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CNCA02C060: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2005-10-10 发布 2005-12-01 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4.3 初始工厂审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 加施方式6.4 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
2、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单一型或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和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 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
3、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4.1.1.1 层积复合材料1)各层材质及厚度; 2)加工工艺;4.1.1.2 单一材料1)材质;2)加工工艺;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 抽样原则认证机构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4.2.1.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4.2.1.3 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 10倍。抽取的标准试样由抽样
4、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从抽取的样品上截取五块(件)标准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内饰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截取试样。试样规格为 356mm100mm。若内饰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的标准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但要记录。1)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 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 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内饰件的宽度。2)如果内饰件宽度大于 60mm,长度应至少为 138mm。3)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 3mm60mm,且长度小于 356mm,或宽度大于 60mm,长度小于 138mm,则不能按照本规则进行认证;宽度小于 3mm,的内饰件也不能按照本规
5、则进行认证。4.2.1.4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4.2.2 检测标准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2 至 4 个人日。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2)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
6、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 2)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4.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4.
7、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
8、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 12 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
9、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3,4,5,9 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 4 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每
10、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一般为 1 至 2 个人日。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 4.3.2.2。4.5.2.3 产品抽样检测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见 4.2.1.3。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第 4.2.2 条。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
11、在 3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
12、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
13、放与管理机构核准。6.4 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其最小外包装上。7. 收费CCC 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1 单一材料1.1.1 产品名称;1.1.2 材质;1.1.3 正面颜色及厚度;1.1.4 编织/制造方式。1.2 层积复合材料1.2.1 产品名称1.2.2 各层材质、厚度及编织/制造方式;1.2.3 排列方式;1.2.4 加工工艺;1.2.5 表层颜色;1.3
14、 内饰零件尺寸:长 x 宽 x 高;1.4 添加剂的种类和比例(如有)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3. 层积复合材料内饰件产品材料剖面示意图。4.产品关键原材料清单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为:单一材料和层积复合材料等;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5. 工厂概况: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 2 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15、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附件 2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
16、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2 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
17、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 、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 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
18、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 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 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 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 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
19、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4.1 过程准备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 (过程) 进行识别 并确认 ;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4.1.2 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4.1.3 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4.4 工厂应建立并 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