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清法治的不同价值看中、清的本质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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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清法治的不同价值,看中、清的本质区别作者:别鹤(上)唐法,以贞观律为框架,加上永徵律、开元律,综合成唐六典、唐律疏议,承前启后,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中华法系由唐法成熟,成为了世界上唯一一个从未中断的古文明法系,与民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一方面,纵向地看,唐法创立了开放社会,使中国政治史走上良轨,宋明承袭唐制,在其基础上发扬光大,形成了两个文明顶峰。后世学人在疏议序里注:“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代“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蒙元“参照唐宋之制。”明代“宜尊唐旧”,明太祖下令“日进二十条”。清末是中华法系挣脱异族桎梏的开端,当时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中说:“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有奇”钱穆先生更有言:“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一个最大的转折中枢。”可见,把握了唐法的内在价值,就把握了中国的政治精华,也就从一个侧面理解了宋明二朝达到顶峰的政治动力,以及中国持续前进的政治动力。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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