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的反思与进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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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前会议的反思与进路 基于 G 市五年司法样态的考察 林嘉丽 段晶晶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逐步解决侦查中心主义的积年沉疴,实际上是对我国“线性诉讼结构”导致审判流于形式的检讨与修正 1。庭前会议制度系我国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庭前会议制度已实施五年有余,尽管司法解释为实践操作提供了基本指引,但因其立法本身较为原则、粗疏,程序实施细则仍存在缺失,致使立法规范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有限,呈现适用率低、效果不彰甚至被实务部门束之高阁的怪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 规程(试行)(以下简称 庭前会议规程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庭前会议实施细则。但实践层面对于

2、如何理顺庭前会议与庭审关系,如何运用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仍存在困惑。鉴于此,本文借助 G 市五年来庭前会议数据样本,针对一线刑事审判法官、公诉检察官、刑辩律师展开访谈调查,并以 G 市 B 区法院的刑事案例交叉、对比分析,剖析庭前会议的实践困境,重点研究庭前会议的形式化倾向、与庭审的衔接、法律拘束力的局限性等核心问题。 一 、 检视:庭前会议 的 实践样态 庭前会议承载着立法者为促进庭审功能发挥之良愿,希冀能够分离程序争议与实体争议的处理 ,实现程序争议的解决逐步由庭审向庭1 樊崇义: “ 以审判为中心 ” 需正确理解 “ 分工配合制约 ” 原则 ,载 2015 年 9 月 16 日 检察日报。

3、 前的路径转换。作为程序性裁判机制的雏形,实务部门从初步认识到尝试运用庭前会议,正逐步深入探索该制度的程序机理与规律。 (一)庭前会议适用概况 自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至 2017 年, G 市庭前会议实施适用概况如表所示: G 市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数共 112 次,主要涉及非法证据排除、回避、不公开审理、申请调取新证据及重新鉴定勘验等事项。庭前会议着重解决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庭审效率,保证了案件的集中审理。例如, G 市 Y 区法院在审理梁某丽等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特大系列案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以两个半小时处理程序性问题 10 项,庭审时间从计划的 5

4、 天缩短到实际的 3 天。然五年期间 G 市法院庭前会议适用率仅为 0.1%2。依照庭2 与其他研究者就东南地区、西南地区、北京等地的统计分析结果接近,即庭前会议的适用率普 遍不高。具体可参见:卞建林、陈子楠: 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载 卞建林、杨宇冠主编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44 页;杨宇冠等: 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实践调研 ,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 年第 3 期;左卫民: 未完成的变革 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 ,载中外法学 2015 年第 2 期;李斌: 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现状与发展完善 ,载法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3,

5、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重大这三种情形的案件仅为少数。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已经决定了只有少部分案件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故不能纯粹以适用率低评价庭前会议。 G 市 B 区法院 4近五年来的刑事案件受理情况如下表: B 区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接近一半( 2015-2016 年甚至超过一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刑 事诉讼法对案件审理程序适用的划分标准,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基本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产生,但 B区法院五年内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总数仅 15 件。可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庭前会议在实践中“遇冷”的现象,且存在被搁置的可能。 (二)控辩审三方适用态度 笔者对 G 市及中心四区

6、的 38 位刑事审判法官、 43 位公诉检察官及 52 位刑事辩护律师进行问卷调查。 5问卷回收统计结果具有较学杂志 2014 年第 6 期等。 3 包括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的社会影响重大、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 四种情形。 4 B 区法院在 G 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中数位列前三,且因 B 区辖区内有较多外来人口、经济形态多元,刑事案件亦较为多样化,故将其作为分析样本,案例分析见第二部分。 5 为避免调查对象对庭前会议不熟悉而随意完成问卷,笔者仅针对 G 市刑事审判法官、公诉检察官和刑辩律师展开调查,以保证问卷效果及更直接地了解控辩审三方对庭前会议的看法。调查的问题涉及

7、庭前会议的制度必要性及实施效果评价、是否参与过庭前会议、是否能充分理解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事项、庭前会议具体程序性操作、控辩审三方对庭前会议的态度、制约庭前会议实施效果 的因素以及庭前会议应否以某种形式确定法律效力等方面。 强的代表性。 6根据未参加过庭前会议、参加过 1-3 次、参加过 4-6次、参加过 7 次以上四种类型的划分,法官、检察官及刑辩律师参加庭前会议的人数分布如下 : 参与过庭 前会议的人占比达 70.7%,其中 47.4%的人参加过 1-3 次、 17.3%的人参加过 4-6 次、 6%的人参加过 7 次以上;调查对象中, 48.1%的人自认能充分理解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事项,

