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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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3 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 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 (征求 意见 稿 ) 为进一步实施省有关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的规定,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发证和信息登记管理流程,根据省卫生计生委、 公安厅 、 民政厅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 2014 105号) 、 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 2015 31号) 和 汕头市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 市 取消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汕 府 2018 14号 ) 的文件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工作 流程, 制定本工作细则(本

2、工作细则未涉及内容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为准)。 一 、新版 死亡 医学证明(推断)书 的 启用 死亡 医学证明(推断)书 (以下 简称 死亡证 ) 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含死亡新生儿)。纸 质版 死亡 证 由省 卫 计委统一印制 。 死亡证共四联,第一联 -1 是原始凭证,由签发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一联 -2 由签发单位送负责信息登记报告的部门备 存;第一联 -3 由疾控机构审核备存。 4 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保存,作为户口底册资料备存;第三联由死者

3、家属保存,作为办理民事凭证;第四联由民政殡葬部门保存,作为遗体接运和火化凭证。非本市户籍或无户籍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持 第二 、 三 联回原户籍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 二 、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 (一)区县卫计局 1、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发放死亡证。 2、印制死亡 证 办 证指引 (附件 1)和 人口死亡 申报单 (附件 3) ,提供给 各有关单位和镇(街道)、 村(居) 委 使用。 3、每年 4、 7、 10、 1 月份 , 对 上 一季 度 辖区 内医疗 卫生 机构 和公安 部门 的死亡 证 使用情况进行统计 ,填写 死亡 证使用情况

4、统计表 (附件 6),并 于月底前上报到市卫计局。 (二 ) 医疗 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含镇卫生院和 街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要完善死亡证发放程序、信息共享、网络录入上报等工作,及时签发 经 医疗机构 救治 死亡或 来院途中死亡的死亡 个案 死亡证 和非医疗机构场所的正常死亡个案死亡证。 1、签发 死 亡证 在医疗卫 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 指 120急救 车 转运至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或 出诊医生到现 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包 5 括活产随即死亡), 由 医疗机构签发 。 属正常死亡的,直接 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并由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属非正常死亡,以及 医生不能确定

5、是否属于正常还是非正常死亡的, 接 处医生通知或协助 申 报人或家属联系当地公安部门 检验,公安部门向接处医疗机构出具调查文书后 , 由 接处的 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 。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 指定 的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预防 保健所等)签发死亡证,签发单位详见 各区县 签发单位一览表 (附件 2)。签 发流程: 申报 人(死者家 属 或知情者)向 死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 村 (居)委申报人口死亡情况后, 由 申报人(福利机构供养的“三无人员”、“孤儿”等对象由供养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持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生前病

6、历等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预防保健所等) 签发死亡证。 村 (居) 委 在接到申报人的死亡人口申报后, 立 即将 人口死亡 申报单 (附件 3) 报 送 到 指定 的 镇 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预防保健所等)。镇 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所等)应 在 接到村(居)委人口死亡信息 通报 后, 依据 人口死亡 申报单 , 结合 死者病历、年龄及申报者陈述的死因描述 确定 为正常 死 亡 , 申报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则 开具死亡证。 6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 的 , 由接处的卫生机构或村(居)委会协助申报人等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判定

7、死亡性质 。 2、补发 死亡证 家属 遗失 死亡证 或其它原因需重新办理的 ,可 持有效身份证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要求:死者家属提交补办申请(见附件 11),经原签发机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的“签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公 安部门)盖章”栏注明“补发件,原证书编号为 *”字样,同时在原签发件上 (第 一联 -1) 标注“已补发”字样及补发时间。 补发 办法如下: 已 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 仅 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 补发 第二至第四联。 3、信息 登记 严格做 好 发 证登记 和 废证登记 ,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发 放

8、 登记表(附件 7)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 废证登记表(附件 8)。 人口 死亡信息采用网络报告方式, 死亡证签发 后 15日 内须将第一联 -2 信息( 含 死亡 调查记录)录入 国家 人口 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按照 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原 卫生部令第 37号) 及时 上报传染病死亡信息; 妇幼 卫生监测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全国 妇幼卫生监 7 测方案 报送 孕产妇、 5 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4、 信息共享 每月 10日前将上月签发的死亡证第一联 -3 寄送辖区疾控中心。 每年 4、 7、 10、 1月份对 上 一季 度 的发证

9、情况进行汇总,填写 死亡 证使用情况统计表 (附件 6),并 于月底前上报到 属地区县 卫计局。 ( 三 ) 公安 部门 1、签发 死亡证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它场所死亡且 未 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个案 ,由家 属或知情人 向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信息后,村(居)委协助申报人 联系当地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公安部门签发死亡证。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非法行医致死、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经医疗机构救治的 非正常死亡个案,以及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接处的 医疗 卫生机构或村(居)委会协助申报人等

10、联系当地公安部门 检验 , 当地公安部门向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调查文书。 2、遗体火化前处理 非正常死亡遗体火化 前 ,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涉案死亡人员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汕市公通 2010 103 号)执行, 8 办案部门对 非正常死亡尸体 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 3、补发 死亡证 家属 遗失 死亡证 或其它原因需重新办理的 ,可 持有效身份证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要求:死者家属提交补办申请(见附件 11),经原签发机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签发机构的 “签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公安部门)盖章”栏 注明“补发 件,原证书编号为 *” 字样,同时在原签发

11、件上标注“已补发”字样 及补发时间。 补发 办法如下: 已 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 仅 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 补发 第二至第四联。 4、户籍 注销和签章 本市户籍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后,持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户口不在本市(或无户籍)的,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即可办理殡葬手续后再回原籍办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户口注销单位详见 各区县 签发单位一览表 (附件 2)。 5、信息 登记 公安部门要严格做 好 发 证登记和废证登记, 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 发 放 登记表(附件 7)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 废证登记表(附件 8)。

