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 张掖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 职业 培训市场体系,大规模培训城乡劳动者,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 2010 36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 2011 52号) 和 省财政厅、 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 发 的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财社 2018 67 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甘人社通 2017 27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 甘人社通 2018 16 号
2、)、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市委发 2015 22 号) 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职业培训定点机构 (以下简称定点机构) 的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 3 - 第三条 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 现代农业、重点 产业和项目建设需要,本着方便劳动者就近就地培训、突出掌握实际操作技能的原则,坚持条件公 开、自愿申请、平等参与、择优认定的程序,按照审批权限,市、县区认定并由市人社局面向社会分批公布定点机构,逐步形成覆盖城乡、门类多样、 布局合理、特色鲜明 的职业培训体系
3、 。 第四条 认定范围 (一)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 (二)在张高等院校、职教中心(职业院校)、技工学校; (三)乡镇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农村劳务培训示范基地);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具备培训 职业 (工种)所需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实训基地或设施; (二)培训 职业 ( 工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和劳动者培训需求; (三)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无 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办学审批文件、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 4 - (二)
4、管理人员和教师花名册及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培训实训基地协议和教学设施清单; (四)开户银行许可证。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请。符合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的培训机构,自愿向所在市、县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并把实训基地作为申报定点机构的必备条件。 乡镇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机构可暂时 采取“ +”的模式,以协议方式,将当地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种养殖基地、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基地、 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作为其实训基地并 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鼓励支持各类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种养殖基地、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返乡
5、创业示范基地、 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在自身条件成熟时,可单独申报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作为 定点机构,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二)组织审查。市、县区人社 部门 受理申请后,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审核评估。 (三)公开发布。县区人社局将审核审批的定点机构报市人社局 , 由市人社局 分批 发布全市定点机构名录。 (四)签订协议。县区人社局与定点机构签订年度培训协- 5 - 议,定点机构按协议承担相应 职业 (工种) 的 培训任务。 第三章 培训 对象及 方式 第八条 定点机构培训对象为: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
6、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第 九 条 定点机构可及时与当地人社部门对接,根据劳动者职业 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菜单”,向社会发布,组织和吸引劳动者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 十 条 定点机构可 采取随时安排、以师带徒、小班培训、集中培训 等灵活 有效 方式开展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 第十 一 条 定点机构应突 出精准导向和实训操作, 下沉培训重心,采取 “送培下乡”“送培入企”等方式, 到种植养殖示范基地和企业生产一线开展 实践教学,尽可能方便劳动者就近就地参加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
7、质量。 第十 二 条 鼓励支持定点机构跨区域开展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异地办班,须向当地人社局申报,当地人 社局应予审核批准,并对办班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 三 条 允许 培训对象不受户籍限制 跨区域参加培训 ,根- 6 - 据个人需求自主选择 培训机构和 职业 (工种) 。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 四 条 定点机构应坚持专兼结合、内外结合, 选聘一批技术水平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能工巧匠和“民间高手”担任培训教师,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 师资队伍。定点机构培训教师在不影响本单位培训的前提下可在多个定点机构兼职。 第十 五 条 定点机构应本着实际、实用、实效原则,编写通俗易懂的教学大纲。培训学时
8、根据规定课时和培训对象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训相结合,可灵 活计算学时,累计完成规定学时即可,有效解决培训与生产矛盾。 第十 六 条 定点机构在开班前,应向批准举办培训班的县区人社部门提交书面开班报告和教学计划、学员花名册等材料审核备案。每期培训结束后,从本县区或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中随机抽调人员,对培训人员现场进行技能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 七 条 凡 符合 甘肃 省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 工种 ) 目 录范围的职业( 工种 ) ,定点机构 在培训结束后应组织参 训人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鉴定考试合格者发给 相应等级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 八 条 定点机构应建立培训对
9、象 实名制管理、学籍管理、考勤登记等制度,加强培训资料和档案管理,以班为单位建- 7 - 立培训档案,作为申请培训补贴、年 度审核 和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培训补贴 第十 九 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培训对象与定点机构签订“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协议”,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定点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培训对象申请,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 第 二 十条 市、县区人社局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补贴”的原则,根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对照培训协议内容, 审核 培训 职业 (工种)、人数和考核情况等 相关资料后,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核拨 付培训补贴资金 。 参加 职业技能鉴定
10、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同时可享受 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 定点机构跨区域 举 办 职业技能 培训班,由批准举办培训班的县区审核相关资料后,向定点机构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 二 十 一 条 市、县区人社局应加强对定点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协议不力、发生违纪违规、安全生产等问题的, 视其情节 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第二十 二 条 定点机构应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证书管理等制度,保证 培训 工作规范运行 。 - 8 - 第二十 三 条 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管理各项制度,靠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
11、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定点培训机构应将安全生产知识列入培训内容,加强对培训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 四 条 定点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人社 、审计 、 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 挤占挪用和骗取培训补贴 。 凡弄虚作假 、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的,追回培训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规和违法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具体 职业 (工种) 暂按 甘肃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表中的 职业 (工种) 名称执行。 第二十 六 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七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 1.职
12、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协议书 2.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协议 - 9 - 附件 1 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协议书 甲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职业培训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 高培训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定点项目和期限 乙方作为张掖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在认定的 职 业 (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期限为一年( 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 二、甲方 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下达年度培训任务,安排培训工作。 2.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管、指导服务和年审验收。 3.按程序及时向乙方审
13、核、拨付补贴资金。 4.将乙方培训学员合格率和就业率做为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乙方 权利和义务 1.完成甲方下达的培训任务,培训结束后,及时申报培训补贴,享受补贴资金。 2.制定教学计划、大纲,报甲方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培训。 3.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次、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等 内容。 4.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做好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 5.严格按照公布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实施培训,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 6.一个年度以内培训学员合格率达到 %以上,就业率达到 % 以上。 - 10 - 7.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管理各项制度,靠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
14、8.自觉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配合甲方开展年审工作。 四、协议终止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终止,并追回已拨的财政补贴: 1.没有完成年度培训任务或培训合格率、 就业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2.将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 4.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情节严重的。 6.有经查属实且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投诉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的。 7.拒绝接受财政、人社、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8.存在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其他行为的。 五、其他事项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 形式 解决 。在协商或诉讼期 间,原协议继续履行。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