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安装业税收现状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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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筑安装业税收现状的几点思考 摘要: 关键词: 作者结合行业实际,对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提出以下观点: 1、全面实行查账征收; 2、改营业税为增值税; 3、重新审定国税发( 1996) 127 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相关规定。下面分四部分来进行阐述。 一、建筑安装行业特点: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业的发展也十分迅猛,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的角色也凸显重要。从税收角度来看,建筑安装业有以下特点: ( 1)经营地点分散且不固定。建筑安装业普遍存在跨地区经营的现象,给税务部门监管带来了难度。同时,施工地点的变动导致经营地点的变动,有时是只打一次交道,双方的互信合

2、作还有建立就结束了。税务机关很难对企业的诚信度有清晰的认识,监管尺度也不能很好把握,对规范纳税企业政策限制过严。 ( 2)经营周期长。建筑安装业的项目 经营周期长,跨年或几年的情况十分普遍。税务收入确认存在难度。按进度来确定虽然合理,但实际进度数据是否准确,税务机关很难界定。 ( 3)材料采购随机性大。建筑安装行业有些采购是批量集中采购,但有些是从国民经济初始环节进行。比如沙石等,当采购量还没有达到去正规厂家采购的时候,选择手工作坊或个人做为供应商不仅快捷,而且价格更为经济。这就为以票控税带来了难度。 作文 ( 4)施工企业多而杂,内部管理不规范。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以亲友为管理

3、主力,人员层次参差不齐。企业管理随机随意。财务人 员是承包人的亲友,没有经过专业化培训,内部财务管理混乱。 ( 5)属劳动密集型,大量的农民工为个税征收带来阻力。 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目前核定征收比例很大,甚至很多规模较大的企业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实际是一项惩罚性措施。 “ 当纳税人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企业所得税。 ” 核定方法有核定 企业所得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率两种。其中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

4、为 8%20%。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销售收入的 2%5%。在加上营业税率 3%,则该行业两项税负至少应在5.5%,从目前国内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该比例不低(不考虑国企),但很多承包人仍然愿意选择核定征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纳税人认为核定征收方式简单,税务纠纷风险小。 思想汇报 推行查账征收,可以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账簿设置;还能迫使企业去规范采购,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避免了税收流失;另外,目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而且建筑安装行业也面临着行业周期的困境,企业的利润越来越少,为了持续发展,企业要不断增加投入。而核定征收的弊端在于无论企业是否盈利,甚至亏损,也要缴纳相应

5、税款。所以,查账征收收无论对于税务部门,还是对于谋求长期规范发展的企业来说,都是一件有利的事情,可以说是双赢。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 建筑安装业征收营业税的弊端: (一)、增值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链条断裂。增值税因其税负中性和公平而在世界各地被广泛采用,它具有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的特点。从最开始的源头直到最终消费者手中,每个环节都 就其增值部分纳税。建筑业使用的原材料需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征收营业税,就使得整个链条中断。这样不仅不利于税收征管,没有体现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以票控税,建筑安装业即使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也不能抵扣,所以企业会选择不要发票来降低成本(核定征收情况下,发票的重要性已被削弱)。

6、 (二)、纳税主体混乱。原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业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 ” 该政策充分考虑到了建筑安装业存在大量分包、转包、挂靠现象,这样做是通过要求有实力的甲方来对工程各方进行约束控制,达到足额纳税的要求。针对一项工程,应纳税营业额应该是工程整体造价,即甲方对业主开具的发票金额。分包成本按照理论是不需要纳税的。但实操中可以看到,分包方鲜有主动采取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仍然是按照给甲方开具发票的金额缴纳营业税。即使有这

7、方面的意识,税务机关认定也困难重重,因为会影响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这样,对同一工程,甲方就总体足额纳税,分包方就分包部分足额纳税,造成了营业税的重复缴 纳。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虽然取消了代扣代缴的要求,并已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实施,但现实中可以看到,代扣代缴现象依然十分普遍。税收法规形同虚设。 近年来,对建筑安装行业纳税情况的监管措施紧锣密鼓,针对建筑安装行业制定了很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规范等、补充了许多文件;再加上建筑安装业的异地施工特点,以及地方利益驱动,地方政策法规很多,使纳税人感到无所适从,投诉无门。纳税人也希望尽快规范,减轻负担,做到阳光纳税。因此,营业税改革势在必行。

8、十二五规划也提到,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但如何均衡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分配,如何实施,仍然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国情,便于操作的增值税征收办法。 四、个人所得税法做为人大通过的法律,应贯彻执行 建筑安装行业的经营地点分散不固定的特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带来了一定难度。基于此,国税发( 1996) 127 号文以通知形式规定:第是一条在异地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该通知,鄂地税( 2010) 12

9、6 号文规定: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异地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附征率为工程价款的 1%。让我们再来看看税政二处的二便函( 2010) 13 号文规定符合查账征收的要求,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 2、原则上应取得国家一级以上施工资质的省内企业 作文 或上市公司; 3 在工程所在地按要求设置账簿 提供总机构出具的个人收入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明细表、社会保险缴纳、工资转账凭证; 4、连续 6 个月以 上能够正确计算和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5 、其总机构的企业所得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0、。 同样,潭地税发( 2008) 63号文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 2.5%。潭工( 2010) 7 号文件规定,凡在湘潭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企业和来潭承接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承包的单位和个人 ,在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建安发票时,与其他税费一并征(代)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了征收对象为个人,第八条规定了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但按照湖北地税的以上文件,即使扣缴义务人履行了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但如果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查账征收,不具有资质,或者开业不足 6 个月等情况,就仍然要按照工程收入的 1%缴纳

11、相当于罚款性质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能在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这种做法只能达到减少税源流失的目的,却违背了税法公平,法定的理念。另外,这种做法显然不是以调节分配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为目的。 五、结论: 思想汇报 基于以上,作者认为目前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不规范,较随意。不能体现税法法定原则及公平原则 。因为地方政策过多,导致税企之间不能很好沟通,税务人员认为有法可依;纳税人认为各地征管尺度不一,征收随意,很难做到坦然接受。 当下应遵循以票控税原则;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推行查账征收和增值税全覆盖步伐;论证国税发( 1996) 127 号的合法性;政策法规应充分考虑现状,理论联系实际,做到易于操作控制;尽早规范建筑安装业得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制度,以保证税企关系融洽,实现和谐社会的理念。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刘婧 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问题的思考 J.全国商情, 2009,( 2) 56-58 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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