8、39.1%的人自认基本能够理解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事项,表明控辩审三方对庭前会议规定及实践操作具有较充分的认知。 法官、检察官及刑辩律师就庭前会议制度的必要性认知 如下 :98.4%的人都肯定了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其中 58.6%的人认为庭前会议在刑事诉讼中很有必要。但分别有 51.1%、 45.9%、 34.6%的人认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适用庭 前会议的积极性一般,分别有15.8%、 16.5%、 6.7%的人认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适用庭前会议缺乏积极性。关于庭前会议适用态度这一指标,笔者采用诉讼主体自我评价与交叉评价相结合的调查方式。上述数据表明控辩审三方基本肯定庭前会议的价值,但在适用态度上

9、呈现一定程度的“疲软”,调查结果表明法官、检察官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评价不足 50%。法官和检察官积极性不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耗费时间效果有限( 46.6%)、程序不够规范( 35.3%)、效力不明确( 33.8%)、个人主观因素( 21.1%)等方面;认为律师积极性不足的原 因主要为耗费时间效果有限( 34.6%)、程序不够规范( 24.8%)、效力不明6 经统计,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对象在从事法律职业年限上覆盖了不同年龄阶段、不同实践阅历层次,具有广泛性,同时学历分布均为法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 确( 24.1%)、个人主观因素( 12.9%)、辩护权受限( 12.9%)等。显然,诉讼三方积极性不

10、足的原因更主要地源于庭前会议的制度设计及具体操作程序两方面,个人主观因素并非主要原因。 (三)制度功能的效果评价 依解决事项的范围,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功能,其一是保证庭审集中、持续进行,主要通过庭前会议先行解决可能导致庭审活动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实现;其二是保证案件充分、高效审理,主要通过庭前会议的证据展示、争点整理环节实现;其三是确保庭审查 明事实、认定证据的核心地位,庭前会议不能弱化或取代庭审。控辩审三方对庭前会议实施效果的评价 如下: 74.4%的人对庭前会议实施效果给予一般性评价,甚至 10.5%的人给予否定性评价,仅有 15%的人认为庭前会议实施效果很好。制约庭前会议效果的因素既有主观层

11、面的原因如观念认识上的偏差,也有客观层面的原因如制度本身的程序实施细则缺位、法律效力不明确等。 调查发现,影响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发挥的原因 如下: 依制约因素的占比大小依次排列为:程序实施细则缺位( 49.6%)、观念认识不足( 39.8%)、提高庭审效率有限( 34.6%)、法律效力不明确( 33.1%)、召开庭前会议耗费时间( 31.6%)、容易产生程序反复( 29.3%)、其他原因( 0.7%)。需注意的是,主观认识因素在庭前会议效果不彰的原因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提高庭审效率的有限性与召开耗费时间这两项因素可能直接制约了保证案件高效审理这一功能的发挥。程序反复的问题则动摇了庭前会议确保案件集

12、中审理这一功能的根基,表明庭前会议存在一定的形式化之虞。另外,法律效力不明确这一因素并非是受访者极为关切的一项指标。在控辩双方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否应以某种形式确定其效力的问题中,有 43.2%的人认为无需确定,会议纪要、报告或者笔录备注即可。 综上,庭前会议司法实践似并未能有序回应立法旨趣。控辩审三方对该制度秉持良好初衷,但从实施效果的反馈可知,制约庭前会议功能发挥的因素明显,控辩审三方无所适从。 二、反思:庭前会议之实践困境 庭前会议已符合三方构造的诉讼形式,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庭审实体发现功能的纯粹化,避免因程序性事项或证据突袭等干扰法庭集中审理,导致庭审拖沓冗长,也有利于提高合议庭

13、的关注度和庭审质量。7庭前会议效果不彰,根源探究仍应回归实践考察制约庭前会议功能发挥的诸项因素如何牵制实施 效果。笔者抽取 B 区法院近三年召开庭前会议的 6 件案例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表: 7 施鹏鹏、陈真楠: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之检讨 ,载江苏社会科学 2014 年第 1 期。 序号 被告人 涉嫌罪名 案件类型 参加人员 被告人到庭情况 异议事项 处理结果1于某华等4 0 人诈骗罪人数众多、证据材料较多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大多数辩护人均未到庭,仅1 5名被告人有辩护人,且3 名辩护人未到庭犯罪数额 无2何某兵汪某抢夺罪 证据争议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未到庭公安机关的提审记录

14、;申请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庭前会议后通知鉴定人和三证人出庭作证3刘某军李某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争议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申请重新审计、调解及取保候审告知各辩护人及代理人提交审计报告书面意见及证人名单4 冯某清 重婚罪 调解法官、自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到庭自诉人愿意调解被告人不愿意调解5张某勇等1 2 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较多,证据材料多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 无适用认罪认罚程序6周某强赵某举诈骗罪 案情复杂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 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上级法院管辖上述六案庭前会议均为法院组织召开,召开过程相对程式

