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与企业技术合作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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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与企业技术合作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大学开展产学合作,有利于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经济发展。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是推动产学合作顺利进行的保证。本文阐述了清华大学电机系外绝缘实验室技术转移采用的主要方式和面临的问题。大学向企业转移技术中主要存在技术交易市场不完善、企业研发能力薄弱、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专利申请动机扭曲等问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激励研究人员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完善大学技术转移体系。 关键词:技术转移,产学合作,大学 产学合作是加快科研成果向社会转移 、推动技术创新的一项新机制,大学作为技术供给方,通过向企业转移技术,在技

2、术创新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调研了清华大学电机系外绝缘实验室 (以下简称外绝缘实验室 )与企业技术合作的情况。该实验室通过转让系列产品的生产技术和提供技术支持,使国内多家企业的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推动了所在行业的发展。 一、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方式 大学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时,主要采取技术入股、一次性转让和转让加提成三种方式。外绝缘实验室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合作对象、技术本身特性等因素决定采取哪一 种方式。 (一 )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是指大学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企业,企业将技术产业化,大学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成果很少能够像一张图纸那样转移后,按图纸生产即可。大多数情况下,技

3、术转让后需要技术供应方进行一些后续技术服务,“ 扶上马送一程 ” 。 技术入股方式要求分红。企业有利润才能分红,而使用新技术企业通常须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如 35年之后才有利润。由于目前国内信用制度不健全,产学两方相互之间信任度较低,对长期合作的预期比较低,技术供应方与企业合作时,对长期合作过程中能否从企业分到股利缺 乏信心。而企业开始几年对技术供应方需求较多时,觉得应该给技术供应方分红,待熟练掌握技术后,便不再愿意分红。 外绝缘实验室在采取技术入股方式转让技术时,首先慎重选择合作企业;同时不断为这些企业提供后续技术支持。只有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双方合作关系好,才能保证获得股份收益。 总的来说,

4、虽然技术入股方式有利于风险共担、长期合作,但因产学各方缺乏长期合作的信用保障,现在国内执行得不好。有少数发展较好的例子,大都是因为合作人员的关系较好,属偶然现象。 (二 )一次性转让、分阶段实施 为了避免入股存在的信任和预期等问题,技术供应方更愿意选择一次性转让方式。即大学将技术卖给企业,一次性付款,企业自负盈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不知道获得技术后能否盈利,必然会压低技术转让价格。而对大学来说,虽然压低了收益,但风险比较小。因为不分成后期利润,企业往往得不到学校的后续支持和服务。 这种方式的主要缺点是,一方面,由于技术供应方不承担风险,没有后期收益,知识被贬值;另一方面,因为没有后期合作,

5、企业得到技术供应方的后续支持小,技术使用效果大打折扣。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外绝缘实验室采 取一次性转让、分阶段实施的方式向企业转让技术。由于企业对技术的实施情况不了解,为了让企业相信技术能够实现,采取了分步付转让费的方式。即企业分批支付转让费,技术转让进展到哪一环节就支付多少钱。外绝缘实验室后续工作量较大,直到企业生产的产品通过型式试验和鉴定,才算转让完成。 (三 )转让加提成 还有一种常用的技术转移方式是技术入股和一次性转让方式的折中,即转让费加技术提成费。转让技术时,企业先支付一笔转让费,然后技术供应方提供后续支持,帮助企业产业化,有利润后按一定比例提成。国内很多合作都采用这 种方式,但实

6、际执行中,转让费有保障,技术提成费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外绝缘实验室在转让技术时遵循企业享受大部分产业化利润、大学享受小部分利润的原则,让企业购买技术得到的收益比付出的代价大得多。例如,曾采用转让加提成方式跟某企业合作,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每只产品提成 元。 5 年后,企业累计共生产五十多万只产品,技术提成费只有16 万元,而企业已发展到上亿元的销售规模,利润也较大。由于提成费仅占企业利润的一小部分,因此企业愿意支付。对于外绝缘实验室来说,虽然让出了一些产业化利润,但技术转让的几个企业在国内 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带动了产业的发展。外绝缘实验室由于对行业做出了贡献,获得了很多荣誉,从而更容易获得企

