须加

21、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 ,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2、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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