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简答题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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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理学简答题社会调整的分类: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调整。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一)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二)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力和义务的规划,从而产生了法。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外部特征(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2、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 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层次之分,根据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法的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不是随

3、意的,而是被历史、阶级规定了的在客观上能够而且允许作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价值取决于什么: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客体的需要和满足程度。法的价值的特性:主体性与客观性是法的价值的两大特性,其中,主体性是法的价值的根本特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性并不能走向法的价值相对主义,因为客观性是法的价值的另一重要特性,而且,法的价值最终是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评价

4、尺度的。: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2)社会主义

5、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2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如何理解人民

6、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的创建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

7、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新中国如何废除旧法创建新法的?(1)1949 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中指出:“国民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国民党的法律,法院的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

8、公布的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 ” (2)1949 年 2 月,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中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志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维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 (3)在 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4)所有这些文献,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反映了我国革命形式的特点,说

9、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的“一国两制“ 的科学构想,作为和平统一方针的核心内容,使这一方针更科学化,更加切实可行。“一国两制“ 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方针,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体现了充分考虑台湾历史和现实的高度灵活性。3“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1)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

10、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部不同的情况,是向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而要在异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至端罩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的规定,并按照“一国两制的”的构想,1990 年 4 月七届人大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 年 7 月八届人大会议

11、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 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也必然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

12、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a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b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c法不仅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某些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a限制、削弱或摧毁旧的经济基础;b积极保护和促进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c镇压或制裁对现有经济

13、基础的破坏活动和行为。法的反作用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进步性,一种是反动性。其衡量的标志主要是看法所保护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及其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如何:当法所保护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它就具有进步性;反之,则具有反动性。法与生产力的关系:)法的发展终归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是间接的,它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对生产力的发展发生影响。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理想建设,道德建设,民主观,法治观和纪律观念建设等.文化建设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项文化事

14、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各项教育事业我国科技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确定科4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第二、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第三、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这是我国科技人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的核心,是指导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各项基本政策之一。第四、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技探索和技术创新。第五、对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科学决策,把科技引入决策过程。第六、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行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第七、按照国民经济建设和

15、社会发展、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三个成次推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第八、全方位、多层次、大跨度对外开放,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加速科技现代化的实现。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 (1)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家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2)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3)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惯例等相衔接。社会规范的特点:优点在于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摆脱了偶然性,任意

16、性,具有了稳定性.它的缺点在于无法充分的考虑具体主体,具体情况的特点.从而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法律规范与非法规范的区别: (1)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2)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3)非规范性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如中国) ,法院判决也是非规范性文件。(4)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法律调整的特点:(1) 法

17、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2) 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法律调整对象的特点: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生产关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的物质关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现为具体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和买卖关系时,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 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 (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

18、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3)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以上三种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法律调整的两种类型:(1)一般允许型。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这种类型的法律调整,禁止是被明确、具体规定的,允许是一般的,具体的禁止与一般的允许相结合,人们只要不违法具体的禁止,可以作出任何行为。(2)一般禁止型。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是具体的,禁止则是一般的,具体的允许与一般的禁止相

19、5结合,人们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如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做任何事,所以这种调整类型也被叫做批准的法律调整。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4)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由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划分出的基本要素,都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构成法律调整整个系统的四个子系统。(1)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

20、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2)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3) 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阶段,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适用法的活动、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构成的子系统;(4) 在法的适用这个机动性阶段,以适用法的活动为核心,形成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案件的立案、审理、辩论、取证、判决、执行等构成的子系统。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

21、的原则。(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制缺不一定实行法治。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义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 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首先要求国

22、家机关、公职人员必须按照法令的规定办事,即要依照实体法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3)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做到执法必严必须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同时还必须有一大批合格的执法工作人员。(4)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为什么说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部

23、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的分类: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划分,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什么是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有哪几种方式: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制订可两大类.6此外,在某些国家中,全民公决也是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答:法的制定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和确立阶段。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

24、律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法律案与立法建议有哪些区别:法律案不同于立法建议。法律案的提出时法定的立法程序,法律案一经提出,立法过程就正式开始了。因此,法律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提出。未经法律授予这一权限的机关和个人,虽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提出对制订、修改、废止法律的看法、意见、建议,但是在立法程序上不具有提出法律案的效力,不能引起立法程序的启动,它只能为立法机关提供一些立法参考材料。法律案与法律草案有哪些区别:法律案不同于起草法律草案。有些法律的起草机关并不是提出法律案的机关,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起草法律草案的

25、工作,但是起草后的法律草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什么是法律规范?,是指由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二)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三)法律规范是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

26、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这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则否则”的公式。在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只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的公式安排。这种法律规范被称做命令性规范,以区别于逻辑性规范。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有何联系与区别:法的体系同法学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法学的各

27、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的体系和法学体系的联系表现为,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国(或一地区)的现行法体系是该国(或该地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法的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的范畴,法学体系属于社会思想意识范畴;其次,法的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全部的现行法,而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法的体系的内容,而且还涉及补属于法的体系的其他学科,如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等;最后,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但可以有多种法学体系并存。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与区别何在: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也是两个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

