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山东省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目 录1 总则 .11.1 制订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原则 .11.4 规划期限 .11.5 规划依据 .21.6 规划层次 .21.7 规划内容 .31.8 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32 专项规划层次 .42.1 现状评价 .42.1.1 地下空间现状分析 .42.1.2 地下空间适建性评价 .42.1.3 地下空间开发价值评价 .52.2 目标策略 .5ii2.2.1 地下空间需求预测 .52.2.2 地下空间发展目标 .52.3 分区管制 .52.4 空间利用 .72.4.1 地下空间总体布局结构 .72.4.2 地下空间
2、总体布局 .72.4.3 地下空间竖向利用 .82.5 分类引导 .82.5.1 地下空间设施分类 .82.5.2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 .82.5.3 地下道路与交通设施 .92.5.4 地下市政设施 .92.5.5 地下工业仓储设施 .92.5.6 地下防灾设施 .92.6 环境规划 .102.7 近期建设规划 .102.8 实施保障 .103 详细规划层次 .113.1 控制性详细规划 .113.1.1 规划指引 .113.1.2 规划控制 .113.2 修建性详细规划 .11iii4 规划成果 .124.1 规划成果内容 .124.1.1 文本 .124.1.2 图纸 .124.2 规划成
3、果表达形式 .135 附则 .13附录一 地下空间设施分类表 .14附录二 专项规划图纸要求 .15附录三 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控制图则内容要求 .1711 总则1.1 制订目的为规范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导则。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城市、县城的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范围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1.3 编制原则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坚持平灾(战)结合、综合利用;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坚
4、持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引导;坚持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促进城市地上、地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4 规划期限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期限应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期限一致。21.5 规划依据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以国家、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为依据。1.6 规划层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分为两个层次,即专项规划层次和详细规划层次。专项规划层次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次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表 1 不同规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编制体系规划层次 规划类别300 万人以上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50 万人以上
5、、300 万人以下的中等城市和大城市50 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层次专题研究 -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 注: 为应编制的规划项目,为宜编制的规划项目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详细规划,可纳入专项规划一同编制,3可结合地上详细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依据地上详细规划单独编制。1.7 规划内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应明确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制定各阶段地下空间利用的发展目标;针对城市特点,对地下空间利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评价地下空间适建性,评估地下空间资源总量;预测地下空间发展需求;明确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禁止建设
6、区、一般建设区;研究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功能、规模、总体布局与竖向规划;明确人防设施建设及平战结合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时序,统筹安排近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提出实施保障措施。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和引导性控制要求,包括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结合项目具体要求确定。1.8 与相关规划的关系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以批准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应与
7、地下管线、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交4通等规划相衔接;应与人防、防灾等专项规划相协调。2 专项规划层次2.1 现状评价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价应以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性、前瞻性与长效性为原则,选择适宜的评价方法,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因地制宜地确定评价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1.1 地下空间现状分析对城市现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量、历年开发量、分布、功能、业态、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地下开发规模比、质量、使用情况、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与评价。2.1.2 地下空间适建性评价根据城市自然、环境、历史、建设等要素条件,进行城市地下空间适建性评价,并以此评估地下空间资源总量。自然要素:
8、包括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气象水文条件、地质灾害区、地质敏感区、矿藏资源埋藏区等。环境要素:包括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重要水体和水资源保护区等。历史要素: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5建设要素:包括现状地下设施和现状建(构)筑物、场地等的地下空间利用情况。2.1.3 地下空间开发价值评价根据区位因素、地面用地性质因素和地面开发强度因素等,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价值评价。2.2 目标策略2.2.1 地下空间需求预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功能布局,从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增长需求、品质需求等多方面对城市地下空间需求量进行预测
9、,科学合理地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模。 2.2.2 地下空间发展目标根据地下空间需求预测,因地制宜提出具有针对性、差异化的城市地下空间发展目标与策略。有条件的城市可探索建立量化指标体系。老城区应结合城市重要功能节点进行地下空间开发,逐步形成功能综合化、布局网络化的地下空间;新城区应前瞻性地组织地下空间网络化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应以构建地下交通体系为主导功能,进一步带动其他功能集聚。62.3 分区管制根据地下空间资源的调查分析与适建性评价,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相应的管理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禁建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带,地上
10、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古迹所在地区,地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及地表水源二级以上保护区,采空塌陷危险性大的区域、地下水渗漏区域等。地下空间禁建区原则上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如有铁路和轨道交通等重大地下交通设施以及区域市政管网、穿山隧道等其他特殊地下工程设施,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论证。地下空间限建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中等、微弱全新活动断裂带,地下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采空塌陷危险性中等的区域等。地下空间限建区应严格控制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地下建设必须进行详细的工程论证及评估,并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防护措施。地下空间适建区:除上述区域之外的地下空间为适宜建设区。地下空间适建区的开
11、发建设应统筹考虑与城市发展建设的关系、与其他专项设施建设的关系、地上地下开发建设的关系,7统筹、集约、高效地进行开发建设。2.4 空间利用2.4.1 地下空间总体布局结构确定地下空间总体布局结构,明确地下空间利用重点建设区、一般建设区和开发储备区。重点建设区为地下空间功能综合、联系紧密、公共活动人群较为密集的区域;一般建设区为功能相对单一的区域;开发储备区为城市远景地下空间拓展开发的区域。2.4.2 地下空间总体布局统筹各类设施地下空间的总体布局,实施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相互衔接,明确不同功能设施的地下空间分布,加强已有和新建地下工程的联系,整合布点和功能,使地下空间形成一体、有序的系统,并与地上用地功能有机结合,兼容使用。涉及竖向多层利用的,标注地下空间主要功能。加强地下空间利用重点建设区的规划布局,明确划定用地范围界限,提出重点建设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要功能类型、结构比例及开发规模引导等要求,优先满足公共空间需求;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应当明确轨道交通站点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连通要求,促进形成便利、安全的地下空间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