7、业的资助。从长远发展的大局来看,双方达到了共赢。 二、大学技术转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外绝缘实验室技术转移取得了不少成功,但也遇到一系列不利于产学合作的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 )技术交易市场不完善 目前,技术定价的市场机制还不成熟,缺乏完善的技术评估体系,技术转让价格主要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会根据技术在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来计算技术价格 ,而双方对技术未来收益和分配等存在较大分歧,很难达成一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研发人员希望在市场上通过拍卖方式进行技术定价,但目前技术市场还不完善。偶尔有几个拍卖市场,例如大学生科技挑战杯,有些技术卖了高价,并非真正意

8、义上的市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花钱购买技术更多的是通过新闻渠道进行广告宣传。 其次,研发人员和企业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通常,研发人员熟悉技术,也较为了解其价值,而技术购买方掌握的技术信息较少。因此,存在部分研发人员趁此夸大技术实际价值的现象。 再次,由于技术偏 “ 软 ” ,企业受传统价值观念影响,通常不愿意在技术上作较大投资。目前,国内普遍存在重设备、轻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现象,对技术、知识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还不够充分。所以,企业愿意高价购买设备,不愿意花钱购买技术进行开发。因此,技术转移定价较难,尤其是在一次性买断技术的情况下,企业往往把价格压得很低。 (二 )企业研究开发能力薄弱

9、 一般来说,大学以基础研究为主,科研成果离市场比较远,应用程度较低。因此,在大学技术转移的过程中,企业需要进行后续应用性的研究开发,完成产品开发和商业化。 然而,一方面,国内大部分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薄弱,难以消化吸收大学转移出的技术。国内企业主要开展一些技术改进方面的研究,缺乏真正有竞争力、有超前意识的研发。另外,很多企业不愿意为科研成果再投入研发费用。不少企业到大学寻求合作,仅着眼于寻找一些短平快的项目,希望技术能够直接商业化。 (三 )企业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存在争议 目前,企业资助大学的研究成果归属存在较多争议。大学不论是否有企业投资,都会有国家投入等资助做一部分前期研究。而且只有形成

10、了一些基础之后,大学实验室才能获得研究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资助的研发成果该归谁所有呢?国内企业大都要求谁出资、谁拥有。 然而,大学的研究成果归企业所有会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存在很多界定不清楚的技术边界,一旦研究成果转让给企业所有,会影响到大学其他研究工作的开展。例如,某大学某系将研究成果卖给外面企业独享,因在法律上只认可该大学,其他系再做这方面的研究为侵权。所以,学校方面希望并坚持研究成果双方共享。 (四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目前,仍存在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采用聘请研究人员做技术顾问或给个人好处的办法,未经许可就 把大学的研究成果带到企业产业化的现象。这些做法明显侵犯了大学的知识产权

11、。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大学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问题。由于司法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牵涉的精力多,赔偿少,当事人通常会选择放弃诉讼。被侵权单位难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五 )专利水平较低,申请动机扭曲 目前,大学专利申请存在如下问题:不重视申请、不善于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申请动机扭曲。一方面,国内的专利申请缺乏策略性。如一些研究还未到产业化阶段就申请专利,过早公布了技术信息;而 对于一些重要的产业化技术,只是对某项技术申请专利,而没有在基本技术专利申请的基础上,对其配套的外围技术和可能的应用范围进行专利技术开发和申请,以形成专利网,致使这项技术很容易被别人绕过