28、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法的体系 与立法体系的联系表现为,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的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法的体系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立法体系一般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并反映法的体系,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法的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而立法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考虑到应用的便利和立法技术的要求,每一法律部门并不只表现为一个法律文件。有时,一个法律文件中包括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时,则多个法律文7件的法律规范才能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何认识法的部门: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出的分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有哪

29、些: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如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我国宪法性规范的形式渊源有哪些:主要有 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3、民族区域自治法、4、特别行政区法、5、国籍法、6、国旗法、国徽法、7、保护公民权利法、8、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什么是法学中的“法的渊源”? 法学中“法的渊源“, 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即一个行为规范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有哪些:法的渊源形式是多样的.迄今为止,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形

30、式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 ,君主敕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法律学说等等.在法律发展的早期,习惯法是法的主要渊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制定法和判例法逐渐成为各国法的主要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由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形成了自己的特点:(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制定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2)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只是法的渊源的一种例外的补充,其数量也很少。 (3)判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不是法的渊源。 (4)随着香港和澳门的收回和台湾的统一,在“一国两制”之下将出现

31、“一国两法” 的格局,特别行政区法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例外情况,在特定的局部地区长期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分类(1) 宪法。 (2) 法律。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4) 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的法。(7) 国际条约。如何认识法规清理: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如何认识法规汇编: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

32、颁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如何认识法典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因此这也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进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法的实现的形式,指法的规范要求通过何种方式转化为社会生活现实,它是法律规范要求转化为现实的过程的表现状态。法的实现的形式是多样的,在法学研究中通常有下述几种分类: (一)以法的实现是否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分为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和不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通过双方具体化的

33、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指必须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建立具体法律联系,法律规范才能实现的形式。不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指不必在具体主体间建立具体法律联系,而规范可直接通过一方行为转化为现实的法的实现形式。(二)以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因素为标准,分为处理的实现和制裁的实现。处理的实现,是指调整性规范中权利义务规定的实现,它形成调整性的法律关系,反映的是法律运作的常态。制裁的实现,指保护性规范中法律责任的实现,它形成保护性法律关8系,反映的是法律运作出现病态并得到矫正。(三)以法的规范是否需要国家干预才能实现为标准,法的实现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

34、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活动,把法的要求变为自己的行为,形成现实的社会关系。法的适用种类:1.以法的适用与执行法的职能的联系为标准,分为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和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2.以法的适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 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适用法的活动 .调解的特点:(1) 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2) 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我国有几种调解形式: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部分刑事自诉案

35、件中的调解;2 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3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解;4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有几种情况:1)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2) 在局部区域生效;(3) 某些法律、法规不仅在我国领域内有效,而且还可以有域外效力。关于对人的效力,历史上各国法律有几种规定:1、属地主义原则,即对居住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律适用本国法。本国人如果不在国内,则不受本国法律管辖。2、属人主义原则,即本国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而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3、保护主义原则,即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

36、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居住地,均适用本国法律。4、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立法解释通常采取哪些形式:第一,将法律解释的内容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身的一部分;第二,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和报告来解释法律。第三,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对其他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几种:)语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语法结构、标点符号和上下文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来理解和阐明法律的含义的一种方法。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和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得对法律规范作出一致、准确的理解和阐明。 (3)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

37、析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所属法的部门或法的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来阐明其内容和含义。 (4)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时间、地点、条件等)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某一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来理解并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法律解释的尺度: 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必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3)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宽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

38、义为窄的解释。法律关系的种类:(一)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不同 ,法律关系可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二)具体法律关系根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9(三)依法的职能的类别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四)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公民(2)国家机关(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4)国家除上述主体外,一些社会构成单位(利益共同体)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也是主体。法律权利有何特点:(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结果。(2)它

39、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法律义务有何特点:(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 (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 (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2)智力成果。 (3)人身利益。 (4)行为结果。法律事实及分类: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40、现象。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基本上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还可以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状态等。合法行为的特征有哪些?1.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2.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所要求,希望或者允许的行为.3.合法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行为.合法行为的种类:1.按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履行积极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守禁令的合法行为.2.按合法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分为主动的合法行为,顺应的合法行为和被动的合法行为.3.按合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单

41、位的合法行为和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4.按合法行为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可分为一般性合法行为和受奖励的合法行为.5.按行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和不作为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有哪些特征?1、违法行为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一切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非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违反法律,才能认为是违法。因此,不能把违法行为同违反道德的行为,以及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混为一谈。试论违法的构成 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

42、这些要件是:(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必然会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的损害。(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首先违法只能是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其次违法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才能构成违法的主体,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违法主体的单位和国家机关从其依法成立10时起,就具有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

43、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以上四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违法违法的种类: 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

44、责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4)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的。 (4)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法律责任的种类:(1)根据违法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2)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3)根据责任承担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法律制裁的特点和种类:1)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

45、产生的。没有违法行为,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种类:(1) 刑事制裁;(2) 民事制裁;(3) 行政制裁;(4) 违宪制裁。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分类: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

46、种分类:(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国家权利机关监督的种类 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对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督、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行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1)了解权。这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它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和询问,视察和调查,组织特定问题委员会等。(2)处置权。这是监督活动的一个实质阶段,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法或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纠正。包括作出各种具有法律的决定,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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