12、 6、 信息共享 公安部门每月 10日前将上月签发的死亡证第一联 -2和 9 第一联 -3 寄送辖区疾控中心。每年 4、 7、 10、 1 月份 , 对 上 一季 度 的发证情况进行汇总,填写 死亡 证使用情况统计表 (附件 6),并 于月底前 送属地区县 卫计局。 区县公安部门每月 10 日前 与 卫计 、民政部门 交换 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人口 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 ”(附件 9)。每年 2月 20日前向区县卫计局提供上一年 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本地区性别年龄别人口数” (附件 9)。 (四)疾控部门 1、市疾控 中心 负责 对全市 人口 死亡 信息登记的质量控制、 业务指导 和技术培

13、训,做好全人群 死 因监测数据的分析利用 。 每 月 15日 前 将上个 月各 区县 录入的 死亡 个案情况 (附件 5)报送 市 卫计局。 2、 区县疾控 中心 每月 10日前对公安部门登记的非正常死亡信息,进行 审核、整理、编码 ,于 20 日 前录入 人口 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同时组织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死因不明或漏报个案进行回顾调查。 每月 10 日前 与 区县 公安、民政部门 交换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附件 9), 对 “人口 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 ”进行 补漏、 剔 重后,及时反馈给 区县公安 、民政部门 。 10 每 月 15 日 前将上

14、月 各 单 位录入的死亡个案情况(附件 5)和 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附件 9)报 送 区 县卫计局。 (五)民政部门 1、督促辖区殡仪馆建立凭 死亡证 第 四联( 可 免公安部门户口注销签章) 和 遗体 接运单进行遗体接运的制度;建立凭 死亡证 第四 联( 除 死者户籍不在本市或无户籍外, 需 公安部门户口注销签章) 、 公安 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 尸体 处理通知书和 委办人 身份证件进行遗体火化的制度 、建立 凭医疗机构 出具 的 汕头市 死 胎证明 和 委办人身份证件 进行 死 胎火化的制度 。 2、区县民政部门每月 10日前 与 卫计 、 公安 部门 交换 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人口

15、 死亡 信息交换数据项 ”(附件 9) 。 (六)村居委会 申报 人(死者家属或知情者)向村(居) 委 会 申报人口死亡信息后,村(居) 委 会 及时 将申报人填写的 人口死亡 申报单(附件 3)递交到 辖区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预防保健所等) 通报 人口 死亡 信息 ,对死因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七)有关特殊情况 及有关问题的 处理规定 1、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因办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保存尸体的, 由 公安部门开具遗体寄冻证明,由殡仪馆收敛予以保存。 2、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当前我市殡葬管理工作若干 11 意见的通知(汕府办 2008 247 号)规定精神,对于涉案

16、需组织起棺验尸的遗体,由尸体埋葬地所在派出所或办案单位依照程序委托当地公安法医部门法医检验并出具鉴定书,派出所或办案单位依据意见出具死亡证。对于非涉案组织起棺的遗体,由死者家属按正常程序办理死亡证;对于查找不到死者家属的,由组织起棺的单位和起棺所在的山林地所属村居委出具证明,公安部门应到现场鉴定并出具死亡证。死亡证应当备注属于起棺遗体。 3、死者属在非医疗机构正常死亡,有以下特殊情况的: ( 1)属于本市户籍,但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办理死亡证的流程:跨区 ( 县 ) 的, 申报 人(死者家属或知情者)向居住地或户籍地的村 ( 居 ) 委 申报 死亡信息 之 后 ,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镇卫生院

17、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预防保健所等) 签发死亡证,户籍地的派出所作户籍注销签章;同区 ( 县 ) 内的 ,由 申报 人向 户籍地的村 ( 居 ) 委 申报 死亡信息之后 ,户籍地的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预防保健所等) 签发死亡证,户籍地的派出所作户籍注销签章。 ( 2) 养老人员在养老机构正常死亡的,办理死亡证的流程: 养老机构 法定 代表人向 所在 村 ( 居 ) 委 申报 死亡信息之后 ,相对应的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预防保 健所等) 签发死亡证,由死者户籍地的派出所作户籍注销签章。 ( 3)死者户籍属于单位集体户籍的, 申报 人向 死 者 户籍 地 12 村

18、(居)委申报 死亡 信息之后,由户籍所在地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 卫生 服务中心 (预防保健所等)签发 死亡证。 4、 死者确是本市村(居)民,但没有户籍的,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它场所正常死亡的, 申报 人(死者家属或知情者) 向死者居住地所在村(居)委申报 人口 死亡信息 ,签发单位须在死亡证常住地址栏写明常住地址并备注未上户口或无户口,第四联无需公安户籍部门签章即可办理殡葬手续;二是在医疗 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时需在常住地址栏写明常住地址并备注未上户口或无户口,第四联无需公安户籍部门注销户口即可办理殡葬手续。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遗体在本市火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佛教僧尼的火化,按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在 医疗机构中引产 或 生出来没有生命体 征的 死胎 ,家属或 医疗机构 凭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汕头市 死 胎证明(附件 4)至殡仪馆办理相关火化手续。 8、人口死亡申报单村(居)委留存问题。 申报人(死者家属或知情者 ) 向所在村(居)委申报人口 死亡信息,并填报人口死亡申报单 , 由 村(居)委 送至需 开具死亡证明的医疗机构保存 并作为开证凭证 ,同时 医疗机构 还需保存死者身份证和办证家属身份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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