15、化,辩方发表意见的积极性不高。“我国的庭前会议在设计上偏重于法官利益的满足,服务于法官权力行使的需要,尤其是法官有效控制庭审的内在需求” 8,实践中存在法官将被告人到场是否便利以及能否有效表达意见作为衡量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的因素,这系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被告人是否到庭在同一案件中亦有差异,争点整理功能在一定程8 左卫民: 未完成的变革 : 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 ,载中外法学 2015 年第 2 期。 度上被忽视,程序性事项的边界模糊,处理方式也不尽规范,庭前会议的实践困境应 着重反思上述问题。 (一)被告人应否到庭的争议 调查显示, 45.9%的人认为被告人必须到庭 , 仅针对被告人本人申请参与

16、或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29.3%的人认为被告人必须到庭,如不到庭也应采取远程视频; 12.8%的认为在辩护律师全覆盖的情况下,可不用到庭。但司法实践并未给被告人提供申请方式,而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也仅占少数。假设被告人不到庭,应考量能够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其他措施的有效性。首先,远程视频是否能保证庭前会议顺利进行。 50.4%的人认为可以并能有效节约时间;另 25.6%的人认为效果一般; 16.5% 的人认为不能保证,证据开示存在一定障碍。远程视频是否能发挥实效不仅取决于硬件设备的配置,也取决于被告人在远程视频下是否能有效参与庭前会议。 其次,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问题。正在推行的律师辩护全覆

17、盖试点工作系辩护制度的重要改革。然被动接受辩护,加之辩护费用低廉 等 问题 9,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受挫,这也是受访律师提及的问题之一。为避免被告人的辩护权形式化,被告人到庭参加庭前会议可能更为关切。 再者,律师辩护权受限的问题。受访律师部分认为庭前会议中被要求简要表达意见,在庭审中又被要求略过庭前会议表达过的意9 据笔者了解, G 市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费用通常为 1200 元一件,如需多次开庭的,辩护费用一般在 1800左右。 见,而被告 人没有参与庭前会议,导致证据无法核实。个别律师认为被告人全程缺位,辩护权未得到实质性保障,律师被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及意见,但庭前会议不予记录也不告知是否解决

18、等。当然,也存在辩护人不愿在庭前会议中“亮底牌”的情形。但据笔者调查, 69.2%辩护律师希望庭前会议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不畅 我国秉承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职权探知义务,负责查明案件的实质真实。“通过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来进行裁判,成为中国实现司法正义的传统方式。” 10但实体的真实也会因程序的样态不同而使实体真 实具有相对性。 11也即程序的设立有时仅有助于寻找“尽可能接近真相的事实”。庭前会议当然承载着法官通过该程序以便在庭审中更容易发现真实的目的。但实践中,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未能有效衔接。 其一,证据展示流于形式,争点整理功能被忽视。庭前

19、会议中证据展示出现“走过场”或越俎代庖的问题。据笔者收集的案例,有些庭前会议不进行证据展示;有些庭前会议辩护人综合发表意见的情况很普遍,未能完整地进行证据展示。有些辩护人发表意见时牵涉到定罪量刑的实体问题;有些辩护人出于辩护策略的考虑在庭前会议中不发表意见。法官很少在庭前会议中就案 件的争点进行整理,与控辩双方确定庭审的重点和方向,故证据开示对庭审活动的顺利推进作用10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 (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84 页。 11 【日】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 张凌、于秀峰译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 第16 页。 有限。 其二,证

20、据异议与证据质证相混淆。实践中对证据有异议和无异议的理解均不够充分,辩护人对证据的异议应当是对证据的资格即是否能进入庭审作为证据提出异议,但一些辩护人却牵扯实体问题发表质证意见。针对证据实质内容发表意见的做法已超出庭前会议仅解决程序性问题的制度功能。对证据无异议不等于不用举证、质证,只是庭审可以简化。庭审未出示和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程序性事项的区分与处理不明 诚然庭前会议根本缺陷在于缺乏程序拘束力,法官仅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故而形成目前的“会商模式” 12,强调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进行沟通和协商。但从实践案例看,庭前会议难以彰显成效的困境还在于控辩双方沟通和协商的问题宽泛化,且处理结果不明确。 一是庭前会议涉及的问题超越了程序性事项范围。庭前会议召开的内容弹性化以致不能发挥庭前会议本身的制度功能。实践中,不免存在一些案件以调解为目的召开庭前会议。同时,庭前会议牵扯案件实体问题的现象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就证据拟证明的案件事实提出异议甚至展开辩论。 二是法官对异议事项的处理不明。根据程序性裁判原理,对某12 贾志强: 实证到理论: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的听证模式 ,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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