12、去。这些均不利于产业技术转移。另一方面,很多大学老师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提职称、报奖,而非为了技术转移的需要。这种专利大都可用性差,过几年后就没人维持了,导致无效专利多。 三、有关建议 根据英国技术集团对技术转移阶段的划分,技术转移一般包含技术评估、专利保护、技术开发、市场化、专利转让、协议后的专利保护与监 督、收益分享等七个阶段 (李志军: “ 英国技术集团 (BTG)的技术转移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 2003 年第 52 号。 )。因此,大学技术转移决非一个简单的技术交易过程,须有一个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和环境保证才能促使其顺利进行。目前,国内产学合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大学科

13、研成果转化的良性机制尚未形成。既有信用制度建设等大环境方面的问题,也有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应逐步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加强有利于产学结合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建设。 (一 )明确大学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定位 在发达国家,大学大都为非营 利组织,其基本使命是教育、研究和服务于社会。大学研究具有公益性和延续性,具有推动新技术及时、有效、公平、合理地扩散的责任。因此,西方大学技术交易的突出特征是大都采用专利许可的方式,极少转让。大学通常不自己创办和经营企业,没有校办企业。在转移技术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把知识产权所有权划归企业的技术入股方式很少采用。在创业企业交不起技术许可费时,才采用企业股权抵补许可费的不

14、足部分 (不涉及出让知识产权所有权 )(罗涛: “ 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 2003 年第100 号。 )。因此 ,大学在技术转移中的职责是通过出让技术使用权,及时有效地将新技术转移至企业界,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则是企业界的事。(二 )完善大学技术转移体系 技术转移实质上是经营知识产权的专门商业活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科研管理。另外,技术转移的专业性较强,需要懂得技术、企业、法律、谈判等方面知识的高度复合型人才 (罗涛: “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 2001 年第 174 号。 )。因此,仅由研究人员自己

15、进行技术转移效率会比较低。 在西方,大学有专门机构、专 业人员来经营和管理知识产权,并有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从而技术转移的整体效率较高。如,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 (简称 “OTL”) 模式是:学校设立OTL,招聘一支技术经理队伍 (既有技术背景,又懂法律、经济和管理,还擅长谈判,被称为 “ 技术经理 ”) ,代表学校全权负责处理专利许可事务,技术研究人员适度参与讨论。 OTL 一方面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和技术许可,另一方面还投资孵化距市场应用较远的发明技术,以提高技术转移的成功率。同时,发达国家有着完备的知识产权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例如在教师的雇 佣合同中纳

16、入知识产权条款,教师承诺及时向学校披露发明以便学校实施,在需要适当公开发明内容的场合,签订保密性协议 (罗涛:“ 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3 年第 100 号。 )。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保证了技术转移渠道的顺畅。 目前,国内大学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一是研究人员大多通过自身和企业之间的谈判来转移技术,大学在谈判过程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研究人员代表大学转移技术到企业后,与企业的后续合作不够。因此,大学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应避免这两个问题,建立以大学为基础的技术 转移体系。(三 )调动研究人员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掀起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热潮的 Bayh-Dole

17、 法案,其中规定了大学可以拥有政府资助下产生的发明并进行独占性专利许可,发明人应分享专利许可收入等等 (罗涛: “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 2001 年第 174 号。 )。因此,一方面,大学在产学合作中,不再按以往 “ 谁资助、谁拥有 ” 的原则将知识产权让给企业,而是采取多种方式力争知识产权所有权。另一方面,大学将技术转移获得的专利许可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发明人回报。例如在斯坦 福大学,对于许可总收入扣除专利费用和 OTL 办公费用后的许可净收入,发明人获得 1/3,发明人所在院、系各得 1/3。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的做法,提升了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总之,国家的政策激励了大学经营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大学的配套政策激励了研究人员创新和转移技术的积极性。 在国内,对大学研究人员的技术成果通常不以专利许可收入为回报,而是采用项目成果评审、报奖等方式来激励研究人员,以专利申请数量 (此外,还有论文数量 )作为评价依据,从而导致研究人员重视论文和专利申请数量,而较少关心技术转移。因 此,应积极建设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属界定、鼓励大学技术创新的法律和制度,建立激励研